看板 BB-Lov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希望將討論拉出來,不要在水無的刪文申請底下說。那是他用自己的標準和考量自身狀況做出的決定,不是傷害他和作者的地方。 檢舉、答辯、投票是現行板規的規定,今天如果有一篇文章其實真的不是抄襲、挪用,卻被檢舉(板規稱為舉報),並依照規定列出爭議點四點、公告、答辯後舉辦投票,我不相信投票的大家會就這樣讓它過。讀者和作者心裡很清楚正在發生的是什麼事。 如果覺得現行規定很奇怪,就提出來討論。如果覺得投票結果是多數霸凌,就提出反論。我不相信這個板在經過多次風風雨雨之後,不會有那麼一個人在失速的時候出來說話。 我能理解一百個人就會有一百種立場,但取出最大公約數並得出一個最基本的規定,這是法律;如何自律、維護,卻是每個人的義務。一個作者的作品如果必須透過平臺的規定來決定「可能會有抄襲疑慮所以不在這裡貼文了」,那這個作品到哪裡都會有爭議。 經過這幾年臺灣的投票,每一次我們都是戰戰兢兢,最後都能學到很多東西,我覺得得到最多的是理性的呼籲和癒合/自癒傷口的能力。讓這個國家、這個板變得更好的方式,是提出實際作為,或有效的討論,而不是置氣的發言、覺得出走才是最安全的,喜歡它就要讓它變得更好,這是大家要一起做的事。 要不要出來說這些高射炮的話我也很猶豫,但是我想到若有作者看到、被傷到,那會有多痛?超痛。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H829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147.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B-Love/M.1609077948.A.5BC.html
JuliaHsiao : 贊同。 12/27 22:12
marronn : 本來要自己發文的,結果看到車車發文,想要回點什 12/27 22:17
marronn : 麼發現我想講的都被講完了XDDD 12/27 22:17
kimja : 淚推 我相信留在這裡的大家都想讓這裡更好 12/27 22:18
aqurn : 認同,有任何想法可以在相關的討論文裡面提出討論, 12/27 22:19
aqurn : 但不應該在使用者的文章下爭執 12/27 22:19
aqurn : 容易失焦且不尊重人 12/27 22:20
marronn : 想要再推一次這句話:一個作者的作品如果必須透過 12/27 22:22
marronn : 平臺的規定來 12/27 22:22
marronn : 決定「可能會有抄襲疑慮所以不在這裡貼文了」,那 12/27 22:22
marronn : 這個作品到哪裡都會有爭議。 12/27 22:22
niwa23 : 愛車車!剛看到那邊真的被刺了一下,感覺複雜 12/27 22:24
sos01030 : 推 12/27 22:25
houseau3 : 贊同,每個人的線畫在不同的地方,規定不可能符合 12/27 22:29
houseau3 : 所有人的期待,如果覺得不合理那就針對規定提出意 12/27 22:29
houseau3 : 見,不管什麼制度都是這樣一點一點完善的,盡可能 12/27 22:29
houseau3 : 讓大家即使不是完全滿意,也至少能夠接受。關於抄 12/27 22:29
houseau3 : 襲疑慮的部分也很贊同,謝謝車車出來說這段話 12/27 22:29
yidia0229 : 贊同車車的論點 謝謝你 12/27 22:37
suncat71 : 推開 12/27 22:38
suncat71 : 剛按太快了,謝謝你理性且願意站出來說。 12/27 22:43
yuda : 推 12/27 22:44
sleetyarn : 同意,謝謝車車發文>< 12/27 22:46
mooonlight : 謝謝車大!看到最後一句,我紅了眼框,真的超痛!而 12/27 22:52
mooonlight : 且也很茫然。非常謝謝車大如此條理分明的梳理好這些 12/27 22:52
mooonlight : 思緒。另外,同樣大推《一個作者的作品如果必須透過 12/27 22:52
mooonlight : 平臺的規定來 12/27 22:52
mooonlight : 決定「可能會有抄襲疑慮所以不在這裡貼文了」,那這 12/27 22:52
mooonlight : 個作品到哪裡都會有爭議。》 12/27 22:52
ootanipretty: 推這篇,感謝特地開一篇討論文出來,要帶頭做這件事 12/27 22:59
ootanipretty: 情並不容易,辛苦了。也希望每一次的碰撞都是讓這個 12/27 22:59
ootanipretty: 版面更好,而不是意氣用事的想毀了這個地方。 12/27 22:59
deepgrave : 推喜歡它就要讓它變得更好。 12/27 23:06
marronn : 回歸方法討論,現行板規的投票方式我認為是一種意 12/27 23:19
marronn : 志表達(而這不應該被單純認定為暴力)如果多數人 12/27 23:19
marronn : 都覺得有問題,那表示至少不是單獨一個人的自我認 12/27 23:19
marronn : 知,但我想應該可以考慮加上否定票的選擇,70個人 12/27 23:19
marronn : 贊同也許會有100個人或是更多人反對,現行方式缺乏 12/27 23:19
marronn : 了這部分的顯現,可能不太公平 12/27 23:19
mary0228 : 推樓上,雖然我不認同用投票的方式去決定一個作品 12/27 23:24
mary0228 : 對性質,但如果一定要投票的話至少在投票時要能夠 12/27 23:24
mary0228 : 納入反方的票數 12/27 23:24
silentways : 覺得經過充分主張和答辯後由版主判比較好...不然就 12/27 23:38
silentways : 是投票也要記反方...看到投票一整串贊同完全可以讓 12/27 23:38
silentways : 作者產生心理創傷了吧.. 12/27 23:38
sunmoon1000 : 經過這次事件,作者們確實會有「到底要不要把靈感 12/27 23:42
sunmoon1000 : 來源標註清楚」的疑問,畢竟這本來就沒有明確的標 12/27 23:42
sunmoon1000 : 準,而且也很難要求版規定義內文要相似到幾分之幾才 12/27 23:42
sunmoon1000 : 算有爭議(也不適合有這種定義),這部分一直都是 12/27 23:42
sunmoon1000 : 依靠作者的自由心證與道德觀,但當自由心證出問題, 12/27 23:42
sunmoon1000 : 板規就是道德的底限。 12/27 23:42
sunmoon1000 : 雖然板規中的多數決會有多數暴力的可能,但是多數決 12/27 23:42
sunmoon1000 : 的組成就是在板上願意出聲的這些人,大部分的人希 12/27 23:42
sunmoon1000 : 望這個版變成什麼樣,就會變成什麼樣。 12/27 23:42
sunmoon1000 : 雖然無法根除版友對於多數暴力的疑慮,但是就如同 12/27 23:42
sunmoon1000 : 有板友會提出「多數暴力的疑慮」,在有檢舉文章有 12/27 23:43
sunmoon1000 : 疑慮的情況下,自然也會有版友出面發言,來引起更多 12/27 23:43
sunmoon1000 : 討論,達成共識,盡可能避免單一論點達成結論的可 12/27 23:43
sunmoon1000 : 能。 12/27 23:43
sunmoon1000 : 大B版一直都有言論自由,這也是我們與中國平台不同 12/27 23:43
sunmoon1000 : 之處:) 12/27 23:43
TAKUTO1224 : 推,民主社會用投票表達自己的聲音在正常不過 12/27 23:52
TAKUTO1224 : s大 我看到感謝作者出來面對的行為我也很創傷.... 12/27 23:54
cherry427n : 12/27 23:54
ootanipretty: 其實有一點滿想問問大家意見,如果作者自己都承認是 12/28 00:04
ootanipretty: 挪用他人作品了,那還有投票的必要嗎? 12/28 00:04
marronn : 如果必須要經過投票才能被列為爭議文就是必要程序 12/28 00:14
marronn : 吧?現在應該是必須把流程走完的樣子 12/28 00:14
ootanipretty: 我是覺得關於作品是否為爭議文這件事好像得建立在另 12/28 00:30
ootanipretty: 一方持反對意見的基準點上,例如被檢舉後作者或是其 12/28 00:30
ootanipretty: 他讀者不認為這是爭議文,並提出反對意見(也就是答 12/28 00:30
ootanipretty: 辯),然後再進行投票。 12/28 00:30
ootanipretty: 現在狀況是作者被檢舉後自己也贊同了,那這個投票的 12/28 00:30
ootanipretty: 意義是什麼?(雖然我自己也有投就是了)純粹感到有 12/28 00:30
ootanipretty: 些困惑? 12/28 00:30
llinin : 其實當初作者po 完文章說會全數刪除時我覺得當下就 12/28 01:08
llinin : 可以結束了,因為作者自己已經認知到自己作品的爭 12/28 01:08
llinin : 議點這就夠了。但還是希望作者日後能好好寫文不要 12/28 01:08
llinin : 放棄,也不要因為這件事帶給自己過大的壓力。需要 12/28 01:08
llinin : 創作的各行各業本來就是觀摩前人的作品來學習進步, 12/28 01:08
llinin : 日後進而發展出自己的創作與風格。當然這次確實是 12/28 01:08
llinin : 有明顯爭議,但日後多加注意即可,如果不再寫作就可 12/28 01:08
llinin : 惜了,畢竟是喜歡的事不是嗎~~ 12/28 01:08
ootanipretty: 因為當初有版友希望將文章列為爭議文所以才有後續, 12/28 01:21
ootanipretty: 我認為檢舉是個人權利,也是一種發聲的方式。只是對 12/28 01:21
ootanipretty: 於後續被檢舉者都承認自己做錯了之後還進行投票這件 12/28 01:21
ootanipretty: 事感覺有些怪就是了。 12/28 01:21
ootanipretty: 雖然現行版規的程序是要這樣走才能列為爭議文啦,但 12/28 01:24
ootanipretty: 不能夠作者承認也同意後就列為爭議文嗎? 12/28 01:24
ootanipretty: 除非是對方不認同,那再交由板上的各位投票決定。 12/28 01:24
hisu3cl3 : 推《一個作者的作品如果必須透過平臺的規定來決定「 12/28 02:13
hisu3cl3 : 可能會有抄襲疑慮所以不在這裡貼文了」,那這個作品 12/28 02:13
hisu3cl3 : 到哪裡都會有爭議》。也同意同票應該兩面都採納, 12/28 02:13
hisu3cl3 : 不贊同應該也要有表達的方式。雖然我投贊同,可是 12/28 02:13
hisu3cl3 : 我好像誤會投票的目的了..無意加深對作者的傷害,只 12/28 02:13
hisu3cl3 : 是想藉由這次事件討論一個更完整的規範或是制度。每 12/28 02:13
hisu3cl3 : 個人心中的尺都會隨著生活經歷而變動飄移,希望板規 12/28 02:13
hisu3cl3 : 能讓偏移的尺標回到原位。另外借此文想給作者鼓勵, 12/28 02:13
hisu3cl3 :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看完時,最喜歡這次系列文的是第四 12/28 02:13
hisu3cl3 : 篇,也就是大家說跟原著有分別的地方,希望作者能以 12/28 02:13
hisu3cl3 : 此事警惕自己,也重新檢視自己心中的尺,但是不要 12/28 02:13
hisu3cl3 : 放棄了自己喜歡的事情! 12/28 02:13
girl2006243 : 如果作者在被舉報後同意列爭議文,是否就不用進行 12/28 04:25
girl2006243 : 到投票我覺得是可以討論的,但比較想說的是,通過 12/28 04:25
girl2006243 : 標準是用贊成票超過一定數字,而不是贊成大於不贊 12/28 04:25
girl2006243 : 成,感覺是有點奇怪的。如果板上人多的話,是否很 12/28 04:25
girl2006243 : 容易出現實際上贊成與反對都超過100人的情況?但目 12/28 04:25
girl2006243 : 前的標準只看贊成票數,不贊成的人投票也無法影響 12/28 04:25
girl2006243 : 結果,所以推文裡只看得到贊成票,也因此看不出實 12/28 04:25
girl2006243 : 際上哪一邊的想法佔多數(想知道當初為什麼會決定不 12/28 04:25
girl2006243 : 用相對多數決)。而且這次投票的方式是直接在公告下 12/28 04:25
girl2006243 : 推文,雖然是考量到需要記名投票的關係,但是這樣 12/28 04:25
girl2006243 : 是否還是多少會產生「前幾樓都同贊成,不贊成的人 12/28 04:25
girl2006243 : 就不敢投不贊成票」或是「看起來壓倒性偏一邊,我 12/28 04:25
girl2006243 : 投不贊成了也沒用」這種情形呢?(不該因為自己是少 12/28 04:25
girl2006243 : 數就不敢發聲這點先不討論),如果之後改成相對多數 12/28 04:25
girl2006243 : 決,會覺得是不是還是投票結束再統一公布結果比較 12/28 04:25
girl2006243 : 好? 12/28 04:25
ootanipretty: 抱歉,不是故意提到政治,也沒有影射的意思。但「是 12/28 08:38
ootanipretty: 否列為爭議文」這件事的程序其實可以參考公職人員選 12/28 08:38
ootanipretty: 舉罷免法,今年有個現成的例子:高雄前市長罷免案。 12/28 08:38
ootanipretty: (可以看一下案件記錄和流程)個人覺得其實滿適用的 12/28 08:38
ootanipretty: 。 12/28 08:38
wsx321edc : 推讀者和作者心裡很清楚正在發生的是什麼事 12/28 10:39
Rincing : 在作者自己已經道歉承認抄襲的情況下覺得可以考慮由 12/28 13:34
Rincing : 板主直接下判決了。可以理解由板主承擔責任對板主來 12/28 13:34
Rincing : 說很沈重,但是板主是由板友投票選出來的,在間接民 12/28 13:34
Rincing : 主之下板主就如同首長一樣有代表板友行使權力的正當 12/28 13:34
Rincing : 性,若有令板友們不滿的地方也有方法行使罷免權,就 12/28 13:34
Rincing : 和很多民主國家一樣。當然這個看板的範圍和國家相比 12/28 13:34
Rincing : 規模非常小,板友們可以很容易和板主們進行溝通,所 12/28 13:34
Rincing : 以我覺得若板眾有取得共識可以不用再開投票,這是個 12/28 13:34
Rincing : 人的想法~ 12/28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