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rronn : 先推小M板主! 12/28 08:33
推 kyuyu : 先推小M 12/28 08:50
推 suncat71 : 推 12/28 08:58
推 sparklekyu : 除了6以外都贊同,我覺得爭議文最主要的目的是讓大 12/28 09:19
→ sparklekyu : 家知道「這篇文有爭議」,進而預防類似事件不斷發生 12/28 09:19
→ sparklekyu : ,也表達板眾意向,平息情緒其實只是附加的 12/28 09:19
→ sparklekyu : 在作者已經承認有爭議情況的時候,直接認定成爭議文 12/28 09:23
→ sparklekyu : 已經能達成主要目的,後續不投票(可能無法平息眾怒) 12/28 09:23
→ sparklekyu : 與投票(可能讓已經認錯的作者受更多傷)之間,或許不 12/28 09:23
→ sparklekyu : 是非要投票不可 12/28 09:23
感謝你的意見,我也覺得這個想法很好
→ Tzarevitch : 我認為還是該投票,除了最基本的形式正義保障,更重 12/29 00:24
→ Tzarevitch : 要的是版眾必需確實地做出選擇、以及承受選擇後可能 12/29 00:25
→ Tzarevitch : 面臨的後果與責任 12/29 00:25
推 wsx321edc : 推板主認真,贊成記名投票,不過希望避免投票即開票 12/29 10:56
→ wsx321edc : (好像變成類似連署),知道這次改成推文投票是因應 12/29 10:56
→ wsx321edc : 大家使用習慣,真的沒有方法是兩全其美QQ 12/29 10:57
推 TAKUTO1224 : 我也傾向還是要投票 就是按照一個制度sop走 12/29 11:55
→ TAKUTO1224 : 不然就是修訂雙軌制 作者自首免除投票 作者不認 12/29 11:55
→ TAKUTO1224 : 開啟投票模式,爭議文到哪都是爭議文但是容不容的 12/29 11:56
→ TAKUTO1224 : 下該篇文章就是看各版各論壇的規定了 12/29 11:56
是的,我文章裡討論的就是雙軌制喔~
推 marronn : 如果像是ES板掛黑人前需要先通知一樣呢 檢舉人在檢 12/29 14:03
→ marronn : 舉前需先站內信給作者 作者如果無回覆或是無作為再 12/29 14:03
→ marronn : 進入檢舉程序呢?畢竟進入檢舉程序就是幾乎等於撕 12/29 14:03
→ marronn : 破臉了 如果多一個緩衝也許可以降低一點爭議 12/29 14:03
推 ootanipretty: 推雙軌制。這幾天思考下來覺得當事者既然都認知自己 12/29 14:35
→ ootanipretty: 做錯也承認了的話,那還當眾投票實在不明白為什麼, 12/29 14:35
→ ootanipretty: 這種時候其實已經可以交由版主判定為爭議文了吧!? 12/29 14:35
→ ootanipretty: 另外也推檢舉前可以先站內信通知作者。 12/29 14:35
推 tetsu31 : 是不是可以加上一條規定, 請板友讀到覺得有爭議的 12/29 15:21
→ tetsu31 : 文章時, 必須先用推文提出疑慮或建議(e.g., 來源標 12/29 15:21
→ tetsu31 : 示應該更清楚 or 這篇應該是衍生文 or 借梗太多了 12/29 15:21
→ tetsu31 : 建議刪文). 其他讀者當然也可以發表意見, 如果作者 12/29 15:21
→ tetsu31 : 和提出質疑的讀者達成共識(改分類/刪文), 可以雙方 12/29 15:21
→ tetsu31 : 一起向板主報備後做出更動. 如果怕其他人沒有follow 12/29 15:21
→ tetsu31 : 到, 可以在板上設一篇置底文, 讓做出更動的作者推 12/29 15:21
→ tetsu31 : 文告知更動哪些文章和原因. (刪文的部分就比較複雜, 12/29 15:21
→ tetsu31 : 畢竟文章刪了就不在了, 後人想了解狀況也沒有辦法, 12/29 15:21
→ tetsu31 : 我目前的想法是可以留個一週之類的?) 如果提出疑慮 12/29 15:21
→ tetsu31 : 的讀者和作者無法達成共識或是作者一直沒有回應(這 12/29 15:21
→ tetsu31 : 邊要規定一個時限), 讀者才可以採取現行版規的檢舉 12/29 15:21
→ tetsu31 : 流程. 也就是說發檢舉文時要先提出證明已經有設法 12/29 15:22
→ tetsu31 : 跟作者溝通過. 這樣是不是可以對作者增加一點保障? 12/29 15:22
→ Tzarevitch : 我反對作者自首免投票制,作者認不認與板眾認不認應 12/29 20:58
→ Tzarevitch : 當切割開來,否則就很容易變成當事人依群眾表述意見 12/29 21:00
→ Tzarevitch : 愈是想實現自己心目中的正確之事、愈不該便宜行事 12/29 21:01
→ Tzarevitch : 至於是否應當先與爭議當事人先行協調溝通…人情上是 12/29 21:07
→ Tzarevitch : 這樣處理比較圓融,但要版規化我有點疑慮,對我來說 12/29 21:08
→ Tzarevitch : 這比較像是善意提醒的行為,有很好、但並非義務 12/29 21:09
→ Tzarevitch : 此外還有一點是,有些事仍必需版眾實地參與及表示, 12/29 21:18
→ Tzarevitch : 就算某一方的意見為數再多數,也不可簡化成一致意見 12/29 21:19
我反而覺得要在檢舉之前加一個步驟,比較不可行
所謂的"庭外和解"必須建立在被抄的原作者跟抄襲者之間
如果只是一個第三者,是沒有立場幫原作者進行和解的
例如這次的案例,大家都不是戲劇的原作者
在大家都是第三者的情況底下,與檢舉者1和解了,那萬一有另一個檢舉者2呢?
況且檢舉者1跟檢舉者2心中認為的嚴重度可能不同
難道要所有希望檢舉的人都先有共識再來與爭議文的作者溝通嗎?
確實目前沒有在檢舉之前設下任何限制
但因為從寫下爭議文規範到現在已經三年,版上都沒有出現濫用的狀況
確實都用在了爭議滿明顯的情況
在沒有濫用的情況下,我個人比較不傾向再複雜化檢舉程序
→ leewendy : 不太懂堅持投票的論點@@ 為何增加投票程序就能平息 12/29 23:10
→ leewendy : 眾怒?投票了作者想法就會改變?投票了就能證明作 12/29 23:10
→ leewendy : 者蓄意為之?投票是發洩方式?如果認為投票能平息 12/29 23:10
→ leewendy : 眾怒,難道投票是有教訓意味的?因為作者道歉內容無 12/29 23:10
→ leewendy : 法符合所有人期望而投票,那為何作者道歉內容要符合 12/29 23:10
→ leewendy : 大家期望,又不是思想審查?不只文章內容,作者態 12/29 23:10
→ leewendy : 度也要管理? 12/29 23:10
→ leewendy : Tz大的論點也不太懂,為何投票是形式正義?作者不 12/29 23:23
→ leewendy : 能對自己的作品有選擇權,而是板眾有選擇權?是擔 12/29 23:23
→ leewendy : 心作者看到一點風向就自承爭議,但其實多數板眾能 12/29 23:23
→ leewendy : 接受的情況?最後提到某一方為多數也不能簡化成一致 12/29 23:23
→ leewendy : ,但投票本來就只投贊同,只能看到某方意見不是? 12/29 23:23
推 tetsu31 : 我是覺得,現行板規做到的比較像是“懲戒”的效果, 12/30 02:20
→ tetsu31 : 但如果能夠透過私下提醒的方式得到“教化”的效果, 12/30 02:20
→ tetsu31 : 又何必走到懲戒的地步呢?(名詞可能選得不好,希望 12/30 02:20
→ tetsu31 : 大家懂我的意思) 就好比說,你看到一個人快要走出 12/30 02:20
→ tetsu31 : 商店,但是口袋裡有東西還沒付錢,你會選擇上前提 12/30 02:20
→ tetsu31 : 醒他回去付錢,還是等他走出商店後報警說他偷竊? 12/30 02:20
可是在很多人的眼中,被檢舉文的程度
已經不像是看起來無心的拿著東西走出超市
而是"蓄意的多次偷取物品"(這是一個比喻)
規條是無法規範以及判別爭議文作者的心理
理論上在發文之前,大家就應該知道"抄襲"是不對的
以及什麼行為將會是引發爭議的
如果真的有接近無心之失的案子,我相信版眾在投票時會分辨
而且截至目前為止,爭議文規範並沒有被濫用
所以我傾向維持檢舉的程序
推 Tzarevitch : 投票並不會平息眾怒或改變想法或得到發洩,謹謹只是 12/30 05:46
→ Tzarevitch : 當下有多少人願意對某一方意見表態而已 12/30 05:46
→ Tzarevitch : 但若是認為『站在正確的一方就可以省略一些過程』 12/30 05:48
→ Tzarevitch : 這種做法我認為是有危險的。 12/30 05:48
站在正確的一方就省略一些過程,也是很好的觀點
→ ootanipretty: 好奇會有什麼危險? 12/30 06:11
→ ootanipretty: 對方已經認錯之後再要求群眾公開投票判定他的錯誤比 12/30 06:15
→ ootanipretty: 較沒有危險? 12/30 06:15
推 marronn : 覺得可以接受自首,但自首還是要列爭議文,一樣要 12/30 09:41
→ marronn : 適用三次爭議會被永久水桶的條款 12/30 09:41
→ marronn : 強制投票應該比較適合當時走錯路的情況,這次的發 12/30 09:44
→ marronn : 展其實到承認後列爭議文就落幕我也ok 不過因為現行 12/30 09:44
→ marronn : 板規所以走流程也是沒問題的 12/30 09:44
→ marronn : 畢竟我覺得投票的初衷並不是平息眾怒,如果只是為 12/30 09:45
→ marronn : 了眾怒就有點像是燒女巫了 12/30 09:45
→ Emibear : 嗯嗯 12/30 11:34
推 ootanipretty: 檢舉前寄站內信的部分如果是寄給版主,再透過版主通 12/30 12:46
→ ootanipretty: 知被檢舉人是不是會比較好一些?不論對檢舉人或被檢 12/30 12:46
→ ootanipretty: 舉人都是。 12/30 12:46
→ ootanipretty: 而且版主也可以先過濾一下檢舉是否合情合理。 12/30 12:46
推 tetsu31 : 如果改成檢舉時必須提出"認為此文應如何處理" (e.g. 12/30 18:13
→ tetsu31 : 改分類為衍生文or刪文並收入爭議文區) 作者答辯時 12/30 18:13
這種作法給檢舉者的壓力也太大了
說實話,有行為錯漏的有爭議的作者
但卻在檢舉者身上多加要求,反而有點不太對吧?
→ tetsu31 : 也提出自己認為應該如何處理(e.g. 保留自創分類但 12/30 18:13
→ tetsu31 : 標明靈感來源),然後版友在認同的那一方文章下推文 12/30 18:13
→ tetsu31 : 贊同,以此作為投票表決呢? 12/30 18:13
→ tetsu31 : (我覺得盡量不要讓板主插手判定比較好, 板主難為啊 12/30 18:19
→ tetsu31 : ! 所以投票雖然是多數暴力,但也想不到比較好的辦 12/30 18:19
→ tetsu31 : 法,只能盡量讓投票這件事變得比較不那麼像公審獵女 12/30 18:19
→ tetsu31 : 巫。前面我提議的檢舉前必須先跟作者溝通,也是為了 12/30 18:19
→ tetsu31 : 在訴諸多數決前,讓作者有一次機會自己決定怎麼處理 12/30 18:19
→ tetsu31 : 自己的作品) 12/30 18:19
推 marronn : 如果問題只是衍生或是靈感來源根本不會構成爭議的 12/30 18:26
→ marronn : 成立 實際上出現爭議的情況應該比較像是大量撞梗或 12/30 18:26
→ marronn : 是情節高度相似 不應該由作者自行提出解決方式 12/30 18:26
推 ootanipretty: 抱歉,沒說清楚我的意思,我指的請版主判定是判定「 12/30 18:54
→ ootanipretty: 此檢舉是否成立」,並非判定是否為爭議文。 12/30 18:54
→ ootanipretty: 假設檢舉成立的話,之後則按照爭議文的流程下去走~ 12/30 18:54
→ ootanipretty: 另外投票並不等於「多數暴力」,會造成多數暴力的前 12/30 18:57
→ ootanipretty: 提是那件作品確實是有問題才會產生吧XDD 12/30 18:57
→ ootanipretty: 如果今天作品沒問題但是走上爭議流程,我相信大多數 12/30 18:57
→ ootanipretty: 人會投反對,這樣的話也是多數暴力嗎? 12/30 18:57
→ leewendy : 沒辦法投反對呀?是說沒人投票嗎? 12/31 00:08
→ leewendy : 如果作者自認為沒問題卻被投有問題,作者本人是會 12/31 00:08
→ leewendy : 覺得自己受到多數暴力吧 12/31 00:08
→ leewendy : (不過只投贊成,其實沒有多數少數的問題,可能叫群 12/31 00:11
→ leewendy : 眾暴力比較貼切? 12/31 00:11
推 tetsu31 : 回m大, 我覺得你的說法有點把"有爭議"和"有抄襲爭 12/31 07:13
→ tetsu31 : 議"畫等號了。我自己是覺得"有爭議"也包括文章定位 12/31 07:13
→ tetsu31 : 不清or標示不清。就像同人文總會有跟原著相似的地 12/31 07:13
→ tetsu31 : 方,但一般來說只要有acknowledge原著,大家就可以 12/31 07:13
→ tetsu31 : 接受。至於相似度到多高是不行的,每個人的尺度或多 12/31 07:13
→ tetsu31 : 或少不一樣,誰能保證自己永遠不會踩到別人的線呢? 12/31 07:13
→ tetsu31 : 所以我覺得有必要設定一些保護作者的措施,否則依 12/31 07:13
→ tetsu31 : 照現行版規,一個作者隨時有可能莫名其妙看到自己被 12/31 07:13
→ tetsu31 : 檢舉,就算版友一面倒支持作者,發生這種事也不會 12/31 07:13
→ tetsu31 : 很開心吧。而且為什麼作者不能有個機會表達自己想要 12/31 07:13
→ tetsu31 : 怎麼處理呢?如果作者提出的方式無法讓板眾信服, 12/31 07:13
→ tetsu31 : 原檢舉人或是後續投票也可以否決的不是嗎? 12/31 07:13
推 tetsu31 : 回oot大, 我理解你的意思, 但我覺得光是"判定檢舉是 12/31 07:16
→ tetsu31 : 否成立"也是能讓板主陷入糾紛的, 所以我覺得整個過 12/31 07:16
→ tetsu31 : 程最好不要牽扯到板主比較好。 12/31 07:16
※ 編輯: Emibear (172.118.179.188 美國), 12/31/2020 09:09:18
推 ootanipretty: 謝謝L大和t大回覆。我覺得讓版主判定並不是要讓版主 12/31 09:31
→ ootanipretty: 糾結,而是因為版主本身就有責任維持這個版的規則, 12/31 09:31
→ ootanipretty: 藉由有一定公權力的第三者來事先判別此案件是否成立 12/31 09:31
→ ootanipretty: 我不覺得有什麼不妥當,但這是個人看法啦,如果版主 12/31 09:31
→ ootanipretty: 們覺得無法承擔,那也無妨~ 12/31 09:31
→ marronn : 回tetsu~你說的標示不清我感覺根本不需要用到板規 12/31 23:08
→ marronn : 啊 真的就是推文提醒就應該可以解決的事 我為什麼 12/31 23:08
→ marronn : 會一直覺得爭議跟抄襲有相關 是因為實際上這條板規 12/31 23:08
→ marronn : 是因為走錯路事件才制定的,因為嚴格說起來走錯路 12/31 23:08
→ marronn : 不適用抄襲,他是抄概念,是抄梗,所以才會有「爭 12/31 23:08
→ marronn : 議」的說法,只是標示不清或是分類錯誤真的不至於 12/31 23:08
→ marronn : 用到爭議啊…… 12/31 23:08
→ marronn : 具有高度爭議性的抄襲作品」 12/31 23:12
推 tetsu31 : 唔我擔心的就是如果發生有人覺得是蓄意抄襲而有人 01/01 18:42
→ tetsu31 : 覺得是標示不清的狀況呀... 不過好像大家都覺得這 01/01 18:42
→ tetsu31 : 不會發生, 那就當作是我杞人憂天吧! 01/01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