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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風波在作者圈(?)中有些風聲鶴唳 以下言論僅代表個人立場,歡迎板友們討論/反駁/補充    陸續有作者發聲會在文章開頭或是結尾標注靈感來源,我想如果是身邊的人發生的事/網路 上看到的一些片段/路人的行為舉止等,標注是沒有問題的!(或者說標注更好)    但這絕對不代表,你的作品會變成「爭議」。 也不代表你的作品是「衍生」。    這次是大B板在走錯路事件發生後,「第一次」動用到關於爭議的處理。 首先我希望在接下來的討論中先理解到這次的爭議,爭議在哪裡。(以下都以L代表此次事 件的作者)    1.L的文章被認為和檸檬高度重合,文章以章節看是3/4,以文章篇幅來看約50%(此為其他 板友估算大約字數不完全準確僅供參考) 2.L沒有否認過檸檬的影響 3.L自己也認同確實超過一般靈感使用了    是不是抄襲實務上非大眾可以認定,但這篇文章有瑕疵,以及不能屬於自己的原創作品,我 想是具有一定共識的。       創作源於日常,構成一個人的思想是經由時間、你所受到的教育、你的家庭、你的交友、你 的所見所得,沒有一個人是完全相同的。 說出來的每句話、寫出來的每個字、畫出來的每幅畫,都是將你的想法透過自己這個載體表 現出來的。    同樣一顆蘋果一百個人會有一百種畫法,同樣一顆蘋果在不同人的故事中會有不同的出場方 式。 並不是你看到一顆蘋果滾落馬路,你將他寫出來你就抄襲了那個掉落蘋果的人,或是你的作 品就是他的「衍生」。    更不會因為前人寫過蘋果,你就不能再寫蘋果了。    當然創作的過程與靈感的觸發不一定像是蘋果這麼單純,也僅僅是舉例。 如果我今天寫的作品是:有一個皮膚很白的小王子,他的後母想害死他,給了他一顆毒蘋果 ,他吃了就死掉了,小王子的侍衛悲痛交加,殺了後母為王子報仇。 我想應該完全無法否定這是基於白雪公主的影響。 但這算不算抄襲白雪公主,我想還是要看實際作品才能認定。    抄襲不像是一把尺,超過5公分就是抄襲,4.9公分不算抄襲,並不是這麼簡單容易就可以有 一個標準的。    回歸到最純粹的,會不會抄襲其實是看作者自己的道德倫理。 如果一個作者認為抄襲無所謂(我想這已經不是作者只是沒感情的複製機器),你就算將他 貼滿抄襲的標籤,他也依然故我。 而一個真正愛著創作的作者,就算沒人檢視,他也不會用這樣的方式去玷污自己的作品。    靈感的觸發是隨機而不可求的,當靈感來臨時,怎麼去描寫、怎麼去呈現,那就是原創的展 現。       - 下面佔用一點公共版面致歉與回應 對於在別位作者的申請下面留言回覆其他板友這個作法並沒有經過深思,完全沒考慮到會影 響作者的可能性,這個部分是我的莽撞與自私,再次深切地向作者道歉。 關於一部分的回應我放在噗浪上,如果被回應的板友有意願討論也可以在這篇下面留言。 https://www.plurk.com/p/o5k4if (不知道這是否不合板規,如果不合會移除噗浪連結,有需要會將回應貼過來) 本意沒有想引起紛爭,後續的發展有些始料未及,如果造成任何人的不快,我很抱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45.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B-Love/M.1609123344.A.999.html
ZENFOX : 能透過事件重新檢視一些想法都是收獲。推。12/28 11:39
leewendy : 我正打算要發文,不過還在整理我的想法,因為這篇12/28 12:48
leewendy : 文先出現,所以我先在此回應您提到的部分。12/28 12:48
先感謝您的回應!
leewendy : (另,我很討厭這個板的事務要拉到別的平台討論,但12/28 12:48
leewendy : 您不想佔版面也能理解。)12/28 12:48
本來只是想在噗浪上隨意說說(?) 因為真的不想再在原文回應 後來想想,還是想要好好陳述自己回應的初衷跟一些看法 所以才又重新寫了這些 畢竟大B發生的事最終應該在大B解決
leewendy : 抄襲與婚姻平權,的確重要性無法互比,但我想強調12/28 12:48
leewendy : 的是,多人構成的主觀價值並不一定是正確,這個板12/28 12:48
leewendy : 的主題讓我想到婚姻平權,所以拿出來舉例。長期受群12/28 12:48
leewendy : 眾暴力的少數族群的戀愛故事的發表平台,卻用群眾12/28 12:49
leewendy : 評斷作為工具,不是很諷刺嗎?12/28 12:49
非常認同多數人的價值觀不一定正確這件事! 我認為這兩件事之所以不能比擬,並非重要性的部分, 目前所謂的「爭議」之所以為爭議,應該是因為有抄襲的疑慮,這點不知道您是否可以認可 ? (此處並沒有說爭議就是抄襲的意思,只是指有人提出了疑慮) 「抄襲」是錯誤的。 這樣的價值應該是正確的吧? 而非多數或是少數人的緣故? 在創作的平台上杜絕剽竊心血的行為,是錯誤的嗎? 我完全可以理解「抄襲」是很嚴重的指控,不應該被輕易地加在任何人身上。 但同樣地,「被抄襲者」是非常難維護自己的心血的。 不是逐字逐句的複製貼上,很難成立被抄襲,所以才會有「高級抄」這個說法。 在這樣的情況下被抄襲者才是受到傷害最大的。 為什麼需要由大眾認定,又或是大眾憑甚麼可以認定,我想兩個說法都各有可以說服的論點 。 也確實各有其弊端。 是不是真的只是巧合撞了想法,還是真的抄襲卻成功瞞過大眾? 說真的,除非有人是無所不知,能掌握全貌才有辦法真的做審判。 我明白這件事很理想,但真的要杜絕「抄襲」,其實只有創作者本身做得到。 現行版規之所以會有這樣一個機制,有他的歷史原因在,就我個人而言,尚可接受。 檢舉方需要提出可以信服大眾的論點, 並不是他提出檢舉,爭議就會成立, 也不是因此這篇文章就會成為「爭議」。
leewendy : 找親友很荒繆是嗎?當然我也認為沒必要做到這樣。12/28 12:49
leewendy : 但可能我常逛的板有帶風向的習慣吧,在匿名平台的群12/28 12:49
leewendy : 眾到底是真是假我很懷疑,您也說不是毫無可能,而真12/28 12:49
leewendy : 的發生時是看不出來的,所以板眾不會放任,但不一定12/28 12:49
leewendy : 能覺察。12/28 12:49
匿名平台的討論風氣確實尷尬,隔著隨機帳號的惡意無人可以躲避。 但同樣的,我想人是可以獨立思考的個體。 尤其在抄襲這種指控上。
leewendy : 您說 “今天唯一被認定有爭議的文章,確實是抄襲了 12/28 12:49
leewendy : 不是嗎?” 我有點不明白您的意思。這句話字面來看12/28 12:49
leewendy : 是:這次爭議文確實抄襲了,那麼爭議文被認定抄襲12/28 12:49
leewendy : 有什麼問題嗎?——我就是在意這個。首先,這次爭12/28 12:49
leewendy : 議文已經被定論抄襲了嗎?明明有板友認為介於模糊地12/28 12:49
leewendy : 帶,您是從哪裡得出確實抄襲的結論?投票不是投爭12/28 12:49
leewendy : 議與否嗎?投票通過也只是表示確實有爭議不是?您12/28 12:49
leewendy : 的噗浪有人說 “爭議就是爭議,不會一個人或多數人12/28 12:49
leewendy : 都同意有爭議就變抄襲”,這是否與您的話互相矛盾。 12/28 12:49
leewendy : 或許我搞錯您的意思,您可以提出,但您這樣的說法,12/28 12:49
leewendy : 讓我不敢投票,我一個認為文章在模糊空間不敢妄下定12/28 12:49
leewendy : 論的人,一旦投票就要被人認為是下抄襲定論的一份子12/28 12:49
leewendy : 。12/28 12:49
我確實認為這次的爭議文已經達到「抄襲」的範疇,不管L是有心還是無意(我個人傾向於 他並沒有認知到這已經屬於抄襲),這是我個人的「主觀」意見,僅針對這次事件,亦不代 表所有板友對這篇文章的想法。 產生「爭議」的文章是不是抄襲,應該每次都當成獨立事件看待。 爭議並不等同抄襲。 「爭議」在字典的大概定義是引起別人不同觀點的討論。 不是每次被討論的文章都有問題, 但我個人主觀認為這次被討論的文章是有問題的。 大概是這樣的想法。 非常感謝您願意回覆討論!! 想到還有一件事忘了回覆 關於最後lee大在後來的留言 客觀的詞彙我用的確實不夠準確,在噗浪那邊有稍作補充。 我之所以不認同mary板友一開始的留言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我不希望板上被定義成有「一點」參考或借鑒就會將人蓋章認定他有「抄襲」, 我覺得這種說法才是危險的。 因為這在過去沒有發生,現在也沒有。 未來我無法保證,但板友們都在努力不是嗎? 不應該在還沒發生之前就勸人離開,這對板上是一種傷害。
ootanipretty: 回樓上,投票是在投「這篇文章是否為爭議文。」而不12/28 13:37
ootanipretty: 是是否為抄襲。12/28 13:38
librarie : 那句話是我說的,我的意思就是今天你要問我老公一文12/28 13:38
librarie : 是否抄襲,我會覺得這跟我認知的抄襲也不像,我總覺12/28 13:39
librarie : 得抄襲是一字一句都相像到一個比例,但我認為把一個12/28 13:40
librarie : 別的作品的劇情寫出來然後再說是自創作品這種行為是12/28 13:40
ootanipretty: 我想m大也不會因為你投了「贊同」就認定你是將這篇12/28 13:41
ootanipretty: 文章認為抄襲的人,說到底,投票是自己的事情,與他12/28 13:41
ootanipretty: 人無關。要是因為在意害怕他人看法而不敢投票表達自12/28 13:41
ootanipretty: 己意志,那老實說,很可惜。12/28 13:41
librarie : 不可以的,我覺得不可以、或許有人覺得可以,所以這12/28 13:42
librarie : 種情況是有爭議,日後如果有談論到該部作品,我也會12/28 13:43
librarie : 尊重與我意見不同的人稱之為有爭議的作品而非抄襲,12/28 13:43
librarie : 所以我才說有爭議就是有爭議,不會因為大家都認同他12/28 13:44
※ 編輯: marronn (27.52.45.16 臺灣), 12/28/2020 13:45:08
librarie : 有爭議他就跟抄襲畫上等號。另外別篇有板友提到有爭12/28 13:46
librarie : 議就已經帶有負面意思,我個人是覺得這詞是點出一個12/28 13:46
librarie : 狀況、提醒板友有這些聲音,大家可以自行判斷 12/28 13:47
librarie : 再考慮到板規的層面,狀況百百種,不可能全部都提前12/28 13:49
librarie : 料到、客觀的巨細彌遺的一一列入板規,所以目前板規12/28 13:50
librarie : 的程序我自己覺得是很有彈性和人性的,他提供一個解12/28 13:50
librarie : 釋的過程、中途也允許其他板友提出看法,在這些過程12/28 13:52
librarie : 中提供所以人不同面向的思考,解釋到這裡也不知道有 12/28 13:53
librarie : 沒有表達清楚自己的想法,我也有在板上看過跟自己的12/28 13:54
librarie : 作品的情節很像、也有看過用來形容的比喻物一樣,但12/28 13:56
librarie : 我不會覺得對方抄襲,因為我知道那可能是因為文化一 12/28 13:57
librarie : 樣年齡相近喜好也一致所以會有相似的想法,文手怎樣 12/28 13:57
librarie : 可以怎樣不可以我覺得多數人的看法是一致的,而板上 12/28 13:59
librarie : 的共識也沒有辦法懲處,一位作者即使被多數人認定是 12/28 14:00
librarie : 「有爭議」,這也影響不了他要怎樣在板上活動,所以 12/28 14:00
librarie : 你提到同婚的比喻,我覺得是不一樣的狀況 12/28 14:01
leewendy : 呃我總有種互相不在點上的感覺...... 12/28 14:05
leewendy : 我在刪文申請下提婚姻平權,只是要佐證“多人不等 12/28 14:05
leewendy : 於客觀”而已,您在噗浪說沒有可比性,我上面解釋 12/28 14:05
leewendy : 知道不能比,可能因為用到重要性這個詞吧,您又回 12/28 14:06
leewendy : 應解釋兩者不可比的原因不是重要性。真的重點不是 12/28 14:06
leewendy : 那個,我只是想說“多人不等於客觀”(崩潰) 12/28 14:06
我也認同多人不等同於客觀 『有一點我使用的詞彙錯誤,在「客觀」一詞上不是那麼的嚴謹,我想表達的是當有足夠不 同個體提出相同的意見,那應該可以被認知為不是一個人的「主觀」。』 這是我在噗浪那邊補充的句子 因為不會回原文,所以貼過來這邊,希望可以解釋到我的想法。 ※ 編輯: marronn (27.52.45.16 臺灣), 12/28/2020 14:11:45
leewendy : 我有看到,也理解您的想法。上面只是想說您不用解 12/28 14:19
leewendy : 釋那麼多(眼神死) 12/28 14:19
leewendy : 不是重點的部分您提出我就會回,可是這樣離我原觀點 12/28 17:41
leewendy : 愈來愈遠,所以整理一下~ 12/28 17:41
leewendy : 1.您最初“多人等於客觀”的話我不服,推文反駁“多 12/28 17:41
leewendy : 人不等於客觀”。看過您的噗浪知道是用詞不精準,您 12/28 17:41
leewendy : 要表達的是“多人代表一定程度的共識”,這我也贊同 12/28 17:41
leewendy : 。 12/28 17:41
leewendy : 1-1.同婚只是佐證而已,我沒要討論,您不用解釋, 12/28 17:41
leewendy : 不是重點。 12/28 17:41
leewendy : 1-2.找親友也是,想表示“同溫層人多卻不客觀”而已 12/28 17:41
leewendy : 。(不過忍不住想,如果一篇爭議文原先50人贊同,有 12/28 17:41
leewendy : 人找親友讓它過70,這就蠻有趣的。) 12/28 17:41
leewendy : 2.投票是否為群眾暴力?或只是確定部分共識?可以討 12/28 17:41
leewendy : 論但沒有正解。mary放大群眾暴力來檢視,您則縮小, 12/28 17:41
leewendy : 因我覺得mary有道理正在思考,而與您意見相左。但 12/28 17:41
leewendy : 我在刪文下也說過我接受投票方式——知道缺點仍決定 12/28 17:41
leewendy : 去做。我不喜歡忽視缺點,但也有人是真的覺得無任 12/28 17:41
leewendy : 何群眾暴力要素吧。 12/28 17:41
leewendy : 3.您最早的原句“每個人認定爭議和抄襲是很主觀的, 12/28 17:41
leewendy : 但當多數人都認同的情況下,我想已經構成客觀”。這 12/28 17:41
leewendy : 接在mary談投票方式之後,您這段話讓我覺得您是這 12/28 17:41
leewendy : 麼想:投票結果多數成立,代表文章“爭議和抄襲” 12/28 17:41
leewendy : 成為客觀事實。板規實際上只投“爭議”,我認為您 12/28 17:41
leewendy : 滑坡至“爭議和抄襲”,而如果有其他人也這麼想, 12/28 17:42
leewendy : 那麼投票的意義就會被模糊,不只維持秩序(爭議)而是 12/28 17:42
leewendy : 審判(抄襲)。我很在意要把爭議和抄襲分開,但您在噗 12/28 17:42
leewendy : 浪上又說“今天唯一被認定有爭議的文章,確實是抄 12/28 17:42
leewendy : 襲了不是嗎?”加強了我對於您將爭議和抄襲綁定的印 12/28 17:42
leewendy : 象。而現在我知道您沒有綁定。 12/28 17:42
leewendy : 我的點就只是爭議與抄襲分開。可能我沒讀懂您,您也 12/28 17:42
leewendy : 沒讀懂我;我未論定這次爭議文,而您已經判為抄襲; 12/28 17:42
leewendy : 所以有點雞同鴨講。因為讀懂您的人比較多,可能我真 12/28 17:42
leewendy : 的中文不好,請多包涵。 12/28 17:42
leewendy : 再次強調,我從頭到尾都認為投票是投爭議與否,其他 12/28 17:42
leewendy : 板友也不用解釋,我沒搞錯。不敢投票只是某種論述法 12/28 17:42
leewendy : ,m大不至於影響我,投票開始也早於m大的發言。 12/28 17:42
leewendy : (好不容易抽空回完,覺得沒必要發文了,其他篇討論 12/28 17:56
leewendy : 很多了,我前面說要發文的話先收回。 12/28 17:56
tetsu31 : 推leewendy,尤其是爭議和抄襲應該分開來看。另外, 12/29 12:49
tetsu31 : 有沒有可能在現行板規上增加“庭外和解”這個選項呢 12/29 12:49
tetsu31 : ?讀者可以在文章下推文提出疑慮和建議(e.g. 有些出 12/29 12:49
tetsu31 : 處未標示清楚or此文應為衍生文or此文撞梗太多應刪 12/29 12:49
tetsu31 : 文), 作者如果同意,可以兩方一起向板主報備後做出 12/29 12:49
tetsu31 : 更動。如果怕其他人沒有follow到,板上可以設一篇置 12/29 12:49
tetsu31 : 底文讓做出更動的作者推文告知更動了哪些文章,在意 12/29 12:49
tetsu31 : 的人可以定期去看。如果提出疑慮的讀者和作者無法 12/29 12:49
tetsu31 : 取得共識或是作者遲遲沒有回應,讀者就可以走現行板 12/29 12:49
tetsu31 : 規的舉報路線。這樣能不能降低一些對作者的傷害和 12/29 12:49
tetsu31 : 心理陰影呢? 12/29 12:49
Emibear : 在被提出檢舉之前,都可以推文或是聯絡建議作者修 12/29 13:06
Emibear : 改,說白一點就是只要沒被檢舉,版主並不會積極的進 12/29 13:06
Emibear : 入鑑定爭議文程序 12/29 13:06
Emibear : (積極的意思是在無被檢舉的情況下主動宣布進入投 12/29 13:09
Emibear : 票程序,不是說版主姑息的意思 12/29 13:09
Emibear : 所以樓上說的所謂和解本來就存在,只要沒被寫檢舉 12/29 13:11
Emibear : 文之前,彈性都是很大的 12/29 13:11
marronn : 也許可以考慮讓聯絡作者這件事成為前置的必要條件 12/29 14:06
marronn : 把留言打在板規討論那篇了~tetsu大願意的話那邊再 12/29 14:06
marronn : 留一次?集中意見板主應該更好整理! 12/29 14:06
tetsu31 : 欸對我的意思是把知會作者設定為貼出檢舉文前的必要 12/29 14:48
tetsu31 : 條件,抱歉沒講清楚! 12/29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