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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saoShiPin (名主持人)》之銘言: : 物 品:唐氏症男嬰一名 : 有效期限:104年 1月 26日~ 104年 1月 ?日 : 領取地點/方式:台北市華山藝文中心 Legacy門口 : 期 限:送出為止,但我已經沒有繼續餵食的打算,所以要趁早 : 聯絡方法:站內信 : 備 註:生壞掉,不想要了 = = 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五 章 遺棄罪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 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 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 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247.1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byMother/M.1422258836.A.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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