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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針對推文中版友提到去年洗錢防制法修法, 我的確弄錯, 洗錢防制法的確是很多條文有修正, 因為我太過依賴網站的比對文字系統,誤以為只有修第3、17條 以【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對照表】為準。 https://goo.gl/jZZ7yV 不過我看了對照表裡畫底線部分跟新增部分, 實在看不出修法後有把開戶地緣性納入考量的條文。 如果有疏漏比較重要沒解釋清楚的,麻煩提醒我一下,謝謝 先大略講一下我看的心得 有些條次順序變動,或是相同意思拆開不同條文重新組織,我就不贅述 例如第1條 沒什麼好講,只是把制定法令目的重新闡述 第2條 幫忙掩飾跟隱匿犯罪任何人犯罪所得即觸法, 且不再侷限利用特定洗錢手法,只要隱匿資金管道去向跟處分方式、所有權都算。 第3條 第2條重大犯罪觸犯的法律依據變更, 例如保險法、票券法、金控法...這些舊法重大犯罪的法令依據予以剔除, 增加性剝削、反恐等重大犯罪 第4條 第3條犯罪所得不以特定法律判決有罪為限 第5條: 金融機構範圍,把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等非金融人士納入規範, (這些人也要參與防治洗錢) 因應國情需要,將銀樓從金融機構改列成非金融機構 新增第8條: 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人士人在國內外交易紀錄保留5年 第9、10條: 把舊法第7、8條,大額通報、可疑通報分開來規範 新增第11條: 針對恐怖主義及洗錢高風險國家規範 第12條 將港、澳貨幣及黃金納入洗錢的規範, 將郵遞等可能洗錢管道納入規範 新增大陸地區攜帶貨幣數量限制 將舊法刑責法條順序重新調整、合併或刪除 新增第15條 獲得來源不明且與收入不相當的利益,有下列3種情形,判刑並罰款 1.冒名開戶2. 不正當方式取得他人帳戶3.違反第7~10條洗錢防制規定 第16條: 舊法6個月自首可免刑,超過6個月仍得減刑,新法刪除相關規定 新增第20條 法務部辦理洗錢業務,得設立基金 ※ 引述《LitterShripm (litter_shrimp)》之銘言: : 因為打工關係,昨天去第一銀行想開戶,原本以為只要提的出工作證明就能開戶了 : 結果仍然要看戶籍或居住地,在板橋區開戶服務人員說通訊地在新北那勉強可以 : 但我通訊地在桃園就被一口回絕了 : 現在想開戶就算有工作證明也無法開戶嗎? : 還是第一銀行特別嚴?? -- 推 wacat: 5樓魯魯快點升級成為溫溫,變成民間傳說。編劇就有故事了 08/19 00:20 推 Chian3675: 我阿嬤超愛看,可惜我阿嬤已經... 08/19 00:20 推 milk7054: 樓上拍拍 08/19 00:21 → Chian3675: 把第四台停掉了 08/19 00:21 推 garlin0127: 靠北 可以不要這樣斷句嗎 08/19 00:2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33.2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nk_Service/M.1500199212.A.6DB.html ※ 編輯: milk7054 (1.173.33.237), 07/16/2017 18: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