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Jdavid: 法律板有試過嗎? 01/13 22:05
→ a28869199: 印象中是怕被提前追索用的 01/13 23:12
→ a28869199: 可轉Finance 版詢問 01/13 23:14
→ lawrence7373: 明明同法同章的第四節跟該節都有寫 01/13 23:32
推 milk7054: 最好是查不到解釋,不就懶得想,伸手比較快... 01/14 08:29
推 milk7054: 參加承兌人講白話就是本來沒付錢意義的人,看到麻吉付不 01/14 08:44
→ milk7054: 出錢會被討債,自告奮勇跳進火坑,避免自己的麻吉被討債 01/14 08:44
→ milk7054: 被參加承兌就是他的麻吉 01/14 08:53
→ milk7054: 更正:義務(打錯字成義務) 01/14 08:53
→ milk7054: 只要參加承兌人跳出來,麻吉被追討債務的期限就會被中斷 01/14 08:59
→ milk7054: 。當然參加承對人如果也跳票,他的麻吉就會繼續被追債 01/14 08:59
→ milk7054: 匯票制度發票人可以隨便寫付款人代為付款,但沒義務一定 01/14 09:04
→ milk7054: 要付錢(不然別人隨便寫你是付款人,不就倒大霉?)。所以 01/14 09:04
→ milk7054: 匯票到期前,執票人會跟付款人確認會不會付款,如果付款 01/14 09:04
→ milk7054: 人有意願就會成為承兌人,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01/14 09:04
→ milk7054: 如果付款人沒意願承兌,執票人就會開始討債,這時就看有 01/14 09:07
→ milk7054: 沒有人要出來伸出援手,跳進火坑的就是參加承兌人 01/14 09:07
推 fire811: 樓上嘴巴壞壞 心地卻很好 01/14 21:32
推 jefflin555: 推m大,嘴毒心善 01/15 11:52
推 chihchingho: 另外,第53條的得,應該是「應」的意思 01/16 16:56
→ chihchingho: 票上如果有記載預備付款人時,應該要先請預備付款人 01/16 16:57
→ chihchingho: 參加承兌,因為發票人記載預備付款人的目的就是增加 01/16 16:57
→ chihchingho: 票據之信用,若53條的得是執票人可自由決定的意思, 01/16 16:58
→ chihchingho: 記載預備付款人即為無意義 01/16 16:58
推 chihchingho: 參加承兌後,匯票到期應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 01/16 17:01
→ chihchingho: 拒付時,參加承兌人即負有支付票款之義務,而被參加 01/16 17:04
→ chihchingho: 承兌人依票據法96條,與其他票據債務人連帶負責 01/16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