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irer: 專業推!03/06 07:25
推 ilovejesus: 推03/06 07:30
推 carpkuo: 重點是「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啊!領錢付醫藥費的話其 03/06 07:46
→ carpkuo: 其實有得打喔!03/06 07:46
當然
推 spirit119: 推樓上03/06 07:55
※ 編輯: chihchingho (114.136.248.41 臺灣), 03/06/2020 08:12:45
推 abccbaandy: 法律真的一堆模糊地帶...定義清楚不行嗎zz 03/06 09:26
推 A1101166: 定義太清楚 會導致沒定義到的無法源依據 03/06 09:48
→ A1101166: 立法不可能將所有因素考慮進去 只是寫的像文言 很難懂 03/06 09:49
推 banana321: 你可以拿死亡證明去戶政登記, 03/06 11:31
推 kof2862: 客加個/未說明到視同之/即可 03/06 12:04
推 abccbaandy: 沒定義到就"無法可管"阿,想管再修法 03/06 13:44
推 barkids: 關於上面說的界定,所以才需要法官裁判體現社會價值啊 03/06 14:39
→ opm: 然後失利的就喊恐龍法官? 03/06 20:27
推 liontall2004: 通常用於被繼承人的喪葬醫藥費基本上都不太會被當 03/06 23:37
→ liontall2004: 做不法行為 03/06 23:37
推 milk7054: 判決書不是寫很清楚嗎= =? 至於所提領的款項是否用於03/06 23:46
→ milk7054: 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之費用,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03/06 23:46
→ milk7054: 所有意圖之問題,於行使偽造文書罪該當於否不生影響。03/06 23:46
→ milk7054: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03/06 23:49
→ milk7054: 信用是社會公共法益,而非個人法益 03/06 23:51
→ milk7054: 不是沒危害死者的私益就沒不法的問題 03/06 23:51
推 milk7054: 韞縑G是著重於社會公共法益,並非只有個人私益 03/06 23:53
→ milk7054: 偽造文書擾亂的社會法益: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 03/06 23:54
→ milk7054: 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 03/06 23:54
→ milk7054: 也就是國稅局、發卡銀行都會影響,不是只有死亡親屬權03/06 23:56
→ milk7054: 益受侵害才叫不法 03/06 23:56
這事其實有不同見解,也是本案一二審無罪的主要原因
→ lee28119: 民刑法不分就很容易混淆03/07 03:13
推 thcm591: 推 03/07 09:30
推 ppc: 推 03/07 11:45
※ 編輯: chihchingho (140.119.121.6 臺灣), 03/07/2020 19:52:19
推 namie1231: 如果是繼承人之一,可以到銀行工會申請調閱往生者的銀 04/10 00:13
→ namie1231: 行資訊。有些開戶銀行就會凍結或註記了。 04/10 00:13
→ namie1231: 然後報遺產稅的話,金額是以往生日當天結算。最好每個 04/10 00:17
→ namie1231: 銀行都列,因為辦理繼承時銀行會要求看繳稅或免稅證明 04/10 00:17
→ namie1231: 。 04/10 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