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ihchingho: 票據是無因證券,原因關係抗辯要發票人和執票人間才 10/27 17:46
→ chihchingho: 能主張,A要怎麼主張止付? 10/27 17:46
→ chihchingho: 除非有辦法找到原支票去請開票行劃掉執票人,不然A和 10/27 17:53
→ chihchingho: 銀行的原因關係(付錢開本支),看不出來有何問題 10/27 17:53
但事實上無論誰是執票人目前都沒辦法跟銀行提示兌現了(超過時效)
這情況下原先遭扣款開本行支票的A公司能向銀行主張?
※ 編輯: fox999 (125.227.140.187 臺灣), 10/27/2020 18:21:38
推 boykk: 類似A拿錢跟銀行換券 A拿券跟B換東西 B拿券跟銀行換錢 銀 10/27 18:36
→ boykk: 行認券不認人阿 不就是這樣嗎? 那A憑什麼止付? 10/27 18:36
推 kimja: 本支超過一年填一些東西錢就可以拿回去了啦,現在問題是票 10/27 18:59
→ kimja: 不見&AB有糾紛 10/27 18:59
→ fonzae: 超過期限就失效了,去銀行填寫就可以把錢轉回來 10/27 19:59
→ fonzae: 至於A跟B的債務糾紛,那是他們的事情,銀行是看票據做事 10/27 19:59
→ fonzae: 情 10/27 19:59
推 carolyt: 超過一年本票一定要回來才能兌付,不然就掛失提存公示催告 10/27 20:05
→ carolyt: 票一定要回來才能更改抬頭,否則視同遺失 10/27 20:06
推 findvienna: 本支一年未兌現 錢銀行會轉到其他應付款 這個科目 10/27 22:29
推 ctrlFn1: 票據法第22條第4項,時效超過執票人對銀行還是有利益償 10/28 14:42
→ ctrlFn1: 還請求權,而銀行所受的利益就是A給付給銀行的價金,我 10/28 14:42
→ ctrlFn1: 個人認為A請銀行開本支性質是委任,銀行在開完票之後已經 10/28 14:42
→ ctrlFn1: 履行委任債務,嗣後執票人要不要找發票銀行兌現與A無關 10/28 14:42
→ ctrlFn1: 如果銀行還錢給A,嗣後B拿票向銀行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10/28 14:43
→ ctrlFn1: 銀行不就損失兩筆票款? 10/28 14:43
推 daisukiryo: 去掛失不行嗎跑一下法院(?) 10/30 23:55
推 daisukiryo: 為什麼google都是退稅支票的內容 10/31 00:00
→ stw110622: 掛失止付 10/31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