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onymous.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Base_Picket
標題[文章] #1gazjd5v (Baseball) assxass
時間Sun Aug 30 16:57:07 2026
1.被檢舉人:assxass
2.文章代碼:
#1gazjd5v (Baseball)
3.檢舉事證:
(文章節錄)
一整大塊施工用的水泥板 忘了拆除
埋廢土垃圾、紅土不見、外野下面還留有施工的平台 這些沒有人需要負責就先算了
看看我們監察院提出來絕對是犯罪的一條 而且絕對是刑法 公訴罪
四、新竹市立棒球場興整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投標須知將建築物
監造訂為「主要部分」(註: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依建築法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僅能以依法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惟本案投標須知廠商資格訂定卻容許相關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投標,由不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之艾奕康公司得標,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且與
政府採購法第37條規定未合,核有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
<<< 讓一個根本不具備投標資格的公司得標
這不會因為高市長挖地
就讓投標文件不見、就讓資格符合吧
我們公務員 面對那麼大金額標案 犯這麼大的過失
就算沒查到金流 也有圖利嫌疑(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再怎麼樣也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就看是廠商隱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還是 我們公務員根本沒有審查 (自己登載不實)
這兩個都是刑法也都是公訴罪
今天不是判決無罪 是根本不起訴
還是檢察官在質疑我們監察院
連查詢投標資格 看公文檢查過失的能力都沒有?
4.可能違反板規(至少10字說明):
(1)B-2政治文
(2)B-1 造謠,不實資訊
監察院糾正案原文+刑法第131條+第214條」三個放在一起比較。
法律上,「核有違失」不等於「刑事犯罪成立」。刑法第131條的圖利罪及第214條的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都有各自的構成要件,不能因為監察院認定採購程序違失,就直接推論公務
員「絕對犯罪」。尤其「未審查」不等於「明知不實而故意登載」,「違反採購法規定」也
不等於當然成立刑法犯罪。因此文章把監察院的行政違失認定直接說成「絕對是刑法、公訴
罪」,屬於法律概念的混淆。
再怎樣也是行政的疏失而已
與文章說的刑法的嫌疑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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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ainstay120: B1 08/30 18:13
推 vivaquall: B-1 08/31 12:11
推 chainstay120: B1二犯(原已B2一犯)30D併刪 08/31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