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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檢舉人:assxass 2.文章代碼:#1gazjd5v (Baseball) 3.檢舉事證: (文章節錄) 一整大塊施工用的水泥板 忘了拆除 埋廢土垃圾、紅土不見、外野下面還留有施工的平台 這些沒有人需要負責就先算了 看看我們監察院提出來絕對是犯罪的一條 而且絕對是刑法 公訴罪 四、新竹市立棒球場興整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投標須知將建築物 監造訂為「主要部分」(註: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依建築法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僅能以依法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惟本案投標須知廠商資格訂定卻容許相關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投標,由不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之艾奕康公司得標,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且與 政府採購法第37條規定未合,核有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 <<< 讓一個根本不具備投標資格的公司得標 這不會因為高市長挖地 就讓投標文件不見、就讓資格符合吧 我們公務員 面對那麼大金額標案 犯這麼大的過失 就算沒查到金流 也有圖利嫌疑(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再怎麼樣也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就看是廠商隱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還是 我們公務員根本沒有審查 (自己登載不實) 這兩個都是刑法也都是公訴罪 今天不是判決無罪 是根本不起訴 還是檢察官在質疑我們監察院 連查詢投標資格 看公文檢查過失的能力都沒有? 4.可能違反板規(至少10字說明): (1)B-2政治文 (2)B-1 造謠,不實資訊 監察院糾正案原文+刑法第131條+第214條」三個放在一起比較。 法律上,「核有違失」不等於「刑事犯罪成立」。刑法第131條的圖利罪及第214條的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都有各自的構成要件,不能因為監察院認定採購程序違失,就直接推論公務 員「絕對犯罪」。尤其「未審查」不等於「明知不實而故意登載」,「違反採購法規定」也 不等於當然成立刑法犯罪。因此文章把監察院的行政違失認定直接說成「絕對是刑法、公訴 罪」,屬於法律概念的混淆。 再怎樣也是行政的疏失而已 與文章說的刑法的嫌疑一點關係都沒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匿名天使的家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_Picket/M.1788080228.A.18E.html
chainstay120: B1 08/30 18:13
vivaquall: B-1 08/31 12:11
chainstay120: B1二犯(原已B2一犯)30D併刪 08/31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