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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這個禮拜六,中華棒協即將迎來國體法修正第一次的改選,也是第一次一般民眾可以參與 協會選舉,根據媒體報導,在這次的棒協選舉中,一共有1471人成為新會員,舊會員續留 人數為137人。為了讓可能是新會員的板友們更了解關於協會組織架構,以下將以 理事長與秘書長、理事與監事、計票制度--限制連記法等三個單元,為板友們補充關於國民 體育法與人民團體法相關的規定。也希望可以透過這個系列做為這禮拜有協會選舉投票權的 板友投票前的資訊參考,也做為四年後如果有板友對於參與協會業務有興趣時的背景資料。 ※本系列發文已向板主進行申請並同意。 <正文> 先說結論 1.林宗成會不會留任,要看新任理事長提名與否。(國體法§41、棒協章程§25) 2.比起理事長的當選,可能我們要更擔心理事長要不要補選。(國體法§39、棒協章程§19) 理事長選舉 1.一般來說,單項協會的選舉方式,通常會是由會員選出理事,再由理事推選理事長, (另外有些協會因為有常務理事制度,則是由常務理事推舉理事長),然而因應國民體育法 修正後,體育署長"希望"各協會可以採取"會員直選制度",因此在這次的理事長選舉中, 棒協是採用直選制度(棒協章程§17),但在棒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 中也有註明,如果理事長選舉當選人的得票數未達20%,或是無人參與理事長選舉,那麼選 舉還是會回歸理事推舉。 2.誰可以選理事長? 在現行國民體育法的概念下,協會的會員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獨立加入的個人會員,或 是地方體育團體推派的團體會員代表,以及參與過體育署認可的國際賽事的選手會員,在 全民參與的概念下,只要加入棒協並且完成會費繳納,你都具備被選舉權。但如果你想選 舉理事長,你必須要額外準備20萬元的保證金,至於退還的門檻則是5%的得票數。 (換句話說,只要你有20萬現金,所有會員都可以跟辜董一起選理事長喔~) 3.誰不能當理事長? 根據國體法規定,關於不得擔任理事/理事長的限制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秘書長: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國體法§39Ⅰ 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前項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或監事。 ----國體法§39Ⅶ 而也正是這個條文,讓未來的棒協不再會出現有立委擔任理事長的狀況,但也為棒協未來 接下來的發展埋下了不確定的因素(這點會在本文第三部分來談)。 秘書長 1.至於大家的好朋友林宗成秘書長,做為協會的「工作人員」,基本上秘書長並不是這次 改選的目標,但根據國體法與人民團體法與棒協章程中,也明確指出秘書長的聘用是決定 於理事長。所以到底萬年秘書長能不能繼續在協會千秋萬世,就要看禮拜六棒協改選結束 之後,新任理事長的決定了。 2.但是在未來的協會運作中,對於過去長期為人所詬病的財務問題,理論上國民體育法也 做出了相對應的規範。(但體育署會不會落實,又是另一個故事了wwww) 國體法§34 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國體法§35 特定體育團體之預算及決算,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委請 其他會計師複核。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特定體育團體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偕同體育專業公正人士 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 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特定體育團體接受各該主管機關之補助,應於其官 方網站建置財務公開專區,公布前項資料。 3.另外,在國民體育法中,其實也有對於單項協會秘書長做出了相對應的規範: 國體法§36 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 任工作人員;於該理事長(會長)、秘書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亦同。 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會長)擔任。 →林宗成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XD 國體法§39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秘書長: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理事、監事及秘書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權 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目前秘書長看起來應該也不會有這個問題*[m 國體法§41 特定體育團體應聘僱專任工作人員,處理會務。 特定體育團體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者,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 其中至少一人並應具有體育專業。 特定體育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會長)依前二項資格條件遴選,提經理事會通 過,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萬年秘書長應該可以被當作是專業了,所以應該也沒有聘任資格上的問題XD 理事長選舉後的變數 而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協會改選與國體法第39條的關係,根據報載,目前理事長候選人 應該是處於更一審的狀態中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314/1130388.htm ) 當然,以無罪推定原則,如果理事長在禮拜六經過選舉並當選,他的理事長資格著毋庸議 但是,如果在這四年中該案經過司法審判且判決為有期徒刑並定讞的話,協會可能就會要 面臨補選的問題(棒協章程§19Ⅳ,必須要在一個月內完成補選)。此外,如果不是判決定讞 而是收押,則棒協可以依據章程§19Ⅲ,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理事無法互推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所以,接下來這任理事長能不能做好做滿四年,可能不只要看協會會員的支持,也要看司 法機關的結論wwww。但無論如何,這一任理事長的任內都會經歷到亞運、奧運資格賽系列 、十二強與WBC,如何深耕基層,又能夠帶領台灣棒球走向轉型,都還需要球迷朋友們 的實際支持與監督就是了。 <預告> 下一篇,我應該會就理、監事在協會中的功能,以及目前各項法規中,有關於理監事制度 的應用,跟板友進一步的介紹。 參考資料: 國民體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01 人民團體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1 人民團體選舉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3 棒協章程 https://www.sa.gov.tw/wSite/public/Data/f1520412409546.pdf 棒協選舉候選人名冊 與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 https://www.sa.gov.tw/wSite/public/Data/f1525845026617.pd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3.34.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526461493.A.2F1.html
peter610479: 用心說明推一個 05/16 17:09
usausausa: 拜託把林宗成給換掉 05/16 17:25
usausausa: 萬年職位 05/16 17:25
※ 編輯: jab1114 (118.163.34.145), 05/16/2018 17:31:06
shimuraken: 推焦大! 05/1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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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Cell: 推 05/16 17:51
Randybass: 推整理說明! 05/16 17:59
morton7932: 推好文 05/16 20:29
girl2006243: 推整理 05/17 00:42
shimuraken: 再多推一把,請支持棒協監事候選人12號焦佳弘! 05/17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