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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愛爾達公佈了規則補註內容 https://i.imgur.com/wWYmHv7.jpg 可是往前看,規則補註是在補6.01(i)(2)原註 條文在此 http://www.cpbl.com.tw/footer/rule/06 其中第一句話就開宗明義了,「除非捕手未持球阻擋於本壘」 本條文是規範「未持球的捕手」,那麼已持球的捕手就不在本條文規範 而你的「規則補註」是補充後面這句條文 「當跑壘員滑 壘時,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 「捕手不必要且 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 員, 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整個條文意思應該是規範以前常見的本壘攻防,捕手沒接到球的狀態下,就先用膝蓋 或護具卡住了本壘板之行為 你的「封壘」定義是在定義以上條文,陳家駒已持球做的動作根本不在此條文中適用 好,你如果拿此條文來解釋,那家駒是違反此條,最後一句「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 分」 那麻煩 五隻羊 ,請「處罰陳家駒」,「封壘」定義是在補此條文 陳家駒違規了,請你處罰 你要不「承認錯誤」,你要不就該造條文「處罰陳家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66.8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599879215.A.495.html
a89182a89182: 念在家駒初犯 我們就改判懲罰就好 09/12 10:55
Yamada: 公平公正如何猿夢 09/12 10:58
vivi777: 終於有人提出這點 09/12 11:05
mirageclaw: 完全忽視公開的棒球規則,然後去引用一個不公開的規 09/12 11:05
mirageclaw: 則補述裡面的「註」做判決,真的是奇葩 09/12 11:05
clavi: 記得內容有篇講過 還沒開記者會之前 09/12 11:05
mirageclaw: 規則補述應該是補充解釋規則,規則沒寫的部分怎麼能 09/12 11:07
mirageclaw: 用補述去做適用?法律沒寫可以用行政命令做審判? 09/12 11:07
jimmyiris: 聯盟就是個笑話 根本就是為改判而硬凹 09/12 11:13
monfish: 就是硬拗才被說猿夢啊 種花吱蚌你意外嗎 09/12 12:10
hendryinptt: 例外才是法條最重要的精神 09/12 12:36
FengQQ: 笑話聯盟 09/12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