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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講是判得蠻重 花蓮某國小林姓代理老師到職不到1個月, 尾隨女學生如廁48次,26名學生受害。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法官認定,林男2次得逞、46次未遂, 依兒少性剝削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 全案可上訴。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601200109.aspx 然後每次看這種案件的辯護律師胡說八道, 都會覺得好氣又好笑: 「審理期間,林男的辯護人主張,林男是趁女童不知情狀況攝錄, 沒有以不對等權力或地位,壓抑或妨礙女童意思, 不構成性剝削,僅構成刑度較輕的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112條 及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成年人對兒童無故攝錄影像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121.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XXXX/M.1768884924.A.0DA.html
ghostl40809: 把重大掰成輕微 把輕微凹成無犯意 == 01/20 12:59
rain0212: 這就律師的工作,成不成立是法官的工作只能這麼說 01/20 13:04
dawnny: 未經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罪 少了一個性 差很多 01/20 13:06
bill0829: 11年是48罪合計,感覺也沒很重 01/20 13:07
cloudin: 26名受害者 這算輕了吧 01/20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