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是否需要取得當事人授權。
我記得以前在貓空大學有聽過類似的講座。
要嘛你就是完全去識別化,
讓人已經無法直接把甲等於A明確連結,
這樣就算別人也知道你想說哪個事件,
但人物已經去識別化看不出直接關聯,
那就可以徹底避開被當事人(家屬)告的風險。
要嘛就是你要每個重大情節都有所本,
譬如是公開文獻資料,你照著還原,
沒有明顯加工非事實事件進去,
這樣你或許可以甚至將已死亡的當事人使用該人姓名
(死者不再有人格權),
但只要你有損害到死者的不當描繪私德面,
那你就等著被家屬用告訴乃論告你。
反正假設如果製作人想要遊走在被告跟告不動的灰色地帶,
就是命案過程可以照著法院或是各種公開文獻資料史實去還原,
但死者的一些不存在的細節(譬如明明沒說過的話卻塞給死者講出來),
那還活著的林家人士是可以出來提告的。
至於兇手是誰,這的確至今沒有真實真相,
你要嘛創作就留白,讓大家一樣繼續看不到誰是兇手,
那就是法律所說的,合理的創作自由。
要嘛如果你很勇,直指某某某或是很明確能識別出是某某某,
但這些你卻沒憑沒據,而且這個人現在還活著或是家屬還在,
一樣你等著被家屬告死。
歷史事件不是不能改編創作,
像是柏楊的異域,借用鄧克保這個不存在的人,
但大家都知道很高可能性是還原哪個真實角色
(柏楊當初就有跑去做口述歷史研究才能寫出看起來很真的細節)
這就是相對安全的做法。
當年國民黨明知柏楊在臭他們(柏楊當初還強調這是在宣揚反共),
但國民黨是一直忍到大力水手案才把柏楊找口袋罪抓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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