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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球跑壘員跑向一壘後段3呎區妨礙野手接傳球認定】 修改規則補述3.06(A)項規定,完整規定如下: (A) 在野手將球傳向一壘時,擊球跑壘員左腳或右腳踩在3呎區內或界外線上,皆為合法 跑壘行為,即使被野手所傳之球觸及身體時,亦不會被判出局。(原僅限左腳) (B) 擊球跑壘員一開始跑於不合法的界外線內側或3 呎線外側,即使在最後一步跑於合法 的3呎區,在踏觸一壘壘包前,被該傳球碰觸到身體時,則判定為妨礙守備。 (C) 擊球跑壘員跑於界外線內側或3 呎線外側,致使野手所傳之球無法順利接球時(例如 :傳球接近跑壘員身體),造成接球之野手閃躲或失誤,則判定為妨礙守備;但若所傳出 之球偏離路線過遠,致使野手需離開壘包接球時,則不判定妨礙守備。 看起來變成擊球跑壘員有利一點? 畢竟只要右腳踏在線上就沒問題了,好像比較容易卡住傳球路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8.228.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XXXX/M.1774350324.A.C91.html
rain0212: 應該說跑線上本來就沒有什麼擋不擋本來就合法啊 03/24 19:12
hanx5566: 以前規定是左腳要在三呎線內,現在改完比較接近MLB加大 03/24 19:15
hanx5566: 壘包後的規則,只是CPBL用腳判斷,MLB用紅土判斷 03/24 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