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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772bc342948d2dc33d44f5b?t=4240535925 車行真的不用負責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145.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gSanchung/M.1538101348.A.156.html
ISP: 車行不一定是僱用人,通常是靠行的 09/28 10:35
aoc915142: 8仙那個誰 那個誰 負責了嗎? 09/28 10:47
kenny719: 之前蝶戀花整個車行就被扣起來 靠行的司機都無法跑車 09/28 14:28
kenny719: 八仙只是租場地給活動執行 09/28 14:29
VOT1077: 有種說法 僅供參考~~~Y 09/28 20:12
VOT1077: 司機跟車行是租車(租牌)的租賃關係 不是僱傭關係 09/28 20:13
VOT1077: 就像租車公司 我租車給你 你肇事 租車公司沒有監督責任 09/28 20:14
VOT1077: 所以是當事人自己要負責 但這說法僅供參考 09/28 20:14
leedayhow: 連結已經特別找「臺灣大車隊」的判決惹,參考看看吧! 09/28 23:57
leedayhow: 有那個屁股給人家靠行掛名號,出事當然就要扛摟 09/28 23:59
wtsdseua: https://goo.gl/tF6xrE 之前鋼鐵爸的兒子車禍判決 10/02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