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局置底 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 第 14 條:
14.對本局處置之申訴,應於當事人收到罰單或本局推文、公告處置結果後 14 天內提
出,逾期或被檢舉人已自行繳交罰款者,不予受理。
本案申訴人申訴兩年前的案件遭不受理後,
竟又持續申訴,
造成本局業務上之負擔與困擾。
本案仍為不受理,
並請申訴人留意,
若繼續重複爭執發文,
將依本板板規第 11 條處以罰單。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fong1014 ()》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fong1014
: 申訴判決:本局 #1HXf0_xI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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