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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局置底 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 第 14 條: 14.對本局處置之申訴,應於當事人收到罰單或本局推文、公告處置結果後 14 天內提 出,逾期或被檢舉人已自行繳交罰款者,不予受理。 本案申訴人申訴兩年前的案件遭不受理後, 竟又持續申訴, 造成本局業務上之負擔與困擾。 本案仍為不受理, 並請申訴人留意, 若繼續重複爭執發文, 將依本板板規第 11 條處以罰單。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fong1014 ()》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fong1014 : 申訴判決:本局 #1HXf0_xI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105.1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432265057.A.C6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