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ID 以相同 IP 位置在相近的時間發表相同或極為相似的文章,
在本站,
即會認定為分身帳號,或是借用帳號,
而一併計算重複的發文數。
申訴人所申訴的理由當然有可能,
但本站並無現實生活中真實的調查權,
僅能依照現有的條件做認定。
本案中,
koman 、 fj885447 以相同的 IP 位置(219.85.116.31)
在相近的時間(一天內,二帳號最近發表時間不到四小時),
發表相近似的文章(內文極為相同,為宣傳 LINE 群組)。
依此認定為分身帳號或違反規定借用帳號發表,
應難謂之有誤。
本案維持原決定。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koman (摳面)》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koman
: 申訴判決:本局#1LZ2jG1z檢舉案
: 申訴理由:本人ID koman 與 fj885447根本為不同人的ID
: fj885447並非本人分身帳號
: 上站IP相同是由於本人借友人fj885447所在的電腦發文
: 故無違反CP
: 希望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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