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kkpolice: 幫QQ03/29 17:21
→ vn509942: XDDDDDDDDDDDDDDDDD 幹 沒抽到水錢03/29 17:21
枉費你是CS為專業
快狠準!好嗎?哈哈哈
我已經付錢惹0.0
推 ckkpolice: 收到補血金 感謝
※ 引述《femlro (母豬教2號異端審問官)》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femlro
: 申訴判決:本局#1N1sH37m檢舉案
: 申訴理由:違法站規第五條法律優先原則
: 大法官明定幾條限制言論自由 如毀謗 妨礙名譽等
: PTT並不存在灑花板
: 本人之MENTALK板之言論完全是處於抒發 胡說八道的階段
: 也正是因為MENTALK可以胡說八道,沒人當真方才在那邊抒發心情
: 更無任何字典與教育部或法律規定 灑花=WOMANTALK
: 可能此板甚至是PTT以外的板
: 非PTT站內,文內完全沒提到PTT WOMANTALK或女板
: 用灑花板自行鍵結以下之板面進行判決
: 嚴重影響本人之言論自由
: WomenTalk 聊天 ◎[女板] 板主投票中 一人三票 爆!GoodElephant
: 請問判決以什麼任何正式依據
: 可以佐證我口中之灑花是PTT之 WOMANTALK?
: 只因檢舉者自己自行腦補鍵結 灑花板=女板
: 所以看板警察局就照判?
: 那我說有人說要強暴他家的棉被
: 我認為棉被的代號就是總統
: 請警察立刻到總統府支援
: 你覺得警察會鳥我嗎?
: 因此任何連結與本人文章之連結
: 根本都是靠自己的心證
: 而無實際的證據,以及任何可佐證的資料
: 這種判決根本是人治判決
: 而違法憲法精神
: 也違法法治精神
: 看板警察應撤回此判決
: 方保第五條站規法律優先原則 言論自由除以毀謗 妨礙名譽外
: 不得阻擋個人之發言傳播,我的發言完全不毀人名譽 也沒有揭人隱私
: 更沒有破壞公共利益
: 怎可對我全PTT靜默九天?
: 請判決者細看憲法第十一條知詳細規定
: 並遵守站方自訂之法律優先原則
: 以免鬧出笑話
: 第一編 法例
: 第一條(規則目的及本站範圍)
: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包含批踢踢(ptt.cc),批踢踢兔(ptt2.cc)及批踢踢
: 參(ptt3.cc)等三個分站(以下簡稱本站),為公平迅速處理使用者違規行為及
: 所提出之申訴,特制定本規則。
: 第二條(使用者定義)
: 本規則所稱使用者,謂於本站申請使用者帳號,使用本站所提供服務之本國及外
: 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申請註冊者,為其代表人或帳號使用者。
: 第三條(適用對象)
: 本規則適用對象為使用者申請之帳號。但於使用者故意重複註冊以規避本規則適用
: 之情形,得直接以使用者為適用對象。
: 第四條(本站代表人)
: 本規則中關於本站之權力,由本站法務群組所屬看板之板主,分別就各法務看板管
: 理事項,代表本站行之。
: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 、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
: 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
: 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
: 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
: 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
: 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
: ,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
: 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
: 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
: 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
: 原則尚無違背。
: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
: 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
: 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
: 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
: 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
: 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
: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
: 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
: 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
: 屬本件解釋範圍。
: 大法官會議主席
: 院 長 翁岳生
: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林永謀 施文森
: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 賴英照 謝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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