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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 於 PTT 的一般認知, 以及附註中, 申訴人與推文者的對話, 以及轉文, 很清楚可知申訴人表達的灑花板即 WomenTalk 板。 本局仍維持原認定, 如欲申訴請自行與其他站長或總監聯絡。 板務部看板警查察局 附註: #1M-a94-n (MenTalk) 推文及內文: ckkpolice:轉錄至看板 WomenTalk 03/29 17:18
ckkpolice: 幫QQ03/29 17:21
vn509942: XDDDDDDDDDDDDDDDDD 幹 沒抽到水錢03/29 17:21
枉費你是CS為專業 快狠準!好嗎?哈哈哈 我已經付錢惹0.0
ckkpolice: 收到補血金 感謝
※ 引述《femlro (母豬教2號異端審問官)》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femlro : 申訴判決:本局#1N1sH37m檢舉案 : 申訴理由:違法站規第五條法律優先原則 : 大法官明定幾條限制言論自由 如毀謗 妨礙名譽等 : PTT並不存在灑花板 : 本人之MENTALK板之言論完全是處於抒發 胡說八道的階段 : 也正是因為MENTALK可以胡說八道,沒人當真方才在那邊抒發心情 : 更無任何字典與教育部或法律規定 灑花=WOMANTALK : 可能此板甚至是PTT以外的板 : 非PTT站內,文內完全沒提到PTT WOMANTALK或女板 : 用灑花板自行鍵結以下之板面進行判決 : 嚴重影響本人之言論自由 : WomenTalk 聊天 ◎[女板] 板主投票中 一人三票 爆!GoodElephant : 請問判決以什麼任何正式依據 : 可以佐證我口中之灑花是PTT之 WOMANTALK? : 只因檢舉者自己自行腦補鍵結 灑花板=女板 : 所以看板警察局就照判? : 那我說有人說要強暴他家的棉被 : 我認為棉被的代號就是總統 : 請警察立刻到總統府支援 : 你覺得警察會鳥我嗎? : 因此任何連結與本人文章之連結 : 根本都是靠自己的心證 : 而無實際的證據,以及任何可佐證的資料 : 這種判決根本是人治判決 : 而違法憲法精神 : 也違法法治精神 : 看板警察應撤回此判決 : 方保第五條站規法律優先原則 言論自由除以毀謗 妨礙名譽外 : 不得阻擋個人之發言傳播,我的發言完全不毀人名譽 也沒有揭人隱私 : 更沒有破壞公共利益 : 怎可對我全PTT靜默九天? : 請判決者細看憲法第十一條知詳細規定 : 並遵守站方自訂之法律優先原則 : 以免鬧出笑話 : 第一編 法例 : 第一條(規則目的及本站範圍) :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包含批踢踢(ptt.cc),批踢踢兔(ptt2.cc)及批踢踢 : 參(ptt3.cc)等三個分站(以下簡稱本站),為公平迅速處理使用者違規行為及 : 所提出之申訴,特制定本規則。 : 第二條(使用者定義) : 本規則所稱使用者,謂於本站申請使用者帳號,使用本站所提供服務之本國及外 : 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申請註冊者,為其代表人或帳號使用者。 : 第三條(適用對象) : 本規則適用對象為使用者申請之帳號。但於使用者故意重複註冊以規避本規則適用 : 之情形,得直接以使用者為適用對象。 : 第四條(本站代表人) : 本規則中關於本站之權力,由本站法務群組所屬看板之板主,分別就各法務看板管 : 理事項,代表本站行之。 :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 、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 : 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 : 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 : 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 : 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 : 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 : ,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 : 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 : 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 : 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 : 原則尚無違背。 :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 : 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 : 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 : 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 : 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 : 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 :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 : 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 : 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 : 屬本件解釋範圍。 : 大法官會議主席 : 院 長 翁岳生 :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林永謀 施文森 :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 賴英照 謝在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38.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460432929.A.0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