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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shokotan 申訴判決:本局 11438 #1NMXyP5z 檢舉案 申訴理由: 在#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兩篇 已表達本人未直接散布或間接散布個人資料。 #未收到溝通或撤銷信件. 文章發文後,至今不曾收到 blaz 寄出的信件或撤銷文章連結信件, 文章經GossipPicket看板匿名檢舉人檢舉後,文章鎖文處理, 本人也在GossipPicket看板說明沒有透漏個資狀況,板主判決連結已失效暫不處分。 #未得到第一時間說明. blaz稱「此假 FB 有相關連結可連結至本人個人 FB」 blaz未在第一時間用站內信或發文方式,說明該社群網站facebook非本人所使用, 而在文章被GossipPicket匿名檢舉人檢舉與本看板申訴才說明。 blaz申訴前無人能確認blaz使用之facebook帳號為何,不能直指本人有間接連結。 #圖片連結識別. 原始文章貼出的連結,是無任何文字眼睛部分已塗黑的大頭照, 已經後製處理使網路公開照片無法辨識身分,無法用圖片去辨識為一般個人。 PTT警察局未請求該連結檔案證據,直接以blaz說法認可該連結辨識其為本人, 此方面有討論空間,但判決者PTT警察局局長longbow2沒有要求該檔案直接判決, 在此抗議申訴。若需要檔案可以站內信提供給longbow2。 連結經過檢舉機制圖片早已撤下,在第一封檢舉時曾想刪除, 卻發現圖片早已不見,並不清楚http://imgur.com刪除理由, 不排除系統刪除或檢舉刪除因此連結失效的可能。 #其他不正確之認定 (1)原文遭質疑之文字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一條 http://i.imgur.com/NoPKXZP.png 以上連結之擷取圖片,說明Google頁面存檔於2016年5月14日已可使用 「blaz ptt」關鍵字在搜尋引擎google搜尋找到,搜尋頁面為公開資料。 所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間接方式識別」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有說明「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 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google與facebook之搜尋結果為公開之資料,並不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提間接方式 識別,blaz ptt無法代表個資法中間接方式識別中的連結,因為任何人將關鍵字 輸入後,即可找到相關資料。「某個ID+PTT」是常見的搜尋關鍵字方法,適用於 各種公開搜尋引擎系統。 (2)遭認定公共利益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二條 「本案 shokotan 對申訴人此類資料的散布,並無公共利益」 本人並未在文中直接或間接散布個人資料訊息,故沒有所謂公共利益之問題。 噓文與反對意見為自由言論之意見,不代表文章內文有散布資料。 判決文稱「而申訴人之個人資料,含照片、真實姓名、大學系所均遭洩漏」, 這並非事實,#blaz未在第一時間說明 與 #其他不正確之認定(1)原文遭質疑之文字 均有反駁此問題,本人並未在文章透漏個人資料,網路資料blaz本人也未說明撤下, 是事後blaz檢舉才得以知道facebook的作法。不能把facebook上的公開資訊說是 本人的文章內容,相當不合理。 (3)遭認定需通知義務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三條 本人依照搜尋結果得到的公開資訊,未於文章中公開,故不需要行通知義務, #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所描述是解釋回答blaz稱「因其內含本人 真實個資連結,足以令任何使用者取得本人個資。」的問題。 文章內容無任何個人資料,不可事後諸葛。 本人發表#1NK2Eozw (Gossiping)並非檢討blaz,而是言論自由做出的評論, 依照實情所發表內容,確實blaz於violation板跟Board-Police板檢舉。 文章內容為寫出兩位使用者之處理方式,非杜撰非檢討blaz。 文章早已顯示驚嘆號表示終止文章,若事後再進行編輯反而破壞證據, Gossiping板主也認定板主判決連結已失效暫不處分。因此原因本人並未修改文章。 若本人文章有文字造成blaz不悅,本人深感抱歉,歡迎來信溝通。 若PTT警察局局長longbow2堅持判決無誤,本人會再嘗試溝通協調。 最終若未達成共識,會虛心接受PTT法院給本人的罰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65.2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465658745.A.292.html ※ 編輯: shokotan (220.136.65.212), 06/11/2016 23: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