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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bov (敵人在竹林寺)》之銘言: :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 感謝被檢舉人的回應。 : : 本案 angel07 的檢舉說明僅為檢舉人之意見, : : 主要本局是審查是否構成 : : 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第 5 條第 3 款 第 (A)目 : : 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看板,進行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之行為 : : 其他的意見僅是輔助參考, : : 所以"造反"、"鬧板"、"逼迫辭職"等皆非要件, : : 僅是輔助判斷是否構成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而已。 : : 一般情況下, : : 在看板板主管理看板時, : : 許多使用者聚集刻意發表眾多文章, : : 且內容多為嘲諷譏辱, : : 意圖使板主更換, : : 本局也會認為是破壞看板秩序。 : : 在本案中, : : WomenTalk 板已因秩序混亂而由板務站長設定唯讀, : : 本局也依此認定看板秩序已遭破壞。 : : 至於關於"煽動"的規定, : : 本局乃參考相關實務關於"煽惑"之見解, : : 如我國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 : : "煽惑"即 : : 勸誘他人使生某種行為之決意, : : 或對已有某種行為決意者加以慫恿鼓勵。 : : (參我國法務部81年法檢(二)字730號函) : : "公開"、"教唆"、"特定"、"群眾"等之意義, : : 因較常使用, : : 煩請被檢舉人自行參考相關書籍("教唆"請參考刑法類書籍)。 : : 至於被檢舉人實質上對各文章的回應本局已閱讀, : : 會列入認定的依據之一。 : 感謝 : 另請教看板警察 : 1. : 此鬧板控訴 : 是否僅指5/31-6/1 womentalk唯獨一事? : 於此事前與此事後對該版與該版版主的爭論 評論 申訴 罷免計畫 : 以及本日稍早版主請辭 : 是否列入此案之中? : 2. : 關於"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看板" : 此語句的解釋有疑問 : 此規定是指: : 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至A看板 明確公開表示目標為A看板 : 或者 : 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 無指明看板 但群眾此後前往之看板 稱為特定看板 : 可否詳細說明 : 謝謝 感謝您花那麼多時間回應本案, 辛苦了。 您的問題我稍微說一下。 1的部分, 本案受理的部分不限5/31-6/1的事件, 但本局的時效規定多爲14天, 統合來說, 如果是和5/31-6/1有關的教唆煽動行為, 因為發生的結果就在最近, 就沒有限制在任何時點。 如果是和5/31-6/1無關的教唆煽動, 那就是獨立的事件, 檢舉的時點就必須是在發文的14天之內。 又數文章間若是一連串的計劃, 是同一事件者, 以最後一篇文章的時點來計算。 另,本局曾於4/23作與您有關的決定, 當初也有提及若有其他事件會一併參酌, 也會考慮其間的因果關係。 至於各發文是否成立教唆與煽動, 是獨立事件或相關之同一事件, 是否是同一計劃的行為等, 是事實認定問題, 需要您以及相關人的意見本局最後才能認定。 看板混亂嚴重度以及板主是否因此辭職、 辭職的原因與本案的關聯性, 這是在被認定有教唆及煽動後, 影響到處罰程度的因素, 和是否構成教唆和煽動無關。 但相關人都還是可以對此部分作陳述或提供意見。 2的部分, 主要還是看是否可以特定, 不需要直接明確的宣告, 只要足以特定就可以了。 (是否足以特定也是事實認定問題, 會參考各相關人的意見, 此為本局邀請多人陳述意見的原因) 另外,補充說明, 在文章內容的支持下, 如果我們可以判定, 被檢舉人預見煽動行為會造成該特定板混亂, 但是該特定板混亂的結果並不違背被檢舉人的本意時, 也會認定被檢舉人的煽動行為, 有煽動破壞該特定板的故意。 (參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間接故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248.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465670317.A.93E.html 法條內文引用錯誤字,予以修正 ※ 編輯: longbow2 (114.25.248.130), 06/12/2016 02: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