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bov (敵人在竹林寺)》之銘言:
: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 感謝被檢舉人的回應。
: : 本案 angel07 的檢舉說明僅為檢舉人之意見,
: : 主要本局是審查是否構成
: : 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第 5 條第 3 款 第 (A)目
: : 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看板,進行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之行為
: : 其他的意見僅是輔助參考,
: : 所以"造反"、"鬧板"、"逼迫辭職"等皆非要件,
: : 僅是輔助判斷是否構成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而已。
: : 一般情況下,
: : 在看板板主管理看板時,
: : 許多使用者聚集刻意發表眾多文章,
: : 且內容多為嘲諷譏辱,
: : 意圖使板主更換,
: : 本局也會認為是破壞看板秩序。
: : 在本案中,
: : WomenTalk 板已因秩序混亂而由板務站長設定唯讀,
: : 本局也依此認定看板秩序已遭破壞。
: : 至於關於"煽動"的規定,
: : 本局乃參考相關實務關於"煽惑"之見解,
: : 如我國刑法第 153 條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
: : "煽惑"即
: : 勸誘他人使生某種行為之決意,
: : 或對已有某種行為決意者加以慫恿鼓勵。
: : (參我國法務部81年法檢(二)字730號函)
: : "公開"、"教唆"、"特定"、"群眾"等之意義,
: : 因較常使用,
: : 煩請被檢舉人自行參考相關書籍("教唆"請參考刑法類書籍)。
: : 至於被檢舉人實質上對各文章的回應本局已閱讀,
: : 會列入認定的依據之一。
: 感謝
: 另請教看板警察
: 1.
: 此鬧板控訴
: 是否僅指5/31-6/1 womentalk唯獨一事?
: 於此事前與此事後對該版與該版版主的爭論 評論 申訴 罷免計畫
: 以及本日稍早版主請辭
: 是否列入此案之中?
: 2.
: 關於"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看板"
: 此語句的解釋有疑問
: 此規定是指:
: 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至A看板 明確公開表示目標為A看板
: 或者
: 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 無指明看板 但群眾此後前往之看板 稱為特定看板
: 可否詳細說明
: 謝謝
感謝您花那麼多時間回應本案,
辛苦了。
您的問題我稍微說一下。
1的部分,
本案受理的部分不限5/31-6/1的事件,
但本局的時效規定多爲14天,
統合來說,
如果是和5/31-6/1有關的教唆煽動行為,
因為發生的結果就在最近,
就沒有限制在任何時點。
如果是和5/31-6/1無關的教唆煽動,
那就是獨立的事件,
檢舉的時點就必須是在發文的14天之內。
又數文章間若是一連串的計劃,
是同一事件者,
以最後一篇文章的時點來計算。
另,本局曾於4/23作與您有關的決定,
當初也有提及若有其他事件會一併參酌,
也會考慮其間的因果關係。
至於各發文是否成立教唆與煽動,
是獨立事件或相關之同一事件,
是否是同一計劃的行為等,
是事實認定問題,
需要您以及相關人的意見本局最後才能認定。
看板混亂嚴重度以及板主是否因此辭職、
辭職的原因與本案的關聯性,
這是在被認定有教唆及煽動後,
影響到處罰程度的因素,
和是否構成教唆和煽動無關。
但相關人都還是可以對此部分作陳述或提供意見。
2的部分,
主要還是看是否可以特定,
不需要直接明確的宣告,
只要足以特定就可以了。
(是否足以特定也是事實認定問題,
會參考各相關人的意見,
此為本局邀請多人陳述意見的原因)
另外,補充說明,
在文章內容的支持下,
如果我們可以判定,
被檢舉人預見煽動行為會造成該特定板混亂,
但是該特定板混亂的結果並不違背被檢舉人的本意時,
也會認定被檢舉人的煽動行為,
有煽動破壞該特定板的故意。
(參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間接故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248.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465670317.A.93E.html
法條內文引用錯誤字,予以修正
※ 編輯: longbow2 (114.25.248.130), 06/12/2016 02: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