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申訴人 shokotan 申訴,
故因而重新自我審查,
而認應
駁回申訴,維持原決定。
理由:
1. 本案申訴人將照片寄予本局之行為,
已經 blaz 之同意,
合先敘明。
2. 本案中,
本局認定的事實為:
申訴人發表一文章,
其中含二資訊:
(1) blaz 之私人照片(眼睛部分略微處理)
(2) 引導讀者於 FB 網站上搜尋特定帳號,
該特定帳號含有 blaz 之個人資料
經 blaz 於本局檢舉,申訴人未主動刪除 1、2 之資訊
3. 本案涉及之文章內含 FB 上搜尋而來之 blaz 之照片,
眼睛雖有略微修飾,
就本案而言,
本局認為,
仍有辨識個人之可能,
且申訴人之文章內另有引導他人搜尋 FB 帳號之文字,
整體相互對照下,
合併應為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之個人資料,
此為申訴人於本局所認定最大之不同點,
而申訴人之理由並無法說服本局。
註:
需另為說明者,
"個人照片"是否為個資法保護之對象?
本局認為除非符合同法第 51 條之規定,
否則應予肯認。
參考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基礎問答",A11,(2)
對於"合照",
因"合照"當事人彼此之間均有同意之表示,
其本身共同使用之合法目的亦相當清楚,
故修法使其不受個資法規範。
然即使是合照,
若同意之表示或共同使用之合法目的欠缺,
仍然可能違反個資法,
此可參新聞"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09525"
舉重以明輕,個人照片應為個資法規範對象。
4. 除申訴人因最基礎之認知(即是否為個資)與本局不同,
申訴人之理由未使本局接受,
而使本局難以變更原決定外
(參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465523993.A.17D.html),
本案中,
申訴人將網路上搜尋得之 blaz 之照片,
另予儲存,
並於本站其發表之文章中穿插該照片於內,
搭配引導搜尋 FB 帳號之內文。
此本局認應為"利用"該照片及相關個資。
關於"利用"個資,
個資法第 20 條並未如同法第 19 條
有"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之排外規定。
故無法主張取自一般來源而得利用。
又因申訴人所張貼者並非與該個人之合照
非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
亦非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
不可能取得該個人同意之表示,
而申訴人之此利用行為,
故應認為非同法第 51 條之情形。
因此,
本局仍認為申訴人之行為有所不當,
本局應介入處理為宜。
(然因申訴人與本局對於是否為個資之認定不同,
仍為最大之基礎不同點,
故此項理由僅補充說明矣)
基於以上理由,
本案維持原決定,
若仍有不服,
請聯繫本站站務總監。
(參本站離站畫面)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shokotan (しょこたん)》之銘言:
: 申訴人:shokotan
: 申訴判決:本局 11438 #1NMXyP5z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 在#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兩篇
: 已表達本人未直接散布或間接散布個人資料。
: #未收到溝通或撤銷信件.
: 文章發文後,至今不曾收到 blaz 寄出的信件或撤銷文章連結信件,
: 文章經GossipPicket看板匿名檢舉人檢舉後,文章鎖文處理,
: 本人也在GossipPicket看板說明沒有透漏個資狀況,板主判決連結已失效暫不處分。
: #未得到第一時間說明.
: blaz稱「此假 FB 有相關連結可連結至本人個人 FB」
: blaz未在第一時間用站內信或發文方式,說明該社群網站facebook非本人所使用,
: 而在文章被GossipPicket匿名檢舉人檢舉與本看板申訴才說明。
: blaz申訴前無人能確認blaz使用之facebook帳號為何,不能直指本人有間接連結。
: #圖片連結識別.
: 原始文章貼出的連結,是無任何文字眼睛部分已塗黑的大頭照,
: 已經後製處理使網路公開照片無法辨識身分,無法用圖片去辨識為一般個人。
: PTT警察局未請求該連結檔案證據,直接以blaz說法認可該連結辨識其為本人,
: 此方面有討論空間,但判決者PTT警察局局長longbow2沒有要求該檔案直接判決,
: 在此抗議申訴。若需要檔案可以站內信提供給longbow2。
: 連結經過檢舉機制圖片早已撤下,在第一封檢舉時曾想刪除,
: 卻發現圖片早已不見,並不清楚http://imgur.com刪除理由,
: 不排除系統刪除或檢舉刪除因此連結失效的可能。
: #其他不正確之認定
: (1)原文遭質疑之文字
: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一條
: http://i.imgur.com/NoPKXZP.png
: 以上連結之擷取圖片,說明Google頁面存檔於2016年5月14日已可使用
: 「blaz ptt」關鍵字在搜尋引擎google搜尋找到,搜尋頁面為公開資料。
: 所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間接方式識別」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三條有說明「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
: 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 google與facebook之搜尋結果為公開之資料,並不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提間接方式
: 識別,blaz ptt無法代表個資法中間接方式識別中的連結,因為任何人將關鍵字
: 輸入後,即可找到相關資料。「某個ID+PTT」是常見的搜尋關鍵字方法,適用於
: 各種公開搜尋引擎系統。
: (2)遭認定公共利益
: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二條
: 「本案 shokotan 對申訴人此類資料的散布,並無公共利益」
: 本人並未在文中直接或間接散布個人資料訊息,故沒有所謂公共利益之問題。
: 噓文與反對意見為自由言論之意見,不代表文章內文有散布資料。
: 判決文稱「而申訴人之個人資料,含照片、真實姓名、大學系所均遭洩漏」,
: 這並非事實,#blaz未在第一時間說明 與 #其他不正確之認定(1)原文遭質疑之文字
: 均有反駁此問題,本人並未在文章透漏個人資料,網路資料blaz本人也未說明撤下,
: 是事後blaz檢舉才得以知道facebook的作法。不能把facebook上的公開資訊說是
: 本人的文章內容,相當不合理。
: (3)遭認定需通知義務
: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三條
: 本人依照搜尋結果得到的公開資訊,未於文章中公開,故不需要行通知義務,
: #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所描述是解釋回答blaz稱「因其內含本人
: 真實個資連結,足以令任何使用者取得本人個資。」的問題。
: 文章內容無任何個人資料,不可事後諸葛。
: 本人發表#1NK2Eozw (Gossiping)並非檢討blaz,而是言論自由做出的評論,
: 依照實情所發表內容,確實blaz於violation板跟Board-Police板檢舉。
: 文章內容為寫出兩位使用者之處理方式,非杜撰非檢討blaz。
: 文章早已顯示驚嘆號表示終止文章,若事後再進行編輯反而破壞證據,
: Gossiping板主也認定板主判決連結已失效暫不處分。因此原因本人並未修改文章。
: 若本人文章有文字造成blaz不悅,本人深感抱歉,歡迎來信溝通。
: 若PTT警察局局長longbow2堅持判決無誤,本人會再嘗試溝通協調。
: 最終若未達成共識,會虛心接受PTT法院給本人的罰單。
※ 引述《shokotan (しょこたん)》之銘言:
: 申訴人:shokotan
: 申訴判決:本局 11438 #1NMXyP5z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 在#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兩篇
: 已表達本人未直接散布或間接散布個人資料。
: #未收到溝通或撤銷信件.
: 文章發文後,至今不曾收到 blaz 寄出的信件或撤銷文章連結信件,
: 文章經GossipPicket看板匿名檢舉人檢舉後,文章鎖文處理,
: 本人也在GossipPicket看板說明沒有透漏個資狀況,板主判決連結已失效暫不處分。
: #未得到第一時間說明.
: blaz稱「此假 FB 有相關連結可連結至本人個人 FB」
: blaz未在第一時間用站內信或發文方式,說明該社群網站facebook非本人所使用,
: 而在文章被GossipPicket匿名檢舉人檢舉與本看板申訴才說明。
: blaz申訴前無人能確認blaz使用之facebook帳號為何,不能直指本人有間接連結。
: #圖片連結識別.
: 原始文章貼出的連結,是無任何文字眼睛部分已塗黑的大頭照,
: 已經後製處理使網路公開照片無法辨識身分,無法用圖片去辨識為一般個人。
: PTT警察局未請求該連結檔案證據,直接以blaz說法認可該連結辨識其為本人,
: 此方面有討論空間,但判決者PTT警察局局長longbow2沒有要求該檔案直接判決,
: 在此抗議申訴。若需要檔案可以站內信提供給longbow2。
: 連結經過檢舉機制圖片早已撤下,在第一封檢舉時曾想刪除,
: 卻發現圖片早已不見,並不清楚http://imgur.com刪除理由,
: 不排除系統刪除或檢舉刪除因此連結失效的可能。
: #其他不正確之認定
: (1)原文遭質疑之文字
: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一條
: http://i.imgur.com/NoPKXZP.png
: 以上連結之擷取圖片,說明Google頁面存檔於2016年5月14日已可使用
: 「blaz ptt」關鍵字在搜尋引擎google搜尋找到,搜尋頁面為公開資料。
: 所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間接方式識別」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三條有說明「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
: 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 google與facebook之搜尋結果為公開之資料,並不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提間接方式
: 識別,blaz ptt無法代表個資法中間接方式識別中的連結,因為任何人將關鍵字
: 輸入後,即可找到相關資料。「某個ID+PTT」是常見的搜尋關鍵字方法,適用於
: 各種公開搜尋引擎系統。
: (2)遭認定公共利益
: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二條
: 「本案 shokotan 對申訴人此類資料的散布,並無公共利益」
: 本人並未在文中直接或間接散布個人資料訊息,故沒有所謂公共利益之問題。
: 噓文與反對意見為自由言論之意見,不代表文章內文有散布資料。
: 判決文稱「而申訴人之個人資料,含照片、真實姓名、大學系所均遭洩漏」,
: 這並非事實,#blaz未在第一時間說明 與 #其他不正確之認定(1)原文遭質疑之文字
: 均有反駁此問題,本人並未在文章透漏個人資料,網路資料blaz本人也未說明撤下,
: 是事後blaz檢舉才得以知道facebook的作法。不能把facebook上的公開資訊說是
: 本人的文章內容,相當不合理。
: (3)遭認定需通知義務
: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三條
: 本人依照搜尋結果得到的公開資訊,未於文章中公開,故不需要行通知義務,
: #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所描述是解釋回答blaz稱「因其內含本人
: 真實個資連結,足以令任何使用者取得本人個資。」的問題。
: 文章內容無任何個人資料,不可事後諸葛。
: 本人發表#1NK2Eozw (Gossiping)並非檢討blaz,而是言論自由做出的評論,
: 依照實情所發表內容,確實blaz於violation板跟Board-Police板檢舉。
: 文章內容為寫出兩位使用者之處理方式,非杜撰非檢討blaz。
: 文章早已顯示驚嘆號表示終止文章,若事後再進行編輯反而破壞證據,
: Gossiping板主也認定板主判決連結已失效暫不處分。因此原因本人並未修改文章。
: 若本人文章有文字造成blaz不悅,本人深感抱歉,歡迎來信溝通。
: 若PTT警察局局長longbow2堅持判決無誤,本人會再嘗試溝通協調。
: 最終若未達成共識,會虛心接受PTT法院給本人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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