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bov (敵人在竹林寺)》之銘言:
: 感謝說明
: 本人非法律專業
: 雖然大概看惹看刑法有關間接故意的論述
: 不過還是有些地方不清楚
: 想請教看板警察
: 就這葛間接故意
: 與本人案例而言
: 我說
: 我"想看"大煙火大趴體大爆炸
: 而我也大概隱約感覺到自身有某種不確定程度的影響力
: 然後某處之後也真的爆炸惹
: 因為我說想看 想當然耳我也不在乎哪邊有沒有爆炸
: 這樣能成立間接故意煽動嗎?
: 如果可以成立
: 是不是代表 只要某人有某種程度影響力
: 那他就連"想看"這樣的話都不能說?
: 因為他"想看"的事情有可能會發生 有可能不會發生
: 這樣有沒有違背言論自由?
說請教不敢當,
很高興能與您公開溝通本案。
就本案而言,
是否成立故意,
尚需閱讀完所有資料,
並參考您與相關人之意見,
才能作認定。
您所提及的"大煙火大趴體大爆炸",
是指"真實的煙火",
還是有關"混亂看板秩序",
也得參考本案相關的文章、您的發言、您與其他使用者的對話,
才能作認定。
而您提及言論自由,
在作您是否違規的認定時,
"保障您的言論自由"與"維護本站看板秩序與討論風氣",
的確是我們衡量的重心。
雖然,
"言論自由"作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
其主要主張對抗的對象,
是"國家"的不法侵害。
本站並非國家機關,
本站與您的關係繫於您同意了本站的使用者條款,
而得以無償使用本站的服務而已。
但基於本站的創站精神,
我們的確希望盡力保障您的使用本站的權利。
然而,
即使是對抗國家,
其基本的邏輯亦非是
因為憲法 > 法律 > 命令,
而言論自由規定於憲法,
具有最高性,
所以拿出憲法言論自由就必然勝利。
符合若干要件仍然可以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
(例如刑法誹謗罪以法律之位階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
得對人民施以刑罰)
至於您提及,
您知道您有不確定的影響力,
而您想看大爆炸,
於是說您想看,
也不在乎哪邊有沒有爆炸,
結果真的大爆炸了。
難道有某種程度的影響力的人連"想看"這樣的話也不能說?
這個問題,
我認為還是得綜合判斷您說的話,
是否為"慫恿鼓勵看板秩序破壞"的發生。
(參考法務部對煽惑罪的見解)
如果肯定,
我們就會衡量
"我們想保護的您的言論自由"與"我們想保護的看板秩序與討論風氣"
兩個部分,
而可能限制您對本站某些使用權(例如開處罰單或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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