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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bov (敵人在竹林寺)》之銘言: : 感謝說明 : 本人非法律專業 : 雖然大概看惹看刑法有關間接故意的論述 : 不過還是有些地方不清楚 : 想請教看板警察 : 就這葛間接故意 : 與本人案例而言 : 我說 : 我"想看"大煙火大趴體大爆炸 : 而我也大概隱約感覺到自身有某種不確定程度的影響力 : 然後某處之後也真的爆炸惹 : 因為我說想看 想當然耳我也不在乎哪邊有沒有爆炸 : 這樣能成立間接故意煽動嗎? : 如果可以成立 : 是不是代表 只要某人有某種程度影響力 : 那他就連"想看"這樣的話都不能說? : 因為他"想看"的事情有可能會發生 有可能不會發生 : 這樣有沒有違背言論自由? 說請教不敢當, 很高興能與您公開溝通本案。 就本案而言, 是否成立故意, 尚需閱讀完所有資料, 並參考您與相關人之意見, 才能作認定。 您所提及的"大煙火大趴體大爆炸", 是指"真實的煙火", 還是有關"混亂看板秩序", 也得參考本案相關的文章、您的發言、您與其他使用者的對話, 才能作認定。 而您提及言論自由, 在作您是否違規的認定時, "保障您的言論自由"與"維護本站看板秩序與討論風氣", 的確是我們衡量的重心。 雖然, "言論自由"作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 其主要主張對抗的對象, 是"國家"的不法侵害。 本站並非國家機關, 本站與您的關係繫於您同意了本站的使用者條款, 而得以無償使用本站的服務而已。 但基於本站的創站精神, 我們的確希望盡力保障您的使用本站的權利。 然而, 即使是對抗國家, 其基本的邏輯亦非是 因為憲法 > 法律 > 命令, 而言論自由規定於憲法, 具有最高性, 所以拿出憲法言論自由就必然勝利。 符合若干要件仍然可以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 (例如刑法誹謗罪以法律之位階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 得對人民施以刑罰) 至於您提及, 您知道您有不確定的影響力, 而您想看大爆炸, 於是說您想看, 也不在乎哪邊有沒有爆炸, 結果真的大爆炸了。 難道有某種程度的影響力的人連"想看"這樣的話也不能說? 這個問題, 我認為還是得綜合判斷您說的話, 是否為"慫恿鼓勵看板秩序破壞"的發生。 (參考法務部對煽惑罪的見解) 如果肯定, 我們就會衡量 "我們想保護的您的言論自由"與"我們想保護的看板秩序與討論風氣" 兩個部分, 而可能限制您對本站某些使用權(例如開處罰單或停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4.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465773921.A.4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