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理由與證據,
本局無法認定已違法散布個資,
故不予介入,
I-Lan 板是否處分由板主決定。
檢舉人若欲作進一步救濟,
請自行向檢警法院等機關提告。
理由:
1.本局並非現實之司法、警察機關,
並無實際調查權限,
在事實不清以及是否違法並不明確的情況下,
通常選擇先行尊重言論自由,
不予介入相關紛爭。
2.本站(PTT)為學術網站性質,
為促進相關議題探討,
於本站使用者條款中,
已有請使用者於註冊時同意引用授權,
檢舉人於檢舉文最後主張著作權部分,
本局難以認同。
(請參考您已同意的使用者條款第 1-4 條,
且本局並無證據認本案已達惡意引用之程度)
3.檢舉人主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醫療或病歷個資,
本局難以認定是否構成,
且依照醫療法第 67 條
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1、2項,
檢舉人所發表之內容,
以本局拙見,
實在難以認同為醫療或病歷個資。
4.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之相關權利,
民事部分法院不告不理外,
刑事部分多為告訴乃論(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5 條),
但檢舉人自己於檢舉文中,
陳述:
"相關醫療之個人資料並非該醫療當事人本人公開,
而是家屬,家屬亦未事先徵求過當事人意見"
顯見檢舉人並非有告訴權之人,
並非個資之本人,
若檢舉人如果所言成立,
而本局必須介入處理的話,
是否應該先處罰申訴人?
另,
若的確違法,
未經個資本人同意而散布個資之人,
有無權限要求他人不得引用而散布?
均有疑問。
5.承第 1 點,
本局並非司法警察機關,
無法依被檢舉人之檢舉文以及被檢舉人發表之文章,
判斷出究竟散布了何人之個人資料。
檢舉人如果實在認為有權利受侵害,
懇請向現實有調查權之檢警機關或法院依程序處理。
6.若本局任意在無證據或理由下介入處理,
難以排除將來有人任意杜撰一故事與他人討論,
虛構一場景情況與他人討論,
之後再以個資理由要求他人刪文或要求本局鎖文,
則本站各使用者之言論自由難以確保。
故本局於本案中不予介入,
被檢舉人不予刪文之決定由被檢舉人自行負責,
板主是否刪文也由板主自行認定決定。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註: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
之各款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
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
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
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 引述《colamei101 (可樂咩)》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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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ψ 檢 舉 人︰colamei101 (擔任 板板主)
: ψ 被檢舉人︰askingts
: ψ 檢舉事由︰文章代碼(AID): #1N_ndR0K (I-Lan)
: ψ 檢舉說明︰askingts於回文中複製原文中個人資料,經本人請求予以修改或刪除
: 個人資料相關部分,仍不予回應,影響個人權益,經宜蘭版版主協調
: 後仍未果,請求Board-Police版予以裁定
: ψ 所附證據︰
: 壹、文章代碼(AID): #1N_kk1K_ (I-Lan)為本人文章該文相關個人資
: 料已予以修改
: 貳、本人要求askingts於#1N_ndR0K (I-Lan)中將個人相關資料予以修
: 改或刪除,但askingts因對本人於#1N_kk1K_的刪帖備註不滿因此
: 不肯接受,但經查宜蘭版版規及向宜蘭版版主jac19860114求證後
: 確認刪帖與否並無違反版規,刪帖疑義僅涉及個人觀感,但該舉
: 動已影響本人權益
: 參、個人要求修正或刪除個人資料之相關依據法規及規定說明如下:
: 一、依Board-Police版[公告] 修正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 5 條
: 內文中:
: 新修正之第五條:
: 於本站看板中,使用者於文章內文、暱稱、簽名檔、推文等
: ,有以下內容者,本局得將相關文章予以鎖文:
: (2) 個人資料:
: (D)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註: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
: {{{該規定已將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列入保護中}}}
: 二、依個人資料保獲法:
: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 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
: [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
: 、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
: 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文中所提家人的醫療狀況中人物、事項、時間、地點及
: 物品皆有涉及,個人認為相關知情人士可從文中推測為
: 何人,進而使個人帳號個資暴露,而本人原文引發刪帖
: 與否爭議之刪帖備註,即已提及因涉及個人隱私所以欲
: 刪帖,但因多位版友提出刪帖不適合,因此改以修文並
: 留帖,皆表明本人原意並不願將該資料長久公開,僅只
: 是暫時公開,更何況是同意他人轉發公開}}}
: 第3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
: 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五、請求刪除。
: {{{本人依此條請求:若Board-Police版審議askingts為違
: 反規定後,請askingts將其回文#1N_ndR0K (I-Lan)
: 修改更正,若不接受,則請予以協助刪除該文}}}
: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
: 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
: 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
: {{{個人資料與askingts所說刪文與否並無正當合理之關聯
: 且已逾越刪文爭議之必要範圍}}}
: 第 6 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
: 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
: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
: {{{相關醫療之個人資料並非該醫療當事人本人公開,而是
: 家屬,家屬亦未事先徵求過當事人意見,當事人僅讓家
: 屬至網路尋求其他醫院及醫生訊息}}}
: 三、依著作權法:
: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四)網路篇-1~10
: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
: 享有著作權。」因此,凡是符合第1篇第2題著作權保護
: 要件的作品,無論其類型(文章、漫畫、攝影或短片…
: 等)、發表處所(BBS站、討論版或個人新聞台),都是
: 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並且從創作完成時起即
: 受保護。例如:彎彎擺在個人網站上提供下載使用的MSN
: 大頭心情圖片,或者知名網路作家痞子蔡蔡智恆成名作
: 〈第一次的親密接觸〉,是先以連載形式發表於成大資訊
: 所BBS站,因廣獲好評而集結出版。因此,對於這些受保
: 護的著作的轉貼、轉寄、收入精華區或其他利用散布行
: 為,原則上,必須經過著作人同意或是屬於著作權法規
: 定的合理使用,才能合法利用,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
: 侵害。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 本人並未同意askingts於回文中引用原文文章資料}}}
: 以上,煩請審核裁定本項糾紛,謝謝!
: 請留意:1. Calendar 2. NewActivity 3. Zaction 4. Zclub (本部活動中心群組)
: 四板篇數不計入
: 相關站務人員所為之站慶宣傳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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