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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以下規定: 4-1: 未經板主同意,非當事人不得對案件發文表達意見。 修正以下規定: 原:9.違反本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處罰單一張以上之處分。 新:9.違反第一至第七,處罰單一張以上之處分。 原:10.違反本條第八項,處罰單 五 張以上之處分。 新:10.違反第八,處罰單 五 張以上之處分。 說明: 1.為使本局審理案件不受其他不相關之人影響, 故增加第 4-1 條, 除檢舉人、被檢舉人、因個案直接受影響之看板板主外, 欲於本板對個案回文或開新標題發表意見, 應得板主之同意。 2.第9與第10條板規僅調整用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28.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477720409.A.268.html longbow2: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10/29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