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以下規定:
4-1:
未經板主同意,非當事人不得對案件發文表達意見。
修正以下規定:
原:9.違反本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處罰單一張以上之處分。
新:9.違反第一條至第七條,處罰單一張以上之處分。
原:10.違反本條第八項,處罰單 五 張以上之處分。
新:10.違反第八條,處罰單 五 張以上之處分。
說明:
1.為使本局審理案件不受其他不相關之人影響,
故增加第 4-1 條,
除檢舉人、被檢舉人、因個案直接受影響之看板板主外,
欲於本板對個案回文或開新標題發表意見,
應得板主之同意。
2.第9與第10條板規僅調整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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