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依前述規定可知,
若依照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處理資料,
與依照同條項第7款不同,
並沒有第2項依當事人請求需刪除之必要。
(二)次按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下稱站規)第6條第1款及同款第2目: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
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
為保護本站使用之言論自由,
參考我國個資法之法制,
對於他人已公開之資料,
應無所謂"公佈"而違反此條款之問題,
以免過度處罰。
(三)再按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下稱業務規定)第5條及同條第2款:
5.於本站看板中,使用者於文章內文、暱稱、簽名檔、推文等,有以下
內容者,本局得將相關文章予以鎖文:
(2) 個人資料:
業務規定中本局"得"將文章予以鎖文,
乃裁量權限之規定,
本局自應檢舉情事加以裁量,
裁量之標準,
則應參考前述個資法及站規之規定及精神,
自不待言。
(四)查本案中,
被檢舉人於本站使用之檢舉人個資,
乃係檢舉人自行於本站公布,
既如此,
即屬於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亦無同條第1項第7款但書及第2項之適用,
被檢舉人使用檢舉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
且公開與被利用皆於本站發生,
核非屬站規第6條第2目所稱之"公佈"(因已由檢舉人自行公佈),
該系爭資料亦已非"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
依此,似無處罰之必要。
(五)復查被檢舉人於BM隱板中討論之事,
與板主有關,
引用檢舉人自行公布之個資,
其目的應加以綜合判斷。
本局援個資法第5條之意旨,
衡量本站擔任板主之公益性,
經閱讀判斷被檢舉人發表文章之內容與性質,
認被檢舉人利用之方式難稱基於不當之目的。
(六)末查本案檢舉人自行公布個資,
後又於2016年7月4日後自行刪除,
就此而言,
似乎仍有保護檢舉人之必要。
惟本案被檢舉人經檢舉後,
現已將該個資部分刪除,
應已無造成檢舉人權益受害之危險,
依此評估,
是不宜再對被檢舉人加以處分。
綜前所述,
本局認為本案被檢舉人應不違反站規,
故不予處分。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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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angel07
: ψ 被檢舉人︰kadasaki
: ψ 檢舉事由︰公布他人個資 (本人為當事人)
: ψ 檢舉說明︰依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2條提出檢舉 請看板警察局協助鎖定
: 5. 於本站看板中,使用者於文章內文、暱稱、簽名檔、推文等,有以下
: 內容者,本局得將相關文章予以鎖文:
: (2) 個人資料:
: (A) 姓名、ID、暱稱
: (B) 學號、身分證字號、網路通訊帳號
: 註:前兩項必須同時符合才處理
: (C) 非經當事人同意之電話、地址
: 註:本項只要單獨符合即進行處理
: (D)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註: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
: 裡面的附有本人的ID 姓名 學歷 學號 應達處理標準
: 附上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相關條例如下: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ψ 所附證據︰#1NYNwZg0 (BM) 第438行~第468行
: 因該板為不可隨意洩露資訊之權限板 故請警察局長自行前往確認原文
: 請留意:1. Calendar 2. NewActivity 3. Zaction 4. Zclub (本部活動中心群組)
: 四板篇數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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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32.2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489258641.A.D2E.html
※ 編輯: longbow2 (111.249.32.233), 03/12/2017 03:03:05
檢舉駁回,
不予處分。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9條第1項及第3款、第7款、第2項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