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LG6JQq 所附之證據,文章"草嶺古道健行",
與本次檢舉案所附的文章極為相似,
又經該日提出檢舉案時,
被檢舉人sportwell與使用者chuncin2015,上站時間相近,登入位置也完全相同,
雖被檢舉人sportwell未達5篇cp之標準,
本人仍認為其符合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第7條第二款之規定,
被檢舉、轉錄或Cross-Post時,同一檢舉案使用分身帳號或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
一併計算、處分。
因兩位使用者所發表之文章相似,
且被檢舉人sportwell於使用者chuncin2015被開罰單後繼續發表文章,
板警局雖未有明文說明再犯(或罰單未繳清前)的責任,
然本人認為既為相似之文章,本案即應以同一cp檢舉案辦理,
不宜考量使用者chuncin2015之文章已遭處分,而將違規計算分開。
同時想一併藉由此案,向板警局提出cp違規認定之建議,
按ptt系統本身即有針對cp違規進行偵測,
本人雖未曾看過系統抓過cp違規,
不過按#1FcO6kLd (SYSOP),猜測系統在抓cp違規時,即是以當下發表滿即處罰。
現實生活當中,多數判案時都會參酌犯罪時動機,
而ptt大多cp違規都是人工認定,
使用者與板務警察一樣是不可能24小時都在,
在本看板多數檢舉人也並非都是達標準後就立即檢舉,
但我認為大多檢舉人在檢舉時,都會先初步查是否現存文章還在,
而值班的板務警察看到檢舉文時,可能認為文章已不存在就不受理,
這其中就可能產生時間差,被檢舉人可能利用自刪不列入cp計算,規避罰則,
多數檢舉人及板務警察也不可能去證明是否是自刪或是被板主刪除,
建議板警局能審慎評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50.48.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499174904.A.270.html
本案檢舉人,經看板警察局longbow2局長同意,
以回覆文章的方式針對本案進行補充說明,並對cp違規提出些許建議,
供板警局做參考。
在本檢舉案之前,使用者chuncin2015即因cp違規而被開罰,
觀被開罰之檢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