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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 不予處分。 另對於檢舉人之意見回覆如下: 1.文章是否為板主刪除, 原則上本局同仁會初步判斷, 若無法查知, 則由局長以系統權限調查。 本局同仁若調查有誤, 檢舉人可以申訴。 故檢舉人稱 "多數檢舉人及板務警察也不可能去證明是否是自刪或是被板主刪除", 與目前運作並不一致。 2.另檢舉人建議本案有發表相似的文章, 應以同一 CP 處理, 本局已經了解, 會納入考量。 目前對於CP文章相似, 但證據不足無法證明為同一人, 原則上仍認屬於多使用者的發文, 予以尊重不處罰。 因本局無法排除, 特定文章因為具有重要性, 對於多使用者均有發文的需要, 因此各使用者均予發布, 形成輿論等等。 這在一些公益或社會運動時常會發生, 對於中性的學校活動也是, 本局目前認為應無需放寬 CP 處罰。 但是否對於商業廣告文章要有如同檢舉人建議一般的處理, 本局會詳加考慮, 在未予增訂規定前, 目前仍以現在的標準處理。 3.至於被檢舉人被檢舉自刪後,是否仍列入計算、納入處罰? 目前依照現行規則不會, 確實有可能導致違規者規避罰則。 先前本局經過考量後對於自刪不納入CP計算, 是為避免使用者誤發文章 (例如同一看板發第一篇後覺得需加以編輯, 竟直接自刪文章再發一篇), 以及考慮使用者自刪代表仍有意願配合本站規則等因素。 目前這樣的考慮仍在。 使用者被檢舉後, 發現自己違規, 因此自刪, 雖可說是規避罰則, 但也可以說是表達願意配合規定的表現, 似乎仍有可以不處罰的正當性。 再者, 若需如此細緻區分, 未來板警局同仁於判斷自刪後, 尚須進一步調查是否為檢舉後自刪, 加重了值班警察的負擔, 在警察非板主的系統權限設定下, 也實在難以執行。 而若改採不區別自刪或是板主刪的作法, 本局仍擔心過於苛酷, 違反先前所提到的初衷。 4.以上數點回覆, 感謝檢舉人提供寶貴意見, 所提數點可能未來會改變作法, 但目前先不予改變。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littlebike (小摺)》之銘言: : 本案檢舉人,經看板警察局longbow2局長同意, : 以回覆文章的方式針對本案進行補充說明,並對cp違規提出些許建議, : 供板警局做參考。 : 在本檢舉案之前,使用者chuncin2015即因cp違規而被開罰, : 觀被開罰之檢舉文 #1PLG6JQq 所附之證據,文章"草嶺古道健行", : 與本次檢舉案所附的文章極為相似, : 又經該日提出檢舉案時, : 被檢舉人sportwell與使用者chuncin2015,上站時間相近,登入位置也完全相同, : 雖被檢舉人sportwell未達5篇cp之標準, : 本人仍認為其符合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第7條第二款之規定, : 被檢舉、轉錄或Cross-Post時,同一檢舉案使用分身帳號或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 : 一併計算、處分。 : 因兩位使用者所發表之文章相似, : 且被檢舉人sportwell於使用者chuncin2015被開罰單後繼續發表文章, : 板警局雖未有明文說明再犯(或罰單未繳清前)的責任, : 然本人認為既為相似之文章,本案即應以同一cp檢舉案辦理, : 不宜考量使用者chuncin2015之文章已遭處分,而將違規計算分開。 : 同時想一併藉由此案,向板警局提出cp違規認定之建議, : 按ptt系統本身即有針對cp違規進行偵測, : 本人雖未曾看過系統抓過cp違規, : 不過按#1FcO6kLd (SYSOP),猜測系統在抓cp違規時,即是以當下發表滿即處罰。 : 現實生活當中,多數判案時都會參酌犯罪時動機, : 而ptt大多cp違規都是人工認定, : 使用者與板務警察一樣是不可能24小時都在, : 在本看板多數檢舉人也並非都是達標準後就立即檢舉, : 但我認為大多檢舉人在檢舉時,都會先初步查是否現存文章還在, : 而值班的板務警察看到檢舉文時,可能認為文章已不存在就不受理, : 這其中就可能產生時間差,被檢舉人可能利用自刪不列入cp計算,規避罰則, : 多數檢舉人及板務警察也不可能去證明是否是自刪或是被板主刪除, : 建議板警局能審慎評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189.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00092144.A.F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