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本局處罰標準,
不予處分
(但仍可由板主認定是否依板規處分)。
檢舉人所援引之依據為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6條第1款(看板違規行為)第1目,
惟依同法第8條規定,
看板違規行為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故,
若檢舉人以此規定為依據檢舉本案,
則應向案發看板之板主檢舉,
由板主依板規認定、處置,
合先敘明。
本局為協助板主並處理本站跨板或緊急事件所設立,
依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2款、第6條第1項
亦有防制個資洩露之權責。
惟就本案而言,
檢舉人被洩漏者僅真實姓名之一部分,
並不符合前述受理規定第5條第2款所附註
(A)、(B)二目需"同時符合才處理"之要件,
亦難符合第(D)目之識別性要求,
難認已達本局處置之標準,
故本局對被檢舉人不予處罰。
惟,
各看板板主基於管理看板之必要,
對本案容有各自認定之空間,
並不受本局認定之拘束,
併予說明。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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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canandmap (現擔任 等看板板主)
: ψ 被檢舉人︰dontkissme
: ψ 檢舉事由︰於文章中洩漏檢舉人之真實姓名
: ψ 檢舉說明︰
: 本人從未於PTT任何看板上自行公開本人之真實姓名
: 然而在DC板中討論回文中,被檢舉人忽然直呼本人姓及本名中之一部分
: 與本人於PTT註冊之真實姓名完全符合
: 由於被檢舉人未經本人同意逕行公開本人之真實姓名一部份,故在此提出檢舉
: 為防止本人之個資二次洩漏,故另行以站內信寄件補足證據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ψ 所附證據︰
: 文章代碼(AID): #1QdLfQPi (DC)
: 請留意:1. Calendar 2. NewActivity 3. Zaction 4. Zclub (本部活動中心群組)
: 四板篇數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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