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重新審查後,
認為 give 板板規並未要求使用者發表黑名文需寫出LINE ID,
(依板規文義及置底文應只需留下本站ID),
復參該板板規第 6-3 條,
亦禁止公布他人私人資料,
從而,
申訴人援引該看板其他黑名文作為申訴理由並不足採。
而申訴人所撰寫之文章,
本局認為已足以輕易得知檢舉人之 LINE ID,
該 LINE ID 經搜尋後,
呈現之名字,
該名字又得以申訴人所透漏之檢舉人名字第三字相驗證,
確定為被檢舉之文章所指之人之 LINE ID。
(甚至目前出現者為全名)
綜合申訴人所為,
(縱不論所透漏之部分住址是否確實、完整)
本局認為其文章已含有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
(參本局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2款第(D)目)。
故,
並無須變更原決定。
至於申訴人是否亦檢舉本案檢舉人,
與原認定適當與否無關。
因本案原決定係本站法務站長兼板警局局長所作,
若欲申訴,
請自行聯繫本站站務總監 okcool 。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Lanjaja ()》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Lanjaja
: 申訴判決:本局 對於本人Lanajaj的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 申訴理由分為以下幾部份
: 1.關於 內含檢舉人真實姓名之一部分(第三字)
: 那是r48在Line上顯示的「暱稱」,
: 我再強調一遍,那是Line上顯示的「暱稱」
: (想改什麼隨時都能改,沒人能保證是不是真實姓名)
: 我有圖存證,
: 且我在她的文章中推文說過。
: 我至少在網址中有把她的「圖片」 和 「暱稱」槓掉
: r48122002在她的文卻把我的 「暱稱」 及 「圖片」都公佈出來
: 那要怎麼說?
: 如果以同樣的標準,
: 她難道沒有公佈個資嗎?
: 2.關於地址之一部分
: 那是她的文章中寫搬家 大同區面交
: 是她自己公開在give板提供的
: (她已刪掉該文,但我有回信的證據)
: 並非我洩漏
: 我也並非指明她是否住在那裡
: 因為我也不知道
: 我只通過信、LINE,
: 內容你們都看得到,
: 根本沒觸及到這個部份
: 我如何能夠知道她住在哪裡?
: 而且要我查我也查不到她住哪阿!
: 要在大同區面交也有可能是工作附近的地方
: 片面說我公布她家地址
: 我無法接受
: 那是她give板贈生物學一文自己提到的
: 3.關於Line帳號ID
: 就和give板其他黑名文一樣,
: 用馬賽克遮住一部份pchome帳號再公佈出來(那不是ptt站內的ID)
: 目的是善意提醒有「類似」長相的帳號要注意,
: 容不容易搜尋,
: 根本不是我原來的目的,
: 否則何必馬賽克?
: 當初不馬賽克,
: 豈不更明確提醒其他人避免浪費時間、被耍被整?
: 而且用容不容易來判定也很奇怪
: 您覺得容易,
: 換一個人試不見得是得出來,
: 如何能當作判別的依據?
: 最後
: 站方或看板警察局不妨想想
: 從頭到尾我只跟r48通信通Line
: Line是她主動要我加的,
: 連見過面都沒有,
: 我能從她那邊得到什麼其他人都不能知道的小祕密?
: 剩下的就是搜尋,
: 沒有比其他人有更多工具。
: 我能夠查到的資訊,
: 一般人一樣能夠查得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34.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22754627.A.A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