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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重新審查後, 認為 give 板板規並未要求使用者發表黑名文需寫出LINE ID, (依板規文義及置底文應只需留下本站ID), 復參該板板規第 6-3 條, 亦禁止公布他人私人資料, 從而, 申訴人援引該看板其他黑名文作為申訴理由並不足採。 而申訴人所撰寫之文章, 本局認為已足以輕易得知檢舉人之 LINE ID, 該 LINE ID 經搜尋後, 呈現之名字, 該名字又得以申訴人所透漏之檢舉人名字第三字相驗證, 確定為被檢舉之文章所指之人之 LINE ID。 (甚至目前出現者為全名) 綜合申訴人所為, (縱不論所透漏之部分住址是否確實、完整) 本局認為其文章已含有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 (參本局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2款第(D)目)。 故, 並無須變更原決定。 至於申訴人是否亦檢舉本案檢舉人, 與原認定適當與否無關。 因本案原決定係本站法務站長兼板警局局長所作, 若欲申訴, 請自行聯繫本站站務總監 okcool 。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Lanjaja ()》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Lanjaja : 申訴判決:本局 對於本人Lanajaj的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 申訴理由分為以下幾部份 : 1.關於 內含檢舉人真實姓名之一部分(第三字) : 那是r48在Line上顯示的「暱稱」, : 我再強調一遍,那是Line上顯示的「暱稱」 : (想改什麼隨時都能改,沒人能保證是不是真實姓名) : 我有圖存證, : 且我在她的文章中推文說過。 : 我至少在網址中有把她的「圖片」 和 「暱稱」槓掉 : r48122002在她的文卻把我的 「暱稱」 及 「圖片」都公佈出來 : 那要怎麼說? : 如果以同樣的標準, : 她難道沒有公佈個資嗎? : 2.關於地址之一部分 : 那是她的文章中寫搬家 大同區面交 : 是她自己公開在give板提供的 : (她已刪掉該文,但我有回信的證據) : 並非我洩漏 : 我也並非指明她是否住在那裡 : 因為我也不知道 : 我只通過信、LINE, : 內容你們都看得到, : 根本沒觸及到這個部份 : 我如何能夠知道她住在哪裡? : 而且要我查我也查不到她住哪阿! : 要在大同區面交也有可能是工作附近的地方 : 片面說我公布她家地址 : 我無法接受 : 那是她give板贈生物學一文自己提到的 : 3.關於Line帳號ID : 就和give板其他黑名文一樣, : 用馬賽克遮住一部份pchome帳號再公佈出來(那不是ptt站內的ID) : 目的是善意提醒有「類似」長相的帳號要注意, : 容不容易搜尋, : 根本不是我原來的目的, : 否則何必馬賽克? : 當初不馬賽克, : 豈不更明確提醒其他人避免浪費時間、被耍被整? : 而且用容不容易來判定也很奇怪 : 您覺得容易, : 換一個人試不見得是得出來, : 如何能當作判別的依據? : 最後 : 站方或看板警察局不妨想想 : 從頭到尾我只跟r48通信通Line : Line是她主動要我加的, : 連見過面都沒有, : 我能從她那邊得到什麼其他人都不能知道的小祕密? : 剩下的就是搜尋, : 沒有比其他人有更多工具。 : 我能夠查到的資訊, : 一般人一樣能夠查得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34.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22754627.A.A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