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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撤銷。 申訴人6/22之文章, 與6/25-6/27之文章, 應分開計算。 原處分顯有錯誤, 應予以撤銷。 煩請申訴人重新發文, 於此致歉。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kjmn (文哲)》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 kjmn : 申訴判決:本局 CP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我算一下 3天內 沒有發超過4篇文 怎會屬於CP呢? : 因此提出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82.2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30086777.A.E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