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撤銷。
申訴人6/22之文章,
與6/25-6/27之文章,
應分開計算。
原處分顯有錯誤,
應予以撤銷。
煩請申訴人重新發文,
於此致歉。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kjmn (文哲)》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 kjmn
: 申訴判決:本局 CP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我算一下 3天內 沒有發超過4篇文 怎會屬於CP呢?
: 因此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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