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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bola 處罰單三張。 被檢舉人在無必要之情況下, 於文章中散布檢舉人真實姓名(經查屬實)、 身高、體重 (另也提及其他人姓名如:袁OO), 並暗示檢舉人性傾向 (提及"貴族群",參照內文其他文字), 以及可能為檢舉人之職業 (提及:感謝你們O者)。 應已足以使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 本局認為, 此部分之散布個資毫無必要, 依相關文章討論之狀況應難以符合個資法第19條 關於"特定目的"(按應為正當目的)之前提要求, 故應已無需考量該條其他各款免責情事, 即縱被檢舉人事後舉證證明上開個資為取自一般來源, 亦有相當可能違法。 復參酌民國104年修訂、105年3月實施之個資法第41條, 被檢舉人所為除不當外, 恐涉及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犯罪 (刑事責任部分請檢舉人自行向檢警提告)。 故本局就檢舉人之檢舉, 依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2)款第(D)目、第6條, 將該系爭文章鎖定, 並處被檢舉人處罰單三張。 若後續被檢舉人持續違犯相關規定(含分身違犯), 將合併本案處以各帳號停權。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yukinoba (打爆那隻波利!)》之銘言: : ┌╮* * * * ~ * * ╮ ☆ ** ˙ο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ο ☆ ╯* * * * ~ * *~ ψCAMILLECHOU ξ**~ * * ~ * ˙ ∴ξ╰┘ :   ╭═════════════════════════════════╮ : ψ 檢 舉 人︰ yukinoba (現擔任 等看板板主) : ψ 被檢舉人︰ bobobola : ψ 檢舉事由︰ 未經允許散佈他人個資 : ψ 檢舉說明︰ : 檢舉人於GossipPicket申請板務相關作業後,遭bobobola於回文內文中 : 未經檢舉人允許,即散佈檢舉人之姓名,以及散佈特徵(身高、體重) : 性傾向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以此進行惡意威嚇 : 現依看板警察局業務受理規定,申請鎖文、開處罰單並報請站長同意,停權三個月 : 依三、違規文章站務鎖文 : 5.(2)(D)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章第2條第1款如下: :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訂日期 民國104年12月30日) : https://lawsnote.com/law/57467a1eb1056c1000ee913f?t=1082907302 : 依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506號判例 : 明確說明「身高、體重、年齡、行動電話門號及性傾向等」均屬個人資料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506號判例 :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b3352a36095777754ab3c17?t=1082907302 : ψ 所附證據︰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247.1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40119669.A.ADE.html
longbow2: 檢舉文含個資故鎖定,本文編輯刪去引文個資 10/21 19:02
※ 編輯: longbow2 (36.229.247.174), 10/21/2018 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