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881102 (彩虹)》之銘言:
: ┌╮* * * * ~ * * ╮ ☆ ** ˙ο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ο ☆ ╯* * * * ~ * *~ ψCAMILLECHOU ξ**~ * * ~ * ˙ ∴ξ╰┘
: ╭═════════════════════════════════╮
: ψ 檢 舉 人︰lin881102 (現擔任 無 等看板板主)
: ψ 被檢舉人︰w82814704
: ψ 檢舉事由︰未經同意公布他人個資
: ψ 檢舉說明︰#1RreQO8y
: 此人在同則推文中貼上我之前的推文再打上我的本名 但我不認識它 雖未達成騷擾標準 但已公開我的個資
: 且名字和上方的照片已直接指向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8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42795084.A.63E.html
刪除個資引言
※ 編輯: longbow2 (36.229.82.38), 11/21/2018 18:14:16
被檢舉人處以罰單二張,
系爭文章鎖定。
蓋為保障本站使用者個資權利,
使用者於本站之帳號,
除屬於ID之一種外,
近期本局亦認定屬於網路通訊帳號,
故若隨意將本站使用者ID背後本人之真實姓名公布,
本局認為係成立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2)款第(A)、(B)目之違規,
以免未來本站使用者任意將他人真實姓名公布。
今被檢舉人張貼檢舉人含本站帳號之推文圖片連結,
又立即在其下推文洩漏檢舉人之真實姓名,
此行為應已構成前述規定之違規。
衡量被檢舉人涉及洩漏個資之發言之惡意程度,
處被檢舉人罰單二張,
系爭文章鎖定。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