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oard-Poli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申訴駁回。 被檢舉人所發表的文章僅五篇, 且其中一篇已自刪, 依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 9-2 條明文, 本局同仁不予處分, 非無理由。 又本局於 2/16 受理申訴人之該檢舉, 當日即予處理, 亦無拖延之問題。 另, 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9-2條之設立, 內含保障言論自由、意見發表自由等意旨, 條文運作上目前係以本局同仁著手調查之時點為準, 而不會對所有案件皆由局長動用較高之系統權限、 進入特定看板調查刪文時間點。 申訴人對該條之個人意見, 本局已閱知, 謝謝指教。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seanx (龍昭)》之銘言: : 我想 最少最少 在我提出檢舉的時間點 : 被檢舉人是充分滿足五、7.的要件 : 也就是在那個時間點 確實是有這個違規行為 : 然,五、9-2並未寫出CP篇數計算的時間點 : 以常識來說,當然是以檢舉當下狀況才合理 : 如果你們這樣做是為了讓被檢舉人有時間去修正 : 請你們修訂9-2 讓大家清楚明白 : 但那樣真的蠻可笑的啦 : 說是看板「警察」 : 然後有人違規 自己抓不到 : 別人來檢舉 沒辦法馬上處理 : 讓人家有時間去滅證 : 你想想看 如果現實生活中報警 : 然後警察遲遲不來 然後肇事人逃逸了 : 警方跟你說「證據不足不予受理」 合乎常理嗎? : 更不要說 你們也不是沒有辦法調查被刪除的文章 : 你們自己看不到 聯絡該板板主提供資料總可以吧? : 跨板濫發五篇還是四篇 老實說我覺得沒有多大差別 : 證據消滅到底是誰的問題? : 這裡怕人濫發文 設定為禁止自刪 : 但是跨板濫發 被人檢舉後滅證沒事 是可以被允許的 : 偉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83.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50555373.A.D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