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駁回。
被檢舉人所發表的文章僅五篇,
且其中一篇已自刪,
依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 9-2 條明文,
本局同仁不予處分,
非無理由。
又本局於 2/16 受理申訴人之該檢舉,
當日即予處理,
亦無拖延之問題。
另,
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9-2條之設立,
內含保障言論自由、意見發表自由等意旨,
條文運作上目前係以本局同仁著手調查之時點為準,
而不會對所有案件皆由局長動用較高之系統權限、
進入特定看板調查刪文時間點。
申訴人對該條之個人意見,
本局已閱知,
謝謝指教。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seanx (龍昭)》之銘言:
: 我想 最少最少 在我提出檢舉的時間點
: 被檢舉人是充分滿足五、7.的要件
: 也就是在那個時間點 確實是有這個違規行為
: 然,五、9-2並未寫出CP篇數計算的時間點
: 以常識來說,當然是以檢舉當下狀況才合理
: 如果你們這樣做是為了讓被檢舉人有時間去修正
: 請你們修訂9-2 讓大家清楚明白
: 但那樣真的蠻可笑的啦
: 說是看板「警察」
: 然後有人違規 自己抓不到
: 別人來檢舉 沒辦法馬上處理
: 讓人家有時間去滅證
: 你想想看 如果現實生活中報警
: 然後警察遲遲不來 然後肇事人逃逸了
: 警方跟你說「證據不足不予受理」 合乎常理嗎?
: 更不要說 你們也不是沒有辦法調查被刪除的文章
: 你們自己看不到 聯絡該板板主提供資料總可以吧?
: 跨板濫發五篇還是四篇 老實說我覺得沒有多大差別
: 證據消滅到底是誰的問題?
: 這裡怕人濫發文 設定為禁止自刪
: 但是跨板濫發 被人檢舉後滅證沒事 是可以被允許的
: 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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