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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駁回, 將重新設定申訴人為停權之狀態。 申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與理由, 係說明其如何自檢舉人之發言, 配合FB搜尋,找到申訴人之資料, 並主張如此之作為, 符合個資法第19條之規定。 惟如此之主張, 本局認為並無理由。 查,在板主水桶公告下, 與板主發生爭執後, 竟將板主配偶之臉書連結以推文在該水桶公告下公開, 是本局認為最為嚴重之處。 本局閱讀申訴人所附之證據, 申訴人主張其係按照檢舉人推文所提供之線索, 按圖索驥找到了申訴人之臉書, 接著按照申訴人所提及其配偶之興趣等等資訊, 找到了申訴人配偶之臉書。 然而, 本局認為, 檢舉人推文提其若干資訊之"目的" (縱使允許其他人得知這些資訊之目的), 明顯是"對於申訴人所稱其配偶也是從事行銷公司"這部分, "對申訴人"作駁斥, 檢舉人並無任何將其配偶臉書在本站公開之意思或目的。 申訴人即使因此,再透過搜尋得到了資訊, 得知檢舉人之配偶並非從事行銷公司, 或是因此得知仍是從是行銷公司, (此部分本局認為申訴人主張檢舉人配偶從事行銷公司 毫無證據) 縱論此部分之蒐集係得到檢舉人之同意(此為假設), 但申訴人將該臉書直接公開, 亦明顯超越目的。 再者,觀看申訴人所提供、檢舉人之發言, 亦無法看出檢舉人有將其配偶之臉書公開之意思。 況且, 檢舉人非其配偶本人, 是否有權利同意將其配偶之臉書於PTT公開, 亦非常有疑慮, 申訴人亦沒有提出其得到檢舉人配偶同意之證據。 顯然申訴人主張其符合個資法第19條, 並無可採之處。 白話一點說: 為了澄清,我告訴你一些事, 就算讓你因此知道我老婆的資訊, 跟我允許你直接在PTT貼出我老婆的臉書, 完全是兩回事。 況且我有沒有權利將我老婆臉書公開在PTT上面本身就很有問題了。 綜上所述, 申訴人所稱"其係透過檢舉人推文之內容找到資訊, 所以主張將檢舉人配偶之臉書公開並不違規"等語, 毫無成立之空間。 對於本站板主執行水桶職務時, 於該公告下公開該板主配偶臉書之行為, 本局完全無法接受。 認為嚴重影響本站板主執行職務之尊嚴, 申訴人所言,毫無足採, 予以駁回。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asrh81 (asrh81)》之銘言: :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 申訴文裡通篇都只有空泛陳述, : : 而無指明證據位置(有可能洩漏個資請另行寄站內信), : 因大部份篇幅均涉及個人資料, 故以站內信說明之. : 板上不另行公開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4.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55873256.A.CD1.html 修改錯字 ※ 編輯: longbow2 (1.161.4.80), 04/22/2019 04: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