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rh81 (asrh81)》之銘言:
: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 申訴文裡通篇都只有空泛陳述,
: : 而無指明證據位置(有可能洩漏個資請另行寄站內信),
: 因大部份篇幅均涉及個人資料, 故以站內信說明之.
: 板上不另行公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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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4.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55873256.A.CD1.html
修改錯字
※ 編輯: longbow2 (1.161.4.80), 04/22/2019 04:13:32
申訴駁回,
將重新設定申訴人為停權之狀態。
申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與理由,
係說明其如何自檢舉人之發言,
配合FB搜尋,找到申訴人之資料,
並主張如此之作為,
符合個資法第19條之規定。
惟如此之主張,
本局認為並無理由。
查,在板主水桶公告下,
與板主發生爭執後,
竟將板主配偶之臉書連結以推文在該水桶公告下公開,
是本局認為最為嚴重之處。
本局閱讀申訴人所附之證據,
申訴人主張其係按照檢舉人推文所提供之線索,
按圖索驥找到了申訴人之臉書,
接著按照申訴人所提及其配偶之興趣等等資訊,
找到了申訴人配偶之臉書。
然而,
本局認為,
檢舉人推文提其若干資訊之"目的"
(縱使允許其他人得知這些資訊之目的),
明顯是"對於申訴人所稱其配偶也是從事行銷公司"這部分,
"對申訴人"作駁斥,
檢舉人並無任何將其配偶臉書在本站公開之意思或目的。
申訴人即使因此,再透過搜尋得到了資訊,
得知檢舉人之配偶並非從事行銷公司,
或是因此得知仍是從是行銷公司,
(此部分本局認為申訴人主張檢舉人配偶從事行銷公司
毫無證據)
縱論此部分之蒐集係得到檢舉人之同意(此為假設),
但申訴人將該臉書直接公開,
亦明顯超越目的。
再者,觀看申訴人所提供、檢舉人之發言,
亦無法看出檢舉人有將其配偶之臉書公開之意思。
況且,
檢舉人非其配偶本人,
是否有權利同意將其配偶之臉書於PTT公開,
亦非常有疑慮,
申訴人亦沒有提出其得到檢舉人配偶同意之證據。
顯然申訴人主張其符合個資法第19條,
並無可採之處。
白話一點說:
為了澄清,我告訴你一些事,
就算讓你因此知道我老婆的資訊,
跟我允許你直接在PTT貼出我老婆的臉書,
完全是兩回事。
況且我有沒有權利將我老婆臉書公開在PTT上面本身就很有問題了。
綜上所述,
申訴人所稱"其係透過檢舉人推文之內容找到資訊,
所以主張將檢舉人配偶之臉書公開並不違規"等語,
毫無成立之空間。
對於本站板主執行水桶職務時,
於該公告下公開該板主配偶臉書之行為,
本局完全無法接受。
認為嚴重影響本站板主執行職務之尊嚴,
申訴人所言,毫無足採,
予以駁回。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