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omomo4123 處罰單五張,
再犯處停權三個月以上處分。
1.
本案係發生於2019年6月8日,
被檢舉人於 biker 板第三人 eleanoe3 所發表之
"Re: [問題] 889的鎖文"文章下方,
張貼一連結,
點選該連結可閱讀一人物照片,
該照片內人物旁有一人名,
而該人名即為檢舉人 elynn889 之註冊姓名,
被檢舉人並於於該連續推文中另有
"這個是889??"、"X~~我會不會收到傳票啊~XDDD"等推文。
為此,
檢舉人向本局檢舉被檢舉人違反本站"不得洩漏個資"之站規。
2.
經查
於 biker 板之本案第三人 eleanoe3 所發表文章係一討論串,
該討論串首篇即由 eleanoe3 所發,
乃針對該板板主連續鎖定檢舉人之文章是否適宜
發文表示意見,
因檢舉人於本站 ID 內有889數字,
故以"[問題] 889的鎖文"為文章名"。
3.
對此,
本案被檢舉人稱:
其未盜用個資,
其所取得之文章係自網路FB上隨機取得,
其只是想想貼個搞笑圖轉移大家吵架焦點,
其所貼之889無法認定所指即為檢舉人
係"檢舉人自己拿椅子坐下來"。
另,
其主張依照個資法第19條,
伊取得個資係來自檢舉人公開之資訊,
不受個資法保護。
再援引FB臉書條款其可以取用臉書資訊,
後又於2019/6/12 補充"藝人雞排妹鄭家純"相關報導
(但事後又於2019/6/13自行刪除此段),
並舉出本站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6條第1款第(二)目文義,
主張FB個資係檢舉人自行公開,
其所為不違反站規......云云作為抗辯。
4.
本局認:
就本案所發生之 biker 板"[問題] 889的鎖文"等討論串,
明顯所討論之 889,
係指檢舉人 elynn889,
該討論串明顯係討論板主是否應該鎖定檢舉人 elynn889 之文章。
被檢舉人在此討論串下推文"這個是889??"並張貼人物照片,
按照文章脈絡、文義脈絡均可清楚得知所指889即檢舉人elynn889。
被檢舉人所辯稱"其所貼之889無法認定所指即為檢舉人"之部分,
毫無可採之處。
5.
承前,本局認:
被檢舉人推文"這個是889??"並張貼人物照片,
而該照片中之人名恰為檢舉人於本站註冊之姓名(推定為本名),
被檢舉人為如此行為,
竟辯稱該圖片係網路隨機取得,
此主張顯不可採。
本局認為在討論檢舉人的文章下貼一照片,
該照片有檢舉人姓名,
而檢舉人又推文"這個是889??(889係檢舉人ID之一部分)",
而此照片竟即為含檢舉人姓名之照片,
稱此為"隨機"發生,
亦即為一連串之巧合。
如此抗辯,
本局就一般人智識判斷,
全然無法接受。
另認為被檢舉人竟敢於本局為如此荒謬之抗辯,
顯現其為違規行為後之態度不佳。
6.
另就被檢舉人所舉稱FB條款,
於本站並不生拘束效力。
又本案本局就站規角度言,
除保障個資法的相關權利外,
亦保障
"任何使用者於本站可匿名以ID發文,
非經其同意,
不連結其真實姓名等其他個人資訊"。
故縱檢舉人於現實生活中如何公開其個人資訊,
若其於本站未曾公開與之相連,
他使用者非有正當理由便不得自行與之相連,
而使他人得以連結其現實生活資訊以及本站 ID。
簡言之,
除個資法之觀念外,
尚含有本站"匿名性"之站規精神。
就此角度言,
被檢舉人援引 FB 條款作為本案抗辯,
顯無意義。
而被檢舉人援引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6條第1款第(二)目,
亦為牛頭對馬嘴。
因檢舉人並未於本站發表其個資,
檢舉人另提FB如何如何,
與前開站規並無法相符,
屬無效之抗辯。
7.
再就被檢舉人2019/6/12 補充"藝人雞排妹鄭家純"相關報導
(但事後又於2019/6/13自行刪除此段),
以檢察官不起訴為由抗辯。
然查相關報導,
亦可知即使檢察官不以著作權法起訴,
智慧財產局等單位亦於報導中清楚表示如此行為恐侵權。
被檢舉人既引該報導作為抗辯理由,
可推知其確實知悉了解該報導,
而閱讀該報導後仍引該報導作為抗辯,
並於事後刪除,
本局認為被檢舉人就該報導亦自知其所為仍有侵權疑慮。
此亦為本局法律上之認識,
縱使係FB上之照片,
任意採用仍有侵權疑慮,
而非被檢舉人所稱毫無問題。
8.
退萬步言,
論個資法第19條不罰之情況,
依該條文文義,
仍需以"有特定目的"為前提,
而該"特定目的"依現行實務必須以"合法之目的"(且各機關有編目管制)。
簡言之,
縱使他人於網路上曾發表之個資,
其他人欲蒐集、處理、利用,
均必須出自合法、合特定目的,
而非得任意為之。
(亦不得任意人肉搜索)
本案被檢舉人自承其張貼推文"只是想想貼個搞笑圖轉移大家吵架焦點",
難稱有任何合法、合特定目的可言。
現欲援引個資法第19條文卸責理由,
本局無法接受。
9.
本局基於本站保護匿名性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精神,
對於其他人任意公開某特定ID之姓名,
實已認為不宜,
若基於戲謔為目的,
更使本局認為態度不佳。
又本局認為檢舉人又張貼人物照片使他人得以連結,
更應予重罰。
在檢舉人、被檢舉人雙方辯論中,
檢舉人痛斥被檢舉人洩漏其個資,
而被檢舉人則援引FB條款辯稱係檢舉人自行洩漏個資,
在此過程,
輔以配合檢舉人註冊姓名,
本局認為應可認定該被洩漏之圖片係取自FB人像,
而該圖片人像屬檢舉人,
應可採信。
10.
綜上所述,
本局認為被檢舉人違反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2)款第(D)目,
且違規係基於戲謔之原因,
而違規後、遭檢舉時態度不佳,
依同規定第6條第1項,
處罰單五張。
並言明未來若被檢舉人再犯,
將處停權三個月以上處分。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totomomo4123 (偷偷摸摸)》之銘言:
: ※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銘言:
: : 著作權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
: 幫你更正一下哦,智慧財產權底下包含著作權
: ((這不是如同在講:一分鐘會有六十秒過去))
: : 個人拍攝的照片就是屬於著作權
: 今天的案件不是在辯論著作權,也請你去研讀一下六法全書
: 本人沒再"利用"你的東西,你和我講這個沒用啊,我沒侵犯你的權利阿
: 再來你是靠拍照片賺錢嗎??你拍的東西是商業用的嗎??
: 舉例:一個素人畫家,畫了一張畫,放在公開場合,若無公告收費
: 就不能和路過看一眼的人收錢
: 一個素人畫家,畫了一張畫,收在非公開場合,並公告看的人要收錢
: 此時有一個人,不付錢就看,不付錢就拍照發佈,這點就是侵犯著作權
: 所以,你清楚明白了嗎?? 如果還是不懂去看書吧
: : 其除了涉及著作權法外,也會涉及個資法的問題
: : 另外,其大頭照片屬於資料還是內容,由板務定奪
: 你都搬出字眼解讀了,還要再來凹,請問目的為何??
: : Facebook大頭照片、封面照片,並不能設置非公開或私人,只能選擇公開
: 只能選擇公開?? 明明fb就能設置很多隱私,可以設定只限朋友、只限本人
: 你卻在這邊講不能,請問我們用的fb不一樣嗎??
: : 另外,這裡是PTT,非Facebook條款管轄範圍內。
: 那我是不是能講,這裡是PTT,非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管轄範圍內
: 那也沒什麼個資法、智產法、XX法...那你還來和我談什麼個資法
: 那我們何必辯論、舉證這麼多,反正你都認為PTT,非其他條款管
: 轄範圍內。
: 麻煩你給我一本PTT_X法大全(因為我不知PTT有什麼類似六法全書的書)
: 再給我十年時間(法學院基本五年,我大叔年紀的人,記性不好,時間要多一點)
: 十年後我們再來就這次事件,論述吧。
: : 有待板務裁決,謝謝
: 板務大人們,再再再再次可見檢舉人,已無法詳細論述此次檢舉案件
: 補充:我中文太差了,論述一直打成論"訴"...
: 6/12 pm10:22 補充
: 剛剛詳細閱讀檢舉人所提供之網路文章
: 其中裡面提供一篇『2014年藝人雞排妹鄭家純在臉書上的照片,因為設定公開分享,
: 雖然遭「小海嚴選」網站搜集使用而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最後檢方以臉書條款
: 「當您使用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Facebook以外的人士)
: 存取或使用該資料」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
: 法律上都有判例了,這點就不用多說了吧,還是都這樣子了,檢舉者還是覺得不服
: 6/12 PM10:51 補充
: 依照「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例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檢舉人已在其他篇論述坦承,自已資料在FB設定為"公開",被檢舉人所PO的資料
: (同檢舉人"公開"之圖片)並不是非公開之資料,依此論點足以證明
: 此申訴案不成立。
: 檢舉人依法無據,望檢舉人在還有機會時,站內信板務人員,請求撤銷申訴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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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63.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60439587.A.52F.html
※ 編輯: longbow2 (111.248.63.240 臺灣), 06/14/2019 00: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