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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momo4123 處罰單五張, 再犯處停權三個月以上處分。 1. 本案係發生於2019年6月8日, 被檢舉人於 biker 板第三人 eleanoe3 所發表之 "Re: [問題] 889的鎖文"文章下方, 張貼一連結, 點選該連結可閱讀一人物照片, 該照片內人物旁有一人名, 而該人名即為檢舉人 elynn889 之註冊姓名, 被檢舉人並於於該連續推文中另有 "這個是889??"、"X~~我會不會收到傳票啊~XDDD"等推文。 為此, 檢舉人向本局檢舉被檢舉人違反本站"不得洩漏個資"之站規。 2. 經查 於 biker 板之本案第三人 eleanoe3 所發表文章係一討論串, 該討論串首篇即由 eleanoe3 所發, 乃針對該板板主連續鎖定檢舉人之文章是否適宜 發文表示意見, 因檢舉人於本站 ID 內有889數字, 故以"[問題] 889的鎖文"為文章名"。 3. 對此, 本案被檢舉人稱: 其未盜用個資, 其所取得之文章係自網路FB上隨機取得, 其只是想想貼個搞笑圖轉移大家吵架焦點, 其所貼之889無法認定所指即為檢舉人 係"檢舉人自己拿椅子坐下來"。 另, 其主張依照個資法第19條, 伊取得個資係來自檢舉人公開之資訊, 不受個資法保護。 再援引FB臉書條款其可以取用臉書資訊, 後又於2019/6/12 補充"藝人雞排妹鄭家純"相關報導 (但事後又於2019/6/13自行刪除此段), 並舉出本站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6條第1款第(二)目文義, 主張FB個資係檢舉人自行公開, 其所為不違反站規......云云作為抗辯。 4. 本局認: 就本案所發生之 biker 板"[問題] 889的鎖文"等討論串, 明顯所討論之 889, 係指檢舉人 elynn889, 該討論串明顯係討論板主是否應該鎖定檢舉人 elynn889 之文章。 被檢舉人在此討論串下推文"這個是889??"並張貼人物照片, 按照文章脈絡、文義脈絡均可清楚得知所指889即檢舉人elynn889。 被檢舉人所辯稱"其所貼之889無法認定所指即為檢舉人"之部分, 毫無可採之處。 5. 承前,本局認: 被檢舉人推文"這個是889??"並張貼人物照片, 而該照片中之人名恰為檢舉人於本站註冊之姓名(推定為本名), 被檢舉人為如此行為, 竟辯稱該圖片係網路隨機取得, 此主張顯不可採。 本局認為在討論檢舉人的文章下貼一照片, 該照片有檢舉人姓名, 而檢舉人又推文"這個是889??(889係檢舉人ID之一部分)", 而此照片竟即為含檢舉人姓名之照片, 稱此為"隨機"發生, 亦即為一連串之巧合。 如此抗辯, 本局就一般人智識判斷, 全然無法接受。 另認為被檢舉人竟敢於本局為如此荒謬之抗辯, 顯現其為違規行為後之態度不佳。 6. 另就被檢舉人所舉稱FB條款, 於本站並不生拘束效力。 又本案本局就站規角度言, 除保障個資法的相關權利外, 亦保障 "任何使用者於本站可匿名以ID發文, 非經其同意, 不連結其真實姓名等其他個人資訊"。 故縱檢舉人於現實生活中如何公開其個人資訊, 若其於本站未曾公開與之相連, 他使用者非有正當理由便不得自行與之相連, 而使他人得以連結其現實生活資訊以及本站 ID。 簡言之, 除個資法之觀念外, 尚含有本站"匿名性"之站規精神。 就此角度言, 被檢舉人援引 FB 條款作為本案抗辯, 顯無意義。 而被檢舉人援引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6條第1款第(二)目, 亦為牛頭對馬嘴。 因檢舉人並未於本站發表其個資, 檢舉人另提FB如何如何, 與前開站規並無法相符, 屬無效之抗辯。 7. 再就被檢舉人2019/6/12 補充"藝人雞排妹鄭家純"相關報導 (但事後又於2019/6/13自行刪除此段), 以檢察官不起訴為由抗辯。 然查相關報導, 亦可知即使檢察官不以著作權法起訴, 智慧財產局等單位亦於報導中清楚表示如此行為恐侵權。 被檢舉人既引該報導作為抗辯理由, 可推知其確實知悉了解該報導, 而閱讀該報導後仍引該報導作為抗辯, 並於事後刪除, 本局認為被檢舉人就該報導亦自知其所為仍有侵權疑慮。 此亦為本局法律上之認識, 縱使係FB上之照片, 任意採用仍有侵權疑慮, 而非被檢舉人所稱毫無問題。 8. 退萬步言, 論個資法第19條不罰之情況, 依該條文文義, 仍需以"有特定目的"為前提, 而該"特定目的"依現行實務必須以"合法之目的"(且各機關有編目管制)。 簡言之, 縱使他人於網路上曾發表之個資, 其他人欲蒐集、處理、利用, 均必須出自合法、合特定目的, 而非得任意為之。 (亦不得任意人肉搜索) 本案被檢舉人自承其張貼推文"只是想想貼個搞笑圖轉移大家吵架焦點", 難稱有任何合法、合特定目的可言。 現欲援引個資法第19條文卸責理由, 本局無法接受。 9. 本局基於本站保護匿名性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精神, 對於其他人任意公開某特定ID之姓名, 實已認為不宜, 若基於戲謔為目的, 更使本局認為態度不佳。 又本局認為檢舉人又張貼人物照片使他人得以連結, 更應予重罰。 在檢舉人、被檢舉人雙方辯論中, 檢舉人痛斥被檢舉人洩漏其個資, 而被檢舉人則援引FB條款辯稱係檢舉人自行洩漏個資, 在此過程, 輔以配合檢舉人註冊姓名, 本局認為應可認定該被洩漏之圖片係取自FB人像, 而該圖片人像屬檢舉人, 應可採信。 10. 綜上所述, 本局認為被檢舉人違反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2)款第(D)目, 且違規係基於戲謔之原因, 而違規後、遭檢舉時態度不佳, 依同規定第6條第1項, 處罰單五張。 並言明未來若被檢舉人再犯, 將處停權三個月以上處分。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totomomo4123 (偷偷摸摸)》之銘言: : ※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銘言: : : 著作權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 : 幫你更正一下哦,智慧財產權底下包含著作權 : ((這不是如同在講:一分鐘會有六十秒過去)) : : 個人拍攝的照片就是屬於著作權 : 今天的案件不是在辯論著作權,也請你去研讀一下六法全書 : 本人沒再"利用"你的東西,你和我講這個沒用啊,我沒侵犯你的權利阿 : 再來你是靠拍照片賺錢嗎??你拍的東西是商業用的嗎?? : 舉例:一個素人畫家,畫了一張畫,放在公開場合,若無公告收費 : 就不能和路過看一眼的人收錢 : 一個素人畫家,畫了一張畫,收在非公開場合,並公告看的人要收錢 : 此時有一個人,不付錢就看,不付錢就拍照發佈,這點就是侵犯著作權 : 所以,你清楚明白了嗎?? 如果還是不懂去看書吧 : : 其除了涉及著作權法外,也會涉及個資法的問題 : : 另外,其大頭照片屬於資料還是內容,由板務定奪 : 你都搬出字眼解讀了,還要再來凹,請問目的為何?? : : Facebook大頭照片、封面照片,並不能設置非公開或私人,只能選擇公開 : 只能選擇公開?? 明明fb就能設置很多隱私,可以設定只限朋友、只限本人 : 你卻在這邊講不能,請問我們用的fb不一樣嗎?? : : 另外,這裡是PTT,非Facebook條款管轄範圍內。 : 那我是不是能講,這裡是PTT,非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管轄範圍內 : 那也沒什麼個資法、智產法、XX法...那你還來和我談什麼個資法 : 那我們何必辯論、舉證這麼多,反正你都認為PTT,非其他條款管 : 轄範圍內。 : 麻煩你給我一本PTT_X法大全(因為我不知PTT有什麼類似六法全書的書) : 再給我十年時間(法學院基本五年,我大叔年紀的人,記性不好,時間要多一點) : 十年後我們再來就這次事件,論述吧。 : : 有待板務裁決,謝謝 : 板務大人們,再再再再次可見檢舉人,已無法詳細論述此次檢舉案件 : 補充:我中文太差了,論述一直打成論"訴"... : 6/12 pm10:22 補充 : 剛剛詳細閱讀檢舉人所提供之網路文章 : 其中裡面提供一篇『2014年藝人雞排妹鄭家純在臉書上的照片,因為設定公開分享, : 雖然遭「小海嚴選」網站搜集使用而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最後檢方以臉書條款 : 「當您使用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Facebook以外的人士) : 存取或使用該資料」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 : 法律上都有判例了,這點就不用多說了吧,還是都這樣子了,檢舉者還是覺得不服 : 6/12 PM10:51 補充 : 依照「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例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檢舉人已在其他篇論述坦承,自已資料在FB設定為"公開",被檢舉人所PO的資料 : (同檢舉人"公開"之圖片)並不是非公開之資料,依此論點足以證明 : 此申訴案不成立。 : 檢舉人依法無據,望檢舉人在還有機會時,站內信板務人員,請求撤銷申訴 :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63.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60439587.A.52F.html ※ 編輯: longbow2 (111.248.63.240 臺灣), 06/14/2019 00: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