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8754035 處罰單三張。
1.
本案係發生於2019年5月12-13日,
檢舉人於 SuperBike 板轉錄
"[新聞] 石碇居民抱怨超跑重機噪音擾人 侯友宜指"之新聞,
並於新聞下方心得欄撰寫關於加裝管子以及區間測速之內容。
被檢舉人於前開文章下方推文,內容含:
(1)張貼一連結,
點選該連結可閱讀一FB網頁頁面,
該頁面內人物旁有一人名於FB之發言,
發言內容其朋友發生車禍如何搭救云云。
而該人名即為檢舉人 elynn889 之註冊姓名,
(2)"又在假鬼假怪了,明年考試加油"
以上二內容。
檢舉人又於 SuperBike 板發表
"Re: [問題] X14或Z7選擇?"之文章,
內容係討論X14安全帽,
以及其個人發生車禍之心得。
被檢舉人於前開文章下方推文,內容含:
(1)張貼與前述連結相同之連結。
(2)"OO(檢舉人註冊姓名),看你腦袋撞的蠻嚴重的"、
"都精神分裂了,你還好嗎?"、
"祝你年年考試順利"。
為此,
檢舉人向本局檢舉被檢舉人違反本站"不得洩漏個資"之站規。
2.
對此,
本案被檢舉人稱:
其並非有權限觀看註冊資料之人,
其所張貼之OO人名是否為檢舉人其並不知情,
且依照其判斷連結內之FB文章內容,
OO應非檢舉人而係檢舉人之朋友。
另被檢舉人主張所張貼之FB截圖僅姓名,
並不算是甚麼個人資料...云云作為抗辯。
4.
惟查檢舉人之註冊資料,
被檢舉人所推文以及所附之連結,
確含檢舉人之姓名。
再觀看本案相關之檢舉人所發表之 SuperBike 板文章,
被檢舉人無緣無故推文即為:OO(檢舉人之姓名)...
依被檢舉人之整體發言,
可立刻了解被檢舉人所稱之OO即稱呼檢舉人。
(常人對他人說話,一開始稱呼對方姓名,
再接著陳述)。
而在被檢舉人之推文下方,
亦有其他使用者即beerkid會意,
推文表示"原來889叫OOO(即檢舉人註冊姓名)喔"。
由此,
本局觀整體脈絡及依一般人智識認為,
被檢舉人在檢舉人下方無緣無故推出一人名,
以及含有該人名之圖片,
很清楚即是在稱互檢舉人之姓名。
而對於如此清晰、簡單明瞭之事實,
被檢舉人竟仍於本局作辯稱其稱呼之OO並非檢舉人,
或係檢舉人之朋友等等抗辯,
(如果認為是檢舉人之朋友而非本人的姓名,
為何在檢舉人的文章下推文開頭就說OO,
這篇又不是檢舉人朋友所發表的)
本局全然無法採信,
亦因此認為被檢舉人於違犯本站站規後之態度並不佳,
應予加重處分。
5.
又,
本案被檢舉人所公開者,
並非僅檢舉人之姓名
(其實僅姓名亦係個資法所稱之個資的一種
被檢舉人稱姓名不算甚麼個資,並無理由 ),
被檢舉人除了說出檢舉人姓名外,
所張貼之FB截圖內容可知檢舉人於FB上所使用之頭像,
以及檢舉人於FB可能參加何社群等等,
另外亦提及檢舉人參加考試
(檢舉人有提供准考證證明)等等進一步個人資料~
本局認為被檢舉人所公開之資訊已達本站應加以處罰之程度,
至於被檢舉人另辯稱之內容
(與"totomomo4123案件"不同,其未公開本人頭像),
則僅係處罰是否加重或減輕之分別而已。
(也就是僅是罰單數量問題)。
6.
另,
縱檢舉人於現實生活中或FB上如何公開其個人資訊,
若其於本站未曾公開與之相連,
他使用者非有正當理由便不得自行與之相連,
而使他人得以連結其現實生活資訊或FB資料以及本站 ID。
簡言之,
除個資法之觀念外,
尚含有本站"匿名性"之站規精神。
此部分係本案考量之因素,
併予補充。
7.
綜上所述,
本局認為被檢舉人違反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2)款第(D)目,
認為被檢舉人所為已違規,
綜合判斷其公開之個資品質,
以及遭檢舉後之態度,
依同規定第6條第1項,
處罰單三張。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t8754035 ()》之銘言:
: 除了本人跟有權限查看資料的人之外,
: 沒有人知道ptt裡面的文章是elynn889車禍還是OOO車禍,我推文中的OOO到底是不是elynn88
: 9誰當下我也不知道,我也沒主張OOO就是elynn889
: 更何況一張公開的fb截圖僅有名字,並不算是什麼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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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ngbow2 (61.228.91.139 臺灣), 06/26/2019 17: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