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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754035 處罰單三張。 1. 本案係發生於2019年5月12-13日, 檢舉人於 SuperBike 板轉錄 "[新聞] 石碇居民抱怨超跑重機噪音擾人 侯友宜指"之新聞, 並於新聞下方心得欄撰寫關於加裝管子以及區間測速之內容。 被檢舉人於前開文章下方推文,內容含: (1)張貼一連結, 點選該連結可閱讀一FB網頁頁面, 該頁面內人物旁有一人名於FB之發言, 發言內容其朋友發生車禍如何搭救云云。 而該人名即為檢舉人 elynn889 之註冊姓名, (2)"又在假鬼假怪了,明年考試加油" 以上二內容。 檢舉人又於 SuperBike 板發表 "Re: [問題] X14或Z7選擇?"之文章, 內容係討論X14安全帽, 以及其個人發生車禍之心得。 被檢舉人於前開文章下方推文,內容含: (1)張貼與前述連結相同之連結。 (2)"OO(檢舉人註冊姓名),看你腦袋撞的蠻嚴重的"、 "都精神分裂了,你還好嗎?"、 "祝你年年考試順利"。 為此, 檢舉人向本局檢舉被檢舉人違反本站"不得洩漏個資"之站規。 2. 對此, 本案被檢舉人稱: 其並非有權限觀看註冊資料之人, 其所張貼之OO人名是否為檢舉人其並不知情, 且依照其判斷連結內之FB文章內容, OO應非檢舉人而係檢舉人之朋友。 另被檢舉人主張所張貼之FB截圖僅姓名, 並不算是甚麼個人資料...云云作為抗辯。 4. 惟查檢舉人之註冊資料, 被檢舉人所推文以及所附之連結, 確含檢舉人之姓名。 再觀看本案相關之檢舉人所發表之 SuperBike 板文章, 被檢舉人無緣無故推文即為:OO(檢舉人之姓名)... 依被檢舉人之整體發言, 可立刻了解被檢舉人所稱之OO即稱呼檢舉人。 (常人對他人說話,一開始稱呼對方姓名, 再接著陳述)。 而在被檢舉人之推文下方, 亦有其他使用者即beerkid會意, 推文表示"原來889叫OOO(即檢舉人註冊姓名)喔"。 由此, 本局觀整體脈絡及依一般人智識認為, 被檢舉人在檢舉人下方無緣無故推出一人名, 以及含有該人名之圖片, 很清楚即是在稱互檢舉人之姓名。 而對於如此清晰、簡單明瞭之事實, 被檢舉人竟仍於本局作辯稱其稱呼之OO並非檢舉人, 或係檢舉人之朋友等等抗辯, (如果認為是檢舉人之朋友而非本人的姓名, 為何在檢舉人的文章下推文開頭就說OO, 這篇又不是檢舉人朋友所發表的) 本局全然無法採信, 亦因此認為被檢舉人於違犯本站站規後之態度並不佳, 應予加重處分。 5. 又, 本案被檢舉人所公開者, 並非僅檢舉人之姓名 (其實僅姓名亦係個資法所稱之個資的一種 被檢舉人稱姓名不算甚麼個資,並無理由 ), 被檢舉人除了說出檢舉人姓名外, 所張貼之FB截圖內容可知檢舉人於FB上所使用之頭像, 以及檢舉人於FB可能參加何社群等等, 另外亦提及檢舉人參加考試 (檢舉人有提供准考證證明)等等進一步個人資料~ 本局認為被檢舉人所公開之資訊已達本站應加以處罰之程度, 至於被檢舉人另辯稱之內容 (與"totomomo4123案件"不同,其未公開本人頭像), 則僅係處罰是否加重或減輕之分別而已。 (也就是僅是罰單數量問題)。 6. 另, 縱檢舉人於現實生活中或FB上如何公開其個人資訊, 若其於本站未曾公開與之相連, 他使用者非有正當理由便不得自行與之相連, 而使他人得以連結其現實生活資訊或FB資料以及本站 ID。 簡言之, 除個資法之觀念外, 尚含有本站"匿名性"之站規精神。 此部分係本案考量之因素, 併予補充。 7. 綜上所述, 本局認為被檢舉人違反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2)款第(D)目, 認為被檢舉人所為已違規, 綜合判斷其公開之個資品質, 以及遭檢舉後之態度, 依同規定第6條第1項, 處罰單三張。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t8754035 ()》之銘言: : 除了本人跟有權限查看資料的人之外, : 沒有人知道ptt裡面的文章是elynn889車禍還是OOO車禍,我推文中的OOO到底是不是elynn88 : 9誰當下我也不知道,我也沒主張OOO就是elynn889 : 更何況一張公開的fb截圖僅有名字,並不算是什麼個人資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91.1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61542404.A.353.html ※ 編輯: longbow2 (61.228.91.139 臺灣), 06/26/2019 17: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