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kodomo 板所業管小組長移送(#1T9BJON8),
煩請被檢舉人Forthelife於 2019/7/13 23:59:59 前
至本局回覆本文說明,
逾期本局將直接依照檢舉意旨判斷處理。
(移送之小組長及kodomo板板主亦得同時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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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涉情事較為嚴重,
除可能涉及散布色情資訊外
(參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1款第A目),
尚可能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40條之問題
(參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4款),
情事重大。
若本局認定違規,
可能處以停權以上處分。
亦得移送站長會議討論是否明顯有犯罪嫌疑,
依討論結果決定是否移送我國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為此,
請被檢舉人前來本局,
依 #1T9BJON8 檢舉意旨說明,
及請參考本文後法條,
請被檢舉人直接回覆本文。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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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第四章罰則 第36條第1項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
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第四章罰則 第38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
、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
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
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第四章罰則 第40條第1項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
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
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
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第2條第1項第1-3款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
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
褻行為。
(2)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
為,以供人觀覽。
(3)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
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二、本站使用者條款
1.第5條
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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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 並承諾遵守中
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
之國際慣例. (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
之使用者, 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
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
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
, 包括但不限於: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
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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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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