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駁回,
維持原處分。
申訴人既然自承10/23有發表多益文章,
10/25也有發表多益文章,
就沒有10/25超過三天之區間的問題。
申訴人自行把10/22~10/23算為一區間,
再把認10/25距離10/22已超過三天,
無視10/23之文章,
並無理由。
10/22~10/23既然連續,
10/25又再發,
是否超過三天,
自應以前面最後一天也就是10/23為準。
否則依申訴人之說法,
若本站使用者每天發表一篇相同文章,
連續五天發表,
再跟本局主張第五篇距離第一篇已經超過三天而不可罰,
則本站站規即形同虛設。
綜上所述,
申訴人申訴理由毫不可採,
應予駁回。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frank5421 (franklee趁現在!趁現在)》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frank5421
: 申訴判決:本局#1TipyBQk檢舉案
: 申訴理由:按檢舉證據來看,文章發佈的日期為10/22~10/25
: 10/22~10/23共累積多益文章4篇,托福文章1篇
: 於10/25發佈多益文章2篇
: 10/25已經超過三天內之區間,並無違反CP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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