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QMMWA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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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QQMMWA (現擔任 等看板板主)
: ψ 被檢舉人︰JiangWanan
: ψ 檢舉事由︰
: (2) 個人資料:
: D)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註: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
: ψ 檢舉說明︰
: 推文暗示用親友的email帳號+關鍵字 可間接搜索出親人親友姓名
: 被檢舉者於推文暗示親友的email的id 並非目前之ptt id
: (曾經是 但目前以被別人註冊走)
: 並根據#1UFy3-Zs (Board-Police)這篇判決 請處理
: 備註:之前已經有將被暴露個資之親人關係證據給板主longbow2看過
: ψ 所附證據︰
: #1UJySUp0 (Stock)
: → JiangWanan : google搜尋"********" "學伴" 會發現有趣的事
: 請留意:1. Calendar 2. NewActivity 3. Zaction 4. Zclub (本部活動中心群組)
: 四板篇數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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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48.6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583876636.A.E43.html
證據不足,
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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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所檢舉之推文,
內容係提出搜尋一串英文字以及二字中文字關鍵字,
會發現"有趣的事"。
此部分本局經過搜尋,
無法得出檢舉人所出的關聯性。
概檢舉人於檢舉文自己表示該英文字是EMAIL、不是PTT ID,
是親友的EMAIL、非檢舉人自己的EMAIL,
這些資訊都是檢舉人自己在檢舉文提出,
非被檢舉人推文之內容;
檢舉人又檢舉稱被檢舉人如此推文是暗示搜尋結果可得檢舉人親友名字,
這部分也是檢舉人自己表示的,
本局無法在推文中得出,
畢竟被檢舉人只是說"會發現有趣的事"。
綜上,
本局認為檢舉人自行補上的資料,
並不能套在被檢舉人身上,
而關鍵字搜尋出來的東西很多,
若沒有檢舉人於檢舉文所提出的資料,
一般人並無法得出檢舉人所稱的所謂"親友的個資"。
故檢舉人以迂迴推論的方式檢舉本案,
本局無法對被檢舉人處罰。
另請檢舉人注意,
檢舉人檢舉的推文乃經過編輯,
未加上推文原時間,
又常位於某文章下一長串推文中,
故本局需在眾多推文中搜尋。
(若該文章已遭作者編輯或遭刪除,
本局又更須在眾多版本中尋找)
未來請儘量附上方便搜尋之時間資訊,
若資訊實在不足,
本局會直接裁定駁回,
不會再花時間調查。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