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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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elynn889 (現擔任 等看板板主)
: ψ 被檢舉人︰PasManquer
: ψ 檢舉事由︰公布個資
: ψ 檢舉說明︰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並公布特定人臉書
: ψ 所附證據︰
: #1UZyApg- (car)
: https://imgur.com/ICwNo9o.jpg
: 請留意:1. Calendar 2. NewActivity 3. Zaction 4. Zclub (本部活動中心群組)
: 四板篇數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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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舉人三天內來信給本局局長說明,
本局會依照說明內容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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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檢舉人檢附的證據,
相關個資都有隱飾,
顯然並不符合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2)款第(A)、(B)、(C)目之要件,
又證據實在非常模糊,
第(D)款看起來也很難成立。
但檢舉人對本局提出如此難以辨別的證據來檢舉
(以第三人角度看實在難以辨別出特定個人),
本局覺得疑惑,
檢舉人是不是有所解釋?
也就是究竟依照證據中的哪個部分可以辨別出個人?
本局請檢舉人三日內來信說明,
本局再就檢舉人的說明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