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撤銷。
本件本局值班同仁認定違規,
惟經申訴後,
本局重新審視被檢舉之文章,
認罰單應予撤銷。
蓋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5款之規定
即"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
既與其他4款併列,
違反態樣、嚴重性與認定標準應與其他款一致。
而既然其他4款之情況均屬"明顯違法"或"重大違法或違規"之情況,
第5款即應相同。
意即,
若本局欲以"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
為由處罰使用者,
應至少該行為明顯重大違法、違規,
例如對特定之本站使用者為幾可達性騷擾等令人不舒服之性邀約。
若非此類明顯重大違法或違規,
則應交由板主認定為宜,
否則本局即有過度侵害板主權力之虞。
本件被檢舉之文章,
申訴人既發表"我想被幹"、"誰快來滿足我"等語,
申訴時卻稱"沒有對板上PTT使用者提出邀約"、
"沒有任何其他暗示邀約字眼",
如此答辯,
本局認說詞並無道理,礙難認同。
然因前開對於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5款之適用說明,
本局認被檢舉人之文章並非重大明顯違法違規,
應由板主認定處理即可,
故將罰單撤銷。
看板警察局
※ 引述《GhostFather (鬼父Oni Chichi)》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ghostfather
: 申訴判決:本局 ghostfather 檢舉案
: 申訴理由:我發的那篇純粹是問卦兼抒發心情
: 文章內沒有對板上PTT使用者提出邀約
: 或是任何其他暗示邀約字眼
: 站務警察卻主觀認定我有提出性行為之邀約
: 關於問卦文章的內容 "我想被幹"這問題
: 可以有"自己解決"或"找朋友"…等等此類的回應
: 卻被莫名連結到性行為之邀約
: 我發文動機和過程中全然沒有此種想法
: 請對此檢舉案再次謹慎審判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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