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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駁回。 為避免使用者使用分身帳號、或借用帳號、 或相識之人短期間聚集、或相約發文等情況, 大量發表相同內容而排擠其他使用者之發文, 本局於認定CP違規之標準上, 有以發文IP位置相同而一併認定之規定, 此觀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7條第2項即 『被檢舉、轉錄或Cross-Post時, 同一檢舉案使用分身帳號或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 一併計算、處分』 可知。 又, 本站各看板板主之管理權力僅限於其所管理之看板, 其基於板主地位所為文章發表之同意, 並無法阻卻跨板CP違規之構成, 意即, 若相同或相似文章發表於多看板, 即使所有文章均於各看板受板主事前或事後同意, 仍然會因相同或相似內容文章數目過多而成立CP違規。 本案之檢舉, 乃因申訴人與另一帳號poemqueen發表相同之七篇文章, 且二帳號之IP位置相同, 此依前開業務受理規定, 應成立CP違規,對於二帳號均應加以處罰, 此與 TaichungBun 板、 Tainan 板之板主是否同意無關。 另,縱申訴人主張 Tech_Job 板之文章已自刪 (此未被檢舉人列於被檢舉文章), 仍無礙於違規之認定(文章數仍為五篇以上)。 綜上, 本局認申訴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看板警察局 ※ 引述《esleader (Alebert2.0)》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esleader : 申訴判決:本局站務警察檢舉案,不服CP內容 : 申訴理由:被BigCat (現擔任 Crystal 等看板板主)此人檢舉文章 : 十分不服,針對自己PO文有三個版 : (Tech_Job)<==自行先刪除 : (Tainan) <==剩下未經同意版大 PO這個版 : (TaichungBun) <==已經針求版大john0liang 同意張貼 : 不知道這樣為何還是CP?? 只是因為被bigCat檢舉嗎?? : 更何況怎麼會說我違規兩次?? 這次我根本不算違規不是? : 刪除+經過版大同意+只剩下台南版po文 cp何在? -- 法務部強力徵求法務人員、法務助理,意者請寄站內信給法務站長 板務部強力徵求看板警察,意者請參考 sysop 置底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9.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613931782.A.F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