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leader (Alebert2.0)》之銘言:
: 注意:僅有相關當事人(案件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申訴權限。
: 申訴人:esleader
: 申訴判決:本局站務警察檢舉案,不服CP內容
: 申訴理由:被BigCat (現擔任 Crystal 等看板板主)此人檢舉文章
: 十分不服,針對自己PO文有三個版
: (Tech_Job)<==自行先刪除
: (Tainan) <==剩下未經同意版大 PO這個版
: (TaichungBun) <==已經針求版大john0liang 同意張貼
: 不知道這樣為何還是CP?? 只是因為被bigCat檢舉嗎??
: 更何況怎麼會說我違規兩次?? 這次我根本不算違規不是?
: 刪除+經過版大同意+只剩下台南版po文 cp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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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強力徵求法務人員、法務助理,意者請寄站內信給法務站長
板務部強力徵求看板警察,意者請參考 sysop 置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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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9.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613931782.A.F92.html
申訴駁回。
為避免使用者使用分身帳號、或借用帳號、
或相識之人短期間聚集、或相約發文等情況,
大量發表相同內容而排擠其他使用者之發文,
本局於認定CP違規之標準上,
有以發文IP位置相同而一併認定之規定,
此觀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7條第2項即
『被檢舉、轉錄或Cross-Post時,
同一檢舉案使用分身帳號或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
一併計算、處分』
可知。
又,
本站各看板板主之管理權力僅限於其所管理之看板,
其基於板主地位所為文章發表之同意,
並無法阻卻跨板CP違規之構成,
意即,
若相同或相似文章發表於多看板,
即使所有文章均於各看板受板主事前或事後同意,
仍然會因相同或相似內容文章數目過多而成立CP違規。
本案之檢舉,
乃因申訴人與另一帳號poemqueen發表相同之七篇文章,
且二帳號之IP位置相同,
此依前開業務受理規定,
應成立CP違規,對於二帳號均應加以處罰,
此與 TaichungBun 板、 Tainan 板之板主是否同意無關。
另,縱申訴人主張 Tech_Job 板之文章已自刪
(此未被檢舉人列於被檢舉文章),
仍無礙於違規之認定(文章數仍為五篇以上)。
綜上,
本局認申訴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看板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