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條文內容:
前條所列各款違規,於本局局長、副局長
均非由具法律專業背景之人員擔任時,
得由局長公告為以下全部或部分之限縮:
(1)對色情資訊之檢舉,
得僅受理露點及明顯性交畫面之違規。
(2)對洩漏個人資料之檢舉,
得不受理前條第(2)款第(D)目之檢舉。
(3)對聚眾擾亂秩序之檢舉得不受理。
(4)對明顯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之檢舉,得不受理。
(5)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之檢舉,得不受理。
增修理由:
看板警察局局長非具法律專業背景時,較難援我國司法實務
或法學學說見解,判斷「色情」、「猥褻」、
「個人資料之可識別性要件」、「煽動與煽惑罪」、
「非本站站規之中華民國法令要件與阻卻違法規定」...等
法律要件,故增訂本條,以利未來局長、副局長職務交接時,
得以頒布公告之方式就全部或部分限縮受理範圍。
遭限縮之各項違規於限縮公告後,
應由何部門之單位受理相關檢舉,
由本站相關業務之站長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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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強力徵求法務人員、法務助理,意者請寄站內信給法務站長
板務部強力徵求看板警察,意者請參考 sysop 置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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