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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舉人於檢舉人所附之文章推文, 難以使他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 亦即被檢舉人之推文難以使他人將其與檢舉人做出連結。 故本案未達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5條第(2)款處分標準。 (本局刪除部分引文,檢舉人可自行編修原文) ※ 引述《theone777 (你想要什麼)》之銘言: : ┌╮* * * * ~ * * ╮ ☆ ** ˙ο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ο ☆ ╯* * * * ~ * *~ ψCAMILLECHOU ξ**~ * * ~ * ˙ ∴ξ╰┘ :   ╭═════════════════════════════════╮ : ψ 檢 舉 人︰ theone777 : ψ 被檢舉人︰ a824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133.17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668852268.A.0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