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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閱相關文章及其編輯紀錄, 被檢舉人於 Marginalman 看板張貼與檢舉人相關之不起訴書, 經查詢後確實與檢舉人於本站留存之資料相符, 本局認為係成立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2)款第(A)、(B)目之違規, 且其張貼之理由未見符合個資法第19條之正當性。 處罰單 乙 張 21:44 補充 此為合併判決 另檢舉人所要求之文章備份 應由板主那邊提供較為合理 若板主拒絕提供,應尋求其上級協助或要求板主提供 ※ 引述《LoKingSer (魯王蛇)》之銘言: : ┌╮* * * * ~ * * ╮ ☆ ** ˙ο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ο ☆ ╯* * * * ~ * *~ ψCAMILLECHOU ξ**~ * * ~ * ˙ ∴ξ╰┘ : :   ╭═════════════════════════════════╮ : ψ 檢 舉 人︰LoKingSer : ψ 被檢舉人︰moumoon5566 : ψ 檢舉事由︰ : moumoon5566 未經過我本人同意 : 擅自發文將我本人的真實姓名公開 : ψ 檢舉說明︰ : moumoon5566 未經過我本人同意 : 擅自發文將我本人的真實姓名公開 :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第二編 違規行為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 : 之個人資料。 : : ψ 所附證據︰ 刪除部分引文 : 便可得知 moumoon5566 於文章中所公佈之個資與本人相符 : 在此勞煩看板警察協助處理,謝謝。 : 請留意:☆ 1. Calendar 2. NewActivity 3. Zaction 4. Zclub : (本部活動中心群組) 四板篇數不計入 : ☆ 本站小組長以上於管轄看板之公務文章,不構成CP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8.20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Police/M.1745143768.A.0A3.html ※ 編輯: a3225737 (1.34.18.201 臺灣), 04/20/2025 21: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