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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主旨: 無明文規定之處分依據(罪刑法定原則) 說明: (1)相關來源為,前群組長 claus 於 #14dLEDU7 (About_Life) 回覆板友詢問, 提到「本群組雖無明文規定,但不鼓勵舉辦無關版之賭盤。 如小組長覺得有版舉辦不適合之賭盤,會提出警告並請版主說明舉辦賭盤之 原因及必要性。」 (2)在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下,小組認為不論是站方、小組、板主等相關人員 皆不得使用「無明文規定」的說法,對於站上任何一位使用者,包含板主職 以上人員,做出警告、禁言、…等任何處分。 (3)若有板規不及、組規不及、…等,應於修正或調整,並公告板規…等規定, 再依「不溯及既往原則」才得針對公告後之違規行為予以處分。 (本點所述為板級人員所遵循之相關精神。) (4)綜上所述,想詢問上述(1)前群組長 claus於 #14dLEDU7 (About_Life)之答覆, 對於板主若是設置無關看板賭盤,是否應於小組制定相關組規後,才得於引用 組規並對違規之板級人員做出處分?若是沒有相關規定者,應補齊規定才得於 引用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158.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452616349.A.2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