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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板權為小組長非常基本之權利 同意 且小組長之上已有群組長在行政上、申訴制度上雙重的管理與監督, 板務站長相當不適宜具體審查小組長行使此項權力時所做的各項事實認定。 管理與監督 ? 同意 但問題是廢板也要給的合理的理由 這樣才能達到所謂的管理與監督不是嗎? 今天申訴的內容並不是他廢板我不開心 而是廢板的理由根本是閉著眼睛亂寫的 請問這樣有達到管理目的?這樣有達到監督目的? ※ 引述《mousepad ()》之銘言: : 本案不受理,暫時說明如下。 : 本案雖然以群組長為申訴對象,板務站長這邊或可視為第一次向上申訴, : 但反覆衡量其申訴內容, : 實際上是對「群組長對『小組長行使開板權』的認定」提出異議, : 而『』內這部份已受申訴制度至少一次向上申訴之精神所保障。 : 申訴的位階,應依照申訴之具體內容來認定, : 而不應僅依照標題、或申訴文中指名之申訴對象來認定。 : 例如本案,主要是群組長對事實的認定不被申訴人(試閱板板主)接受, : 而非群組長在審理申訴時有特殊或重大之不當處理, : 致使其個人(及其所代表的職務)應受申訴。 : 所以,本案應該視為原案的第二次向上申訴, : 必須由板務站長認定具備特殊事由才能受理。 : 否則,若一般使用者對板主給予水桶有異議(這是最常見、最大量的申訴類型), : 也可以在第一次申訴(向小組長提出對板主的申訴)失敗後, : 於第二次申訴(向群組長提出)時改以「受理第一次申訴的小組長」為申訴對象, : 並於第三次申訴(向板務站長提出)時改以「受理第二次申訴的群組長」為申訴對象, : 那麼申訴制度原來「僅保障至少一次向上申訴」的精神將受到技術性地迴避。 : 而即使是原案申訴內容本身, : 行使「開板權」(試閱看板並非正式看板,不應視為「建議廢板權」之行使), : 也是小組長非常基本的權力, : 且小組長之上已有群組長在行政上、申訴制度上雙重的管理與監督, : 板務站長相當不適宜具體審查小組長行使此項權力時所做的各項事實認定。 : 本文之所以說是暫時說明, : 一方面,是基於時效,還是得先行向申訴人說明本案不受理的具體理由, : 另一方面,由於我們目前正慢慢在整理一些案例作為日後的案例參考, : 所以需要再會針對此案再寫一個正式的不受理裁定。 : 正式的裁定中,會對試閱看板的定位、上述關於申訴位階的認定, : 花一些時間用比較精確的文字做一個便於協助整理的網友整理成參考案例的說明文字。 : 不過總之關於本申訴案, : 在此先行通知申訴人,板務站長這邊基於前述理由而無法受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7.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460449642.A.6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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