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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正裁決的緣由: 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的衡量部分: 一、姑不論資格排序的狀況礙難齊一視之, 站方認為兩位群組長就單一候選者的情況標準不一致, 所以採承認前判,後判修正的建議。 即使群組長未逾越裁量權的範疇, 為顧及程序利益的安定性與信賴性, 這次採取重新建立藝術小組的方式來修正。 二、小組長的定位是公僕,小組的定位是組織 這個狀況群組長除了程序利益外,亦應維護原本的【實體利益】, 即板眾的意向,此即原本初判使其併入人文宗教小組的原意。 群組長對於小組有【看板連結設定權】與【小組變動權】等相關監督權力, 在斟酌相關看板意向與規劃目標,實不至有逾越監督權之範疇, 也已考量程序利益的衡平。 容群組務重申: 小組的定位是組織,並非物體, 小組長的定位是公僕,並非物的所有者, 在法益衡量原則的態度下,自無【原貌歸還】的義務, 若受制於少數人刻意忽視法規炒作的輿論, 似乎未能顧及板眾才是主體的實體利益。 裁判一致性的部分: 本國法規有所謂的迴避制度, 蓋裁判者的心證情況本來就有個別差異, 所以需要這樣的制度來保護不利於當事人的可能情況。 故,即便在相同法規下, 【要兩個裁判者完全採取相同的心證做裁決是過頭的期待】, 所以國家研究院群組,除了少數迴避的狀況外, 大多採取案件小組分類的方式做審理, 即某些小組的狀況,由比較了解該小組的群組長去做裁判。 然,考量站方重視【法安定性】與【法信賴性】的美意, 故作出此項修正,讓僅剩一人的選舉狀態不論其資格,皆有外觀上的一致性。 小組長的培訓替代方案部分: 一、事由其實已經寫明了,目前該小組長即便長期被人質疑, 但仍具小組長的資格,所以用板主升上小組長的培訓制度, 實際上可能予人多此一舉或其他群組審查小組長無方(所以才要再培訓)的聯想。 二、該小組長在國家研究院競選期間的資格是板主: 所以原則上仍然使其作類似的程序,但不需要經過較為嚴謹的培訓制度。 在考量替代程序時,與其提出虛擬的問題請他應答, 似乎請他提出未來小組的經營計畫比較實際,也可以做為未來小組長適任性的參考, 或許許多人對該小組長不適任的疑慮,僅僅是種誤會。 這樣的舉措與替代方式,當未逾越群組長之監督權範疇才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3.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660790634.A.EC1.html FrostMaiden: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8/18 13:51
rtyujlk : 謝謝 110.26.6.16 08/18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