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itchmaster (Glitchmaster)
看板BoardCourt
標題[申訴] #1bOuU7-Z (C_WorkBoard) 判決處置不當
時間Mon Dec 4 01:11:11 2023
請選擇申訴類別:
沒選擇不受理
3. 小組長任免權
群組長有任命該群組小組長之權力,而該小組長必須為該小組內的板主,並且
有針對不適任之小組長免職之權力,然須經過一定之免職程序進行免職。
5. 看板與小組監控權
群組長有權對違法之看板與小組進行警告與處理權。
特殊事由
申訴人:Glitchmaster
申訴之群組長:houseman1104 卡漫夢工廠
申訴事由:
本案涉及板主任免與小組長適任與否,但本上訴應有更適合之特殊事由:
組務判決上有明顯缺漏,致無法於判決後悉知所有申訴內容之裁定。
本人於10/28於群組申訴
#1bFA4BMS (C_WorkBoard),申訴原因條列三項,分別為:
C_Chat前板主ephraim13825拖案
時任C_Chat板主群延宕分身案
小組長標準不一
欲平反結果具上整理條列三項:
對e前板主處分
對板主群處分
綜申訴原因條列三項中情形對小組長處分
群組長於11/2受理
群組長於11/27判決
#1bOuU7-Z (C_WorkBoard),其中內容應僅包含:
e前板主處分
申訴原因第一項情形對小組長處分
不見對分身案與標準不一部分說明和對板主群與申訴原因後兩項情形對小組長處分裁定。
本人於11/29在判決底下推文,請求說明前列狀況,且推文並非對判決結果所列內容不服等
內容,此應為合理之為。至12/3結束仍未能見群組長對此說明。
據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三、義務:
(1)協調組內爭議:
群組長有協調群組內爭議之義務。
(4)不得拒絕群組事務:
群組長不得拒絕一切正當群組事務處理之義務。
(5)觀看站務相關看板:
群組長有觀看SYSOP板、公告板、群組長板、組長板、板主板、及所屬組務看板之
義務,以服務群組為目的。
群組長有協調群組內爭議義務,據判決,明顯有未協調完畢之部分。
群組長有觀看群組長板與所屬組務看板義務,不能因沒看到作為未說明理由。
群組長不得拒絕正當群組事務,本人提出內容應無不當,受理時未見裁定不受理部分申訴
內容,判決時未見部分申訴裁定,本人對前述狀況提問應無不當,有提問後無任何回應,
難以看出與第(4)項精神相符。
據卡漫夢工廠組規:
2.權力義務與相關規範
#1 本組所有板務、組務人員有必要參照板務部所列之看板內容
明確了解自身的義務與權力
勿因新上任而忽視既有之規範,恣意妄為,違者將視情況論處。
有不良情節者,初次以警告並限期自動修正。
群組長應了解自身義務。
整理:
申訴
#1bFA4BMS (C_WorkBoard)
判決
#1bOuU7-Z (C_WorkBoard)
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Board_Law z-2-1
https://www.ptt.cc/man/Board_Law/DFB8/M.1129476133.A.CE5.html
卡漫夢工廠組規
#1OPMtuEX (C_WorkBoard)
綜上,本人第一訴求為得本人申訴內容之全部判決。對於發生原因說明與對群組長指導在
此請板務部做出最合適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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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701623473.A.5F0.html
推 FrostMaiden : d0044 114.45.220.168 12/24 02:33
→ Glitchmaster: 受理已逾一週 雖講過第一訴求是以判 220.133.74.167 12/31 18:10
→ Glitchmaster: 決出爐 但既然仍未有判決 就當作是 220.133.74.167 12/31 18:10
→ Glitchmaster: 還在審理群組的申訴 因此並再給一些 220.133.74.167 12/31 18:10
→ Glitchmaster: 證據供判決: 220.133.74.167 12/31 18:10
→ Glitchmaster: asewgek的3-9案於25日2時許提出且於 220.133.74.167 12/31 18:10
→ Glitchmaster: 9月21日補充IP。板主小組長雖於11月 220.133.74.167 12/31 18:10
→ Glitchmaster: 17日/21日提五組查詢,但已逾一個月 220.133.74.167 12/31 18:10
→ Glitchmaster: 未再提查詢,應仍有延宕行為。 220.133.74.167 12/31 18:11
→ Glitchmaster: 於9月21日提出且有明確七組同IP, 220.133.74.167 12/31 18:11
→ Glitchmaster: 主動處理,但其中六篇紀錄有五篇與 220.133.74.167 12/31 18:11
→ Glitchmaster: 本人提出相同,且於提出3週後方「主 220.133.74.167 12/31 18:11
→ Glitchmaster: 動」處理,難以認定無延宕行為。 220.133.74.167 12/31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