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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之銘言: : 【原始事實部分】 : 【#1b8aM54D (StockPicket): 由kensmile板友提出,涉及到分身案件,卡在帳號部失能; : 群組務觀點: : 不曉得板務站長是否還有辦法辦法讓上面的以身作則, : 但直接看人下個評論說第一線板主消極未履行義務,我想是怪怪的, : 如果站方能明文確定自行處理的分身判斷之權限範圍與相關格式, : 帳號確認的程序訂立後合規懲處的,就不會再有政治正確的後續追究, : 那我是支持帳號審查要從嚴的,尤其是金流相關板面。 板主laptic清楚提及 → laptic: 如有分身證據,請另案提出,本文僅處理 4-5-1 本案僅處理4-5-1,分身請另案提出,故應該只需著重於被檢舉人的發言是否有違反4-5-1 即可。 且本案的a0931070940a及a760714a並沒有送去帳號部阿? 雖然帳號部目前的案件處理進度確實極度緩慢,但是也不該把沒送去帳號部調查的案子怪 罪給帳號部失能吧? 有沒有送去帳號部這點,群組長您只要去ID_Multi查看一下Stock板送審的案子就能知道了 ,難道您都沒有查證過就怪罪帳號部失能嗎? : 【#1bGIZ_VY (StockPicket): 又是由「管理人員A自行提出」自行提出, : 文章的推文裡「管理人員L也吐槽被檢舉人」。 : 群組務觀點: : 私以為此案之管理人員已經很明顯認為違規了, : 之所以還沒徹底即時處理,我想是因為「被檢舉人就是上篇鬧分身的那位」, : 如果有需加重水桶的可能,是否還要等帳號部的後續資訊? 同上,應僅著重於被檢舉人發言是否有違反板規即可,且被檢舉人並沒有被送去帳號部, 應該不需要等帳號部的後續資訊吧? : 【#1bGIp4y8 (StockPicket): 仍然是由「管理人員A自行提出」自行提出, : 被檢舉人一樣有分身之疑慮,需要看相關資料,我再請組務協助板務站長釐清。 : 群組務觀點: : 看到這邊,我已經想吐槽: : 「...檢舉人的程序觀念相當好,也確實反映出一些股檢板申訴流程可能浮現的問題, :  但回歸涵攝的事實,這四個拿來增強氣勢的延宕案件到底代表性在哪裡啊啊啊???」 同前面所述,檢舉違反的板規與分身無關,應僅著重於發言是否有違反板規即可。 : 【#1bSVRCpT (StockPicket): 被檢舉人P在股板使用者V的推文中,認為由邊緣者板的板眾過來股板鬧事的情況嚴重, : P與nh就此事從2023/12/6一直辯論到2023/12/12, : 且不論nh和管理人員L是否有私怨之情事, : 即使P認為這群人是來股板亂的,似有為股板管理人員與組務抱不平之意。 : 管理人員也沒有一起下去幫腔。 : A於2023/12/13已表態認為這事涉及跨版面糾紛,需要釐清(管轄權確認為優先程序); : L亦於2023/12/12認為此事外觀上牽涉到L與邊緣人板可能的私怨,自請迴避; : R於2023/12/20後回應4-5-1成立。 : 群組務觀點: : 私以為從12/12P與nh的雙方答辯結束,至12/28nh至財法組務板反映延宕, : 以牽涉到的脈絡、管轄爭議、雙方攻防文來說,仍然相當龐雜, : 初始文章也夾雜了很多非當事人的推文, : 這些狀況是否需要一併處理也是當合議討論的問題。 : 私以為就此16-17日的處理期間,實難謂其嚴重延宕,礙難貿然以懲處繩之。 : 因此,【就涵攝所使用的事實部分】,我很難給一個較令檢舉人nh滿意的答覆。 案件實際處理時間將近四個月之久,且小組判決中要求板主在7天內下達判決,小組判決也 清楚說明僅需考量發言是否違反股板板規,無需考量跨板面問題,a板主的疑慮應該已經解 決了,板主應該有充分的時間可以在時限內下達判決,但是板主仍然超過時限(l板主超過 時限下達判決、a板主未下達判決),群組長認為這樣還沒有延宕板務嗎? 如果有板主仗著超過規定時限沒有處罰,就故意超過時限的話,群組長也認為沒有延宕板 務嗎? : 【程序部分】 : 應有檢舉、申訴合用之空間,以免治絲益棼。 : 故,程序部分,我仍然維持原判,但會讓組務協助將檢舉、申訴流程弄得更直觀, : 流程處理的瑕疵及改善方向,請組務之後統一說明即可。 既然你都承認小組檢舉申訴流程有瑕疵,為何群組判決中不請小組長完善小組檢舉申訴相 關規範呢? -- https://i.imgur.com/FhhzB4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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